私募基金怎么算增值税(契约型私募基金增值税)

jijinwang
1分钟说清楚货币基金、ETF、LOF、QDII基金、私募基金:近期A股股市波动加剧,很多基民粉丝留言让我多说一下基金,这是对的,因为基金的本质就是股票,玩基金难的还是搞懂股市。基金是你花钱请一帮基金经理帮你买了十几只股票,基金的知识其实相对简单,都是一些金融知识的常识,在我推荐的《基金投资入门与实战》里都有:
1、有的基民基金组合里会有货币基金,这个是低风险低收益:你买的某某宝就是货币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存款、国债等,收益率现在年化利率一般只有3%,本金安全,货币基金每份净值是固定在1元人民币,收益通常就是你看到的两种常见表现方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最近7日年化收益,第一种也即是说你买1万元每天收益多少,这个最直观,现在货币基金1万元一天收益也就6毛钱,相当于年化2.3%左右;还不如存个4%的定期存款;
2、ETF和LOF简单说也都是基金,ETF又叫场内指数股票基金,跟股票一样只能在券商开户才能交易;LOF叫开放式基金,既可以在场内买也可以在场外买;
3、QDII基金,是国内投资者买国外股票的合法便利方式,最近两年买美股越南股市、印度股市等的基金**效应都还不错,上涨趋势等比A股明显,但是风险也大,你要是踩雷在线教育等大雷,一天能给你腰斩,所以还是要选对板块,现在美股整体也在高位,很多大基金在出货,同样要控制好风险;
4、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是相对的,国内私募基金规模现在是21万亿元,公募基金规模是23万亿元;
私募基金管理费一般比较高,高达收益的20%,而且往往只能在规定的开放期限赎回,对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可以不告诉投资者底仓和持仓情况;
公募基金相对来说比较透明、公开,管理费一般也只有1.5%,持仓信息都公开。
那你是选择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对于多数散户而言,其实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因为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是100万元。
那么,如果你有100万元,买私募基金吗?除非你是碰到徐翔那种团队才**,其他水平烂的人还不如你自己炒股,安全可靠不分成。
而且私募基金募集只能是非公开的,不能作公开发售和宣传推广,人数也有严格限定。如果私募基金在网上募集资金,那是非法的,不要参与。买卖基金一定要看合同,以合同为准。
5、明明基金涨,为什么散户没赚到多少钱:很多散户问,明明基金涨了,你买基金却没那么**?为什么,一方面是因为你追涨杀跌,没有把握准节奏,短线频繁交易在场外基金不可取;
另一方面基金除了要交管理费,还有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利息收入的20%,会代扣掉;还有一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都要从基金里出,比如基金销售服务费大约是0.25%。
基金还有交易佣金、经手费、过户费、证管费等,总的来看,羊毛出自羊身上,不管基金盈亏如何,这些费和税都存在,所以最后羊基本上没剩下几根毛了,所以基金一年你要是达到了20%到30%的收益率,就能打败99%的投资者,赶紧落袋为安,在A股收红包永远正确,这是我说的至理名言,老股民和老基民都会懂,太贪婪的人A股会给教你如何做人,而且永远也别想赚每一个铜板,永远别去赚最后一个铜板。
总的来看,基金对金融知识要求高一点,有兴趣的人可以点击图片下面的“看一看”,学习更多专业的金融知识,选好基金组合,这两年可以实现年化收益率20%的小目标。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是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与金融相关的主要是前五条以及第十八条,其中涉及的向资产管理人征税、追溯征税等问题,在资管圈子里引发了不少的讨论。那么140号文到底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造成怎样的影响呢?合规课堂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

一、保本类利息收入征税,非保本类利息收入不征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第一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属于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即保本类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同时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上述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解读:这条补充规定对私募基金行业属于利好政策,私募基金是不允许保本保收益的,相较于其他保本类的理财产品有税收优势。

二、持有至到期类转让不征税,非持有至到期类转让征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而140号文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上述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

解读:以私募基金为例,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投资者收回投资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持有基金份额直至到期后清盘收回;二是投资者申购的是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开放赎回期间赎回基金份额;三是在基金存续期间转让基金份额给管理人外的第三方。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直到产品到期,退出时如获得收益的,收益部分不增收增值税。但持有期间转让基金产品份额,需要就收益部分征收增值税。

此外,关于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否属于转让,是否需要就赎回时的收益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从现有规定情况来看,一方面赎回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己拿回投资款的行为,不同于转让,是否适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规定有待商榷,另一方面赎回也是一种未到期退出的行为,也不适用140号文规定的别除范围,因此是否就开放式基金赎回的收益部分征收增值税,还有待后续出台更详细的规定予以明确。

三、确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私募基金来说存在以下两种应税行为:

一是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收益征税,税收的征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

二是就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征税,税收的征缴按照本文第一、二条分析的情况收取。

解读:140号文出台前,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应税义务纳税主体没有明确的认定,管理人、投资人对其各自收益均有纳税义务,但事实上此前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在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极少有资管、信托产品交税的记录。此次140号文确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后,明确了管理人的纳税义务,但对投资人收益部分的征税,是否由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140号文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四、追溯征税问题

根据140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上述与资管行业相关的规定均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而140号文本身是12月21日发布施行的,这里就存在一个追溯征税的问题。

解读:如前文所述,140号文明确了资产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那么从5月1日起至12月21日间的这段追溯征税期间,管理人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基于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部分,期间部分产品可能都已经到期清盘,管理人没有提高管理费从而将税收转嫁到投资者承担的余地,只能去承担这部分税收。而12月21日后发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确定管理费标准时,应该会考虑到税收的因素,适当调高管理费。

此外,如果规定由管理人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于5月1日之后已经到期清盘并且兑付收益的产品,管理人实际上已经无法代扣代缴,这部分税收也不应该由管理人来承担。

综合以上的分析来看,就资管行业的收益环节征税是复杂、细致的工作,140号文仅有的几条解释也只能看出一些政策导向,具体细节的落实,还需要监管部门再根据资管行业的特性进行细化。合规课堂会紧跟监管动向,保持关注,并及时向读者们推送最新的信息和解读。

来源:海银财富合规部。部分内容整理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