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处罚

jijinwang
【郑重提醒: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三个,各自单独建账并封闭运行,根本不可能互相挤占挪用!!】
每年的4-6月,国家开始给上一年度年底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和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随着各省、市、自治区调整方案的出台,很多官方媒体大量地进行报道,各类自媒体作者争相分析各省市调整方案的优缺点,网络世界里一派热闹非凡的景象。
客观地说,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人退休之后,基本养老金就成了每一个人最基本的稳定收入,人人关心、关注,也确实在情理和意料之中。
从这类文章的留言看,很多人希望控高限低,给企退人员多涨一些,别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过高的基本养老金成了养儿金、养孙金;很多城乡居民留言,希望停止给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给城乡居民大幅度地提高基础养老金。于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员相继发声,为提高自身的基本养老金或养老保险待遇而努力。说到底:虽然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自然目的不同,都是切身利益使然。毕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至少也是可以理解的。
今天无意中刷到一位财经自媒体大V的大作(见截图一)。其声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之后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退休的事退人员,直接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核定的高标准基本养老金,占用了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就错得有点离谱了,其实是标准的胡说八道,是非常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毫无疑问,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都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都是强制参保,也都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但是,企业职工实际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早了20多年,这也是事实。毕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是由国务院直接决定的重大问题。
事实上,2014年9月底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退休之前工资的固定比例直接计算,并直接在本级财政的预算资金中支付。这就是所谓退休制度中老人老办法。毫无疑问,事退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高低水平,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在此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所谓的“中人”,其基本养老金也是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他们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所需的资金,依然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中统一安排。
概括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以国家的名义专门录用/聘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既是国家雇员,又是财政供养人员,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都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担,不仅合理、合情、合法,还天经地义,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都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
也就是说: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汇集缴入在财政部门专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见截图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汇集缴入相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见截图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这两种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独立分设,相互独立地封闭运行,根本就不会出现互相挤占、挪用的任何可能性。张口就说不同的参保人之间,那一种群体占了另一个群体的便宜,其实是根本不知道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的胡言乱语,属于标准的胡说八道。
同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当然既包括了个人账户,又包括了统筹账户。简单地概括一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也就是钱),而社保部门负责详细的缴费记录、核定和发放基本养老金。即政府部门之间是各把一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资金也全部缴入在财政部门专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见截图四,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只是,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只设立了个人账户,根本不设统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