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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公司与破产重整法律事务部主任秦波律师认为:

所谓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早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如英、美、法、日等国采用,在日本,重整又称“更生”。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也并不陌生,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向社会公开发布破产重整十大经典案例。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对于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境外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不乏其数,如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日本的东京航空公司等。其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是美国历史上第四大破产重整案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美国联邦政府先后向通用投入近500亿美元;经过联邦法院批准,通用将其资产全部出售给“新通用”;新通用在离通用申请破产重整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重返华尔街,并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IPO。
国内破产成功案例也数不胜数,如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华原肽白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深交所上市公司中核肽白通过重整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命运,实现了较高的清偿率,又实现了职工全员就业,稳定了职工队伍。
这次,海航集团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海航集团也一定能够浴火重生、凤凰涅槃,以崭新的面貌回归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