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可以委外吗 ?私募基金投委会职责

jijinwang
今日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创业板分别微涨0.08%、0.41%、0.46%,个股3215家上涨,1373家下跌。
这几天雪球上大XX子被骂得惨不忍睹。在各个论坛、APP混了这么多年,我是第一次看到散户能这么同仇敌忾骂一个人,基本看不到理智的声音。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即使大XX子选择了最坏的结果,我对他也没有任何同情。因为发私募就相当于加杠杆,想实现阶级跨越借钱炒股,就必须忍受杠杆带来的副作用。
具体事情就是3月14、15日两天,中概股崩盘式暴跌时,大XX子的基金由于快跌到预警线或清盘线,不得不大幅降低仓位,但是16日中概股出现大幅反弹,结果前期巨大跌幅一点没拉下全吃了,反弹却只弹了个位数。
一般私募合同里对预警线和清盘线有明确的要求。比如有的规定跌到了0.75的预警线就必须无条件减仓至一半,跌到0.6就清盘。把预警线定为0.75,清盘线定为0.6的私募基金还算好的,老一点的一般是预警线0.8、清盘线0.7。
今年这个行情,不管多高的水平,只要投资重心在港股、中概股,基本跌穿了预警线。
大XX子如今局面,应该是必然结果,这源于自身投资体系的漏洞。他本来就是靠中概股起家,成为百亿私募之后没有转型,仍然把投资重点放在熟悉的中概股,迟早会面对这种局面。
除了雪球私募、量化之外,固收+产品也是造成今年跌幅异常的重要原因。
上周五和一个银行的朋友聊到了银行理财产品和固收+的关系。
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由理财投资经理管理,而固收+基金就是理财资产配置中的重要一环。即使理财产品的负债端没有产生赎回压力,但如果理财投资经理判断某类资产有风险,或者签订的委托合同里涉及到的资产已经到了平仓线,他也会出售或赎回相应的资产。
虽然当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并没有出现大幅赎回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着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大量赎回委外的“固收+”基金。今年处于美联储的加息周期,这本身就属于无法证伪、压倒一切利好的超级风险。
这段时间重读了《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感触挺大的。我很赞同里面的一个观点:群体的智商一定低于个人,即使一群高智商的人聚集在一起,最后得出的结论也跟弱智一样。
投资也是这样!都知道现在市场属于绝对价值阶段,只要持有周期稍微长一点,买A50可以说是闭着眼**。但从整个散户群体反应出来的想法是——赶紧跑,还没跌到底。我就想问一句,在大盘3500时大家怎么就知道长期持有迟早是要**的?
乱七八糟的现象今年还会层出不穷,沪指跌破3000点也不奇怪,不过同时也一定孕育着新的机会。扛过来就是新生,扛不过就是地狱。

一:私募基金做委贷

这个是不可以的,具体看下

一、私募基金能做民间借贷业务吗?

2015年11月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首度明确了,从P2P/P2B、众筹、民间借贷、**业务、小额理财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将不予登记。

二、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公司业务范围:各类领域投资、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投资业务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禁止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承诺投资收益;

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三、私募基金对投资人的要求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4、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二:私募基金投委会成员

基本上由两类人担任,一类人士出身于国际大牌投行如大摩、美林、高盛,本身精通财务,在华尔街人脉很广;另一类人出身于创业后功成身退的企业家
不可以,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的时候在合伙协议里会写的很清楚,管理人要使用基金的资金需要得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有书面的报告。

三:私募基金投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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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字〔2020〕55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相关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坚持诚实信用、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严落实内控管理、公平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审慎评估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系统设置,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完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间的公平交易分析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持续合规风控能力,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因内控缺失、投资管理违规、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相关事项被采取暂停产品注册或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条基金经理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应当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评估投资者需求、产品投资策略、合规风控能力及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投委会或更高层级的内部决策,确定是否允许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以及兼任产品的数量、规模和投资策略。合规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决策及流程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交易行为加强管理、监控和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主要包括:

(一)加强投资指令管理。在投资指令下达环节,原则上应当做到“同时同价”。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同日购入或出售同一证券时,应当尽量同时发送投资指令,并通过公平交易系统进行价差监控管理。因产品策略、头寸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同时同价”的,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授权管理,加强事后分析。

(二)加强对交易行为管理。原则上兼任组合间不得进行同日反向交易(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等特定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多个组合间同日及临近日同向交易的价差强化控制和监测。

(三)加强交易监测和分析。对不同时间窗下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监控的分析,其中最长时间窗应当延长至10个交易日以上,并结合成交顺序、价格偏差、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对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形进行分析。兼任基金经理应当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合规风控部门应当对基金经理说明进行严格复核与独立评估,相关材料应当留存备查。确实存在异常的,督察长或合规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四)加强事后报告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监察稽核报告中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并对公平交易机制的潜在问题和完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兼任基金经理的长期考核机制,对兼任基金经理进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考核激励指标应当涵盖所有兼任组合长期业绩、遵规守信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并对兼任基金经理实施收入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为实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和长期利益一致,鼓励基金管理人实施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兼任基金经理可以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主要包括:

(一)基金经理兼任情况。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经理同时管理的产品只数、类型、规模和任职时间等。

(二)基金经理薪酬机制及持有产品情况。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经理薪酬激励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浮动管理费或产品业绩表现挂钩的,应披露薪酬激励部分的计算方法;并披露基金经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本人管理的产品情况。

(三)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兼任行为潜在利益冲突而增加执行的公平交易制度情况,以及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组合间公平交易管理情况。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拟任命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基金经理变更备案,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要求的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兼任可行性分析、合规审查、防范利益输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可行性分析应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系统设置等方面的安排,以及对基金经理具备履职能力的评估等。

(二)合规审查应包括基金管理人近1年的合规诚信情况和拟任命基金经理近3年的合规诚信情况等。

(三)防范利益输送的制度安排应包括基金管理人为有效防范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所采取的制度措施等。

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向协会申请取消兼任基金经理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兼任基金经理不得新增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兼任基金经理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不得新增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本指引及有关自律规则,对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进行自律管理。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时,基金经理首次兼任投资经理的,应按本指引向协会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协会每季度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协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等处分。

协会发现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三条完成规范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投资主办人员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基金经理兼任委托人为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参照本指引第二、三、七、十、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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