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但要地方职能部门严格监管物业日常行为,不定时审计财务,
协助物业征收物业费,从而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弄虚作假,窃取维修基金是行业通病,应严查,每一笔维修费用应找业主核实,保护业主的权益
一:大修基金哪个部门管理
作为房屋的“养老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也就是俗称的“大修基金”
与每个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在交存、使用、监管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
交存主体:
建设单位提前代交足额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以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是购房者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其间往往存在购房者不交、房屋转卖等原因导致业主发生变化、开发商挪用等风险。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交存标准:
从固定金额改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此前,重庆执行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分两种情况: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中心城区以外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表决权数:
降低业主表决门槛 利于形成共同决定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形式表决同意。
《管理办法》施行后,这一门槛有所降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公共收益: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存入大修基金
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包括公共场地停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小区公共收益应归小区业主所有,用于经营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怎么办?《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
第三方评审:
对10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评审
外墙整改、电梯维修、消防设施整改......这些项目的合理价格是多少?如何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于10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管理办法》还规定,引入物业维修商业保险机制。鼓励探索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第1眼-重庆广电
未经允许 不得
二:大修基金向哪个部门申请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房屋大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