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包括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的特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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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
参与主体
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投资者是出资人、资产所有者和投资回报的受益人,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等。
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有核心作用。产品设计、份额销售与备案、资产管理等由管理人或其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其最主要的职责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投资收益。管理人有权获得业绩报酬,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付。常见的是,在获得约定门槛收益率后,才能获得业绩报酬。
  服务机构是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托管机构、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应由托管机构托管。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基金可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或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应为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监管机构应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基金业协会,职责是协调行业关系,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二、基金分类
  按投资领域,狭义可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等。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俗称“成长基金”。
  并购基金:主要指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即指并购基金。
  不动产基金: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也称房地产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定增基金:定向增发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广义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类均是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在20世纪70年代后的新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均是对创建企业和重建企业等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创建基础设施类企业、房地产类企业〕的财务性投资。
按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依据公司法,出资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在我国,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和管理人,投资者既是份额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委任并监督管理人,公司型基金可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的基金机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基金按公司章程运营。
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作。参与主体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管理人,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基金按合伙协议运营。
契约型基金: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本质是信托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参与主体是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投资者通过购买份额,享有投资收益。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经营和管理操作。托管人负责保管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法律依据为《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按基金合同运营。
按资金性质,分为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主要以人民币对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又分为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中国籍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或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股权投资基金。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指依据中国境外法律在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早期以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为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崛起,2009以后,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超过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超过外币。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包括

基金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类,即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自律组织。 1.基金当事人: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 2.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3.监管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基金自律机构(证券业协会)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不包括

开篇语: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因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自2020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截至2021年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了19.78万亿,同比增长23.81%。私募基金行业以迫近20万亿的资产规模成为我国融资体系的重要力量,为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资本金。

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监管要求也在不断升级。同时,因疫情带来的实体经济冲击也使得私募基金违约风险成为热点话题。值此之际,中同所私募基金及金融资管法律服务团队将推出“私募基金三百问”系列,从私募基金基础出发,梳理监管要求,结合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为投资人、行业参与者提供一点参考,以资共同学习交流。

Q1:什么是私募基金?

A:私募基金全称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从私募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来看,既包括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退出期的各类企业,涉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Pre-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境内外的并购重组,又包括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商品市场、境外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投资中心等各类市场,涵盖了境内外的各类企业和主要金融市场。

Q2: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最主要区别?

A:首先,募集方式不同。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着更多限制。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

其次,募集对象不同。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而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即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Q3:设立私募基金的主体及其认定?

A: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是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涉及三方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相比公募基金,针对私募基金,该三方主体的要求与限制有所不同。

Q4:私募基金托管人如何认定?

首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而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其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Q5: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认定?

首先,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其中,担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基本信息。

其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Q6:如何监管私募基金?

A: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更为强调事中与事后监督。对私募基金的监督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Q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何监管私募基金?

A: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办法》相关规定,首先,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其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上述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依照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例如《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上述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依照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例如《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上述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Q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何监管私募基金?

A: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即基金业协会,除了依据上述中国证监会所依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更主要是运用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根据《私募办法》相关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Q9: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登记?

A: 根据《私募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基本信息,例如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等等。

Q10: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A: 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因此,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基本信息。

此外,根据《私募办法》相关规定,应报送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其中,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若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文稿: 彭靖雯、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