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平台跑路怎么办?基金跑路了怎么办

jijinwang
离开大型公立医院平台,这些所谓大专家什么都不是。
就是现在给10个院士开个百张床位的医院也得倒闭。因为他们离开平台,单业务量来说,也什么都不是。
这如买股票,理论上顶头可以有每日涨停,但10大基金公司总裁合资一个基金的话,多年下来后多数还是赔死。他们离开平台,也什么都不是。

一:基金销售平台排名

前言

从第一只公募基金诞生至今,已经有近27年的历史了。公募基金已经成为国内管理最为完善,专业能力最强的资产管理机构,应该说没有之一。截止2019年底,公募基金的管理规模已经突破14万亿元,公募基金的数量也达到了6544只。公募基金作为广大投资者接触最多的金融产品之一,但由于其种类繁多,策略不一,使得对基金的选择成为了一道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难题。

面对着数量如此庞大,品种如此纷繁复杂的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实在是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这一点也被很多基金销售公司或者第三方销售机构所熟知,他们通过截取基金阶段收益排名来诱惑很多不明就里的投资者。由于这些基金阶段性的数据确实不错(每一波的反弹都有基金会押宝成功),但由于投资者无法通过更多的工具去验证和判断,很容易就会掉入陷入误区。这时候,懂得如何利用第三方平台和工具对基金的信息进行查询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笔者从2011年开始接触基金投资,此前曾负责公募基金的产品研究和分析。要分析一只旧基金,需要了解其基金管理人的风格和策略、过往的业绩表现、风格的漂移,还需要结合其所在的基金公司以及同类产品进行交叉对比。这个时候,就需要结合其他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对基金进行综合的全面分析。

回到题主的问题。基金的排名和评星其实只是对基金业绩和评级的参考指标,还需要结合基金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这样我们才可以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分析这只基金。这里,笔者提炼了三个方面,希望能够帮助投资者建立对于一只基金的评价模型,获得超越排名和评星的更深层次的信息。

摸清基金发行主体的管理能力

首先,任何一只公募基金产品都是由基金公司发行的。截止2019年底,国内共有128家公募基金公司,但是这些基金公司的管理规模是有排名的。换而言之,基金公司的管理实力也是有排名的。一般来说,管理规模太小的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相比规模更大的基金公司来说会更差,这种现象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排名前列的也不一定管理能力很强,很有可能是渠道或者其他方面的优势,比如天弘基金(发行余额宝的基金公司)。

根据2019年底的数据,公募基金公司非货币资产管理规模前十五名的,其管理规模均超过1400亿,排名第一的是易方达,管理规模超过4000亿。就像笔者上面所说的,规模大不一定就代表好(比如货币基金管理规模最大的天弘基金的收益能力就明显不如南方基金等传统老牌),但是规模小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了,这是我们对一只基金进行分析的大前提。为什么这么说?通常来说,小基金公司的管理人才是非常有限的,而人才是资管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购买这些小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其实相当于一场赌博,一般来说,个人是不建议购买这些小基金公司的产品的。这里笔者选择了一家管理规模靠后的基金公司来给大家进行展示。

江信基金,成立于 2013年,大股东是国盛证券,这家基金公司截止2019年底非货币的管理规模是18.2亿,如果加上货币基金,管理规模约为22亿,排名大概在120左右,属于倒数的前十名。笔者比较习惯用的是好买基金的网站,其对基金公司下属基金的整体情况以及细分各类产品都有统计数据,很合适进行对比研究。根据好买基金网站的数据显示(好买基金——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江信基金一共只有14只基金产品,其中货币基金2只,债券基金8只,混合基金4只。所有的这些产品的收益率,无一例外,都全部跑输同类产品的平均收益。

江信基金旗下的混合型基金产品近一年的收益率低于同类平均17.03%,债券型基金产品近一年的收益低于同类平均2.47%,货币型基金产品收益率低于同类平均0.07%,三类产品的收益能力全都排在行业的最后之列。如果这个时候,你想购买的一只基金即使阶段性的收益表现很突出,如果是这家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你是不是要三思而后行?那必须要重新进行考虑。

因此,对于基金公司自身情况的

基金的数据排名——

在对基金的收益数据进行查询的时,目前主要使用直接收益排名和定投收益排名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各有利弊,前者能够帮助我们选择出阶段内收益能力更强的产品,后者帮助我们选择出阶段内更适合定投的产品。

先说说直接阶段排名。

天天基金上支持根据不同的基金类型进行业绩查询,同时标准的时间排序项包括1周、近1月、近3月、近6月、近1年、近2年、近3年。这些足够投资者了解其短中期各个阶段收益的表现情况,但是对于长期表现来说,就需要通过自定义来进行筛选了。笔者一般来说会通过设置5年或者更长时间来了解一只基金在长期中的表现能力和变化,毕竟基金的收益能力看得不是一朝一夕,更重要的其稳定和可预期。

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天天基金的这个业绩排名是没有剔除那种管理规模过小,却因为巨额赎回导致收益率飙涨的异常情况的。这种现象在债券型基金的查询中特别容易让投资者摸不着头脑。

比如在债券基金的收益排名中,就出现了近6个月收益高达11.42%的一只债券基金,这使得其在近年来和近6个月和近2年的收益数据异常的亮眼,但其实基金的管理规模现在只有1100万。这些收益都是因为巨额赎回产生的赎回费所贡献的。这一点需要投资者额外

再说定投排名。

天天基金上支持定投收益的排名。按理说这个没什么特别,但是关键就在于天天基金的数据实在是太齐全了,因此这个定投的数据就显得弥足珍贵。投资者可以通过近5年的定投收益进行筛选,从而了解近5年来定投基金的情况。由于定投需要测算的数据量非常大,因此也就很难支持5年以上的数据或者自定义的数据查询。

就像笔者所说,天天基金的定投收益排名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会辅助有上海证券(国内4家提供基金评级的券商之一)对于基金的评级,这一点能够帮助投资者非常直观的了解基金的评级情况。对于那些定投收益排名靠前,但是基金评级较低的产品,投资者就需要

基金的评级——交叉验证

目前国内的基金评价机构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独立的基金评级机构,一类是证券公司,最后一类就是媒体。

从方法上看每一个家基金评级机构都有其不同的评价方法,从结果上看,评级机构之间的评价的重叠性也不尽相同。

比如美国的晨星网,作为国际知名的基金评级机构,其基金的评价体系也是最为成熟的,晨星是美国著名的基金评级公司,也是最早对我国基金评级的国外机构,其评级主要反映的是基金过往三年、五年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情况,表现最优秀的基金为5星。

比如国内第一家专业基金评级机构,银河证券对于基金的评级主要采用客观性评价和主观评价两种方式。虽然其评价体系也采取了与晨星相似的以5个不同的星级来评定基金,但是在参数侧重点和基金分类标准上略有不同。在考察基金业绩的时候,其除了考察区间收益,还需要考察季度平均和月度平均收益,算出收益的评分;然后根据同样的方法,对标准差进行处理,得到风险评分,收益评分减风险评分,就是风险调整收益得分。

笔者认为,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我们并不需要对每一家基金评级机构的研究方法和侧重点全部掌握,这实在是毫无意义。对于我们来说,其评价的结果才是最有参考价值的,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对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基金评级数据进行交叉对比,足以让投资者更全面的了解这只基金的情况。这里,笔者最习惯使用的是天天基金网和晨星网,对需要进行对比的基金进行验证。

从笔者的使用体验来看,天天基金的基金对比更合适普通投资者使用,而晨星网的基金对比更适合对基金有比较深入了解的投资者研究,后者更偏向于对于数据的分析,所以本文就以天天基金的使用进行举例。

这里笔者选用了三只在定投收益中排名靠前的几只基金进行比较。使用天天基金的对比功能,投资者除了可以直接看到三只基金不同阶段的收益数据对比以外,还可以直接看到四家基金评级机构对于这三只基金3年期表现的评价。这时候,投资者就可以根据各评级机构的数据对于各基金的表现予以逐一评价了。

从评级结果来看,海通证券无疑是明显异于另外三家评级机构的,因此对其评级我们直接排除。对于招商医药健康,除了招商证券给出了5星的评级以外,另外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都是更低的,而且上海证券还给出了3星的评价。对于这种明显的差异,这里我们就需要引入第三家评级机构的数据进行参考了。这里笔者查询了晨星对于该基金的评价,无论是3年还是5年,其评级均为4星,这里我们可以暂时相信,招商医药的市场平均评价应该是4星的,那对于明显低的评级就可以予以排除。

在根据不同的评级机构确认对一只基金的评级水平以后,投资者其实还应该回归到对于基金收益数据的分析上来,而不能仅仅依靠基金评级。因为这里面有很多其他因素会影响到评级的高低,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了解这只基金。笔者最为常用的方法,就是借用晨星网的数据,对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收益能力、波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了解这只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收益特点,进而判断这只基金是否合适本人。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对基金进行业绩排名、基金评级等方面的查询时,应该首先明确查询的目的。业绩只是一个冷冰冰的数据,并不能反映排名背后可能影响基金收益的非正常因素,这个时候引入对于基金公司本身的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基金查询使用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二:基金老板跑路钱怎么办

上文我们向大家详解了基金合同中的那些弯弯绕绕,以期投资人在签署合同时能尽量避免那些“坑”。但是,如果投资人已经在投资前小心谨慎地甄别管理人资质,又在签署基金合同时认真审查了合同条款,却仍然不幸中招,又该怎么办?

本文我们就将为大家介绍:作为LP的投资人到底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如果碰到GP跑路或是怠于履行职责,LP投资人又要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图了解LP投资人的十一项法定权利
重点详解投资人的五大法定权利

一、知情权:帮助投资人了解基金投向、基金运作

投资人投资基金,虽然在基金募集初期资金是进了募集的专户,但到了基金运行的过程中,投资人对资金的确切走向并不了解。尽管大部分基金都由托管银行进行托管,但托管银行毕竟不是保险箱,资金一旦转出后是否会“层层转手”投向非合同约定的项目,就成了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事实上投资人对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额、投资运作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收益等信息均享有知情权,管理人应当主动披露。管理人未主动披露的,投资人应当向管理人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并保留好相关书面凭证,这也是投资人可以在前期发现私募基金募集及运作中存在问题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有利于投资人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1.知情权行使范围

知情权行使范围,一方面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事务执行情况、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等,另一方面还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如财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发票、收据、收条等)、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月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等。

对于投资人行使知情权可查阅的财务资料对应的时间起点,一般应以成为合伙人的时间节点为准起算,也就是说,投资人可以查询其成为合伙人之后的合伙企业财务资料。但投资人要注意行使知情权的合理性,非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面临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知情权行使方式

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人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复制材料,在实务中存在较多纠纷。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法院一般不认可对财务资料的复制权。《公司法》中虽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但同时还规定了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更是明确,股东通过诉讼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材料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可见,《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尚有明确细化的限制条件,更何况是对于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如果任由有限合伙人复制合伙企业财务资料,可能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因此,在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复制相关财务资料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对法律规定进行扩大理解。

3.知情权行使对象

那么投资人想要行使知情权,应该向谁提出主张?不同于《公司法》项下股东提起知情权应当向公司提出,就目前可公开查询到的关于合伙企业中行使知情权的司法判例来看,投资人除了以合伙企业作为被告要求行使知情权,也不乏基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协助保障LP知情权的义务,以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被告而获支持的判例。

二、除名合伙人:对于不尽责的GP投资人可以采取的手段

很多情况下,基金在投资项目中都会约定一些连带担保、对赌等条款以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这种情况下,即使基金投资过程中遭遇了亏损,LP还能基于这些约定获得一定的补偿,减少资金损失。但如果GP跑路或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投资人就需要除名GP或更换GP。

1.除名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者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在符合除名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要想成功除名GP还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另外,《合伙企业法》并未对造成何种程度、性质的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何种不正当行为的除名条件作出明确界定,但考虑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尊重合伙人之间的一致意见,因此在其他合伙人一致认定某个合伙人的行为符合除名条件,且能够提供一定证据予以支撑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会过于严格界定或者干涉。

2.除名程序

首先,除名需要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有的投资人会发现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人会议需要由GP来召集,这样除名GP似乎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即使召集了合伙人会议,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障碍就是除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很多情况下LP投资人很难聚齐所有的合伙人,并取得一致同意,这就导致目前司法判例中实际完成除名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断层。建议投资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同步留存一份合伙人通讯录,以保障召集合伙人大会进行合伙决议的条件和能力,避免实际操作中难以进行除名程序。如果真的无法对GP进行除名,合伙人可以考虑增加委托一个GP,委托GP的流程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操作。

三、向过错合伙人追偿权:发现GP存在恶意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时,投资人可以采取的手段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LP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完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因此,LP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当LP发现其他合伙人有损害其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向过错合伙人进行追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提起追偿诉讼的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目前实践中侵害有限合伙人权益的情形以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投向或风控措施进行投资,GP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擅自处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等情况为多。

2.追偿诉讼的成果

若GP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司法案例中有法院认定GP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向LP返还投资款,并要求GP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GP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风控措施进行投资操作给LP造成损失,GP需对未按照风控措施止损给LP造成的扩大损失进行赔偿;对于GP利用管理地位优势恶意低价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向合伙企业退还相应财产;另外GP擅自处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的,若LP能够举证证明损失,GP也应当进行赔偿。

四、提起派生诉讼:通过诉讼督促或代替GP维护企业权利

当GP跑路,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时,为了维护投资人及合伙企业的利益,此时即便LP投资人与合伙企业的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可以对债务人请求履行到期债务,并且无需取得其他LP投资人的一致同意。

1.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提起派生诉讼主要有三个条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2)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3)督促GP行使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必须是为了维护包括全体合伙人利益在内的整个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救济LP投资人自身的利益。除非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后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否则LP投资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属于合伙企业,LP投资人无法直接取回。

2.提起派生诉讼的其他注意事项

若LP以自身名义提起派生诉讼应当以合伙企业行使权利的对象为被告。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将合伙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LP提起派生诉讼只要满足以合伙企业的利益为目的这一要求即可,无须限定在其个人出资额范围内。另外,对于LP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前的合伙企业对外债权,虽然LP投资人是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成为有限合伙人,但由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LP投资人有权对其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前的债务向合伙企业债务人行使诉权。

五、退伙权:留给投资人的最后一条退路

有时候由于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是投资人对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不知情,导致投资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份额发生亏损时,投资人往往非常被动。很多投资人发现自己既不能让GP配合履行相应的义务,除名GP或者诉讼又都显得障碍重重,这时候法律赋予了投资人最后一条退路——退伙。

1.退伙权行使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LP有权提出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若无法实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LP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以实现退出。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权的行使条件大部分较为尊重各方的意思自治,例如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那么该如何认定是否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情形也较为多样,例如其他合伙人解除了某一个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该合伙人客观上难以继续参加合伙,或其他合伙人拒绝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怠于处理合伙企业事务,造成各方丧失合作基础等等。

2.退伙的财产结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有赖于其他合伙人的配合,现实中也存在其他合伙人拖延或不予结算的情形,这时可以由评估机构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评估或依据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进行结算。对于有些合伙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财务处理不规范,没有形成相应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再进行结算。

结语

以上是我们为LP投资人总结的法定权利。2014年国家倡导双创后,大批基金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大批高净值客户涌入了基金投资领域。如今大量基金即将期满,面临向投资人进行兑付,对于其中一些存在亏损的基金项目,LP和GP的矛盾也会逐渐显现。我们建议LP投资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还需结合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

文:阮霭倩、徐沁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