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房子的维修基金怎么算的(房子的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jijinwang
捡漏啦,今日在宁波,发生了一件走运的事!宁波市海曙区乾宁府7号楼有一套378万的半新精装房,第一次被拍卖,降价113万起拍,经过59次出价成功拍出了!
评估价为378万,起拍价265万,吸引了13人报名,19656人次围观,480人设置提醒,经过59次出价竞拍,最终该房屋以376万的价格成交,比评估价少了2万!
我们来看一看此房屋的具体情况: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乾宁府7号楼402室,(含室内固定装修),建筑面积为121.4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4.21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27.2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至2086年12月29日。
拍卖对象所处小区于2020年7月底交付使用。所处建筑为一幢地上总层数16层、地下1层的钢混结构建筑。402室位于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6平方米,层高约2.9米,入户安装带电子密码锁防盗门,南北通透,室内为开发商统一精装。现状为4室2厅1厨2卫1阳台布局,朝南四开间。经调查拍卖对象拖欠物业费合计约6360.21元,拖欠费用时间区间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拖欠费用仅供参考,具体拖欠金额以物业公司认定为准。
拍卖对象尚未办理交付手续,房地产交付需要支付维修基金费用14576.4元、面积补差款225元、预缴电费100元。
算下来约31074元每平米的价格拍下了这套房,大家觉得划不划算呢?说说你们的看法!

为加快提升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我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费提价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引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09号)和《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甬价费[201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补资金,是按照“保底线”要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以奖励形式补贴2000年底前建成交付、且收费标准已调价至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一定三年,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三条奖补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早调多补”原则,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三区)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2000年底之前建成交付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调价至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宁波市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为有电梯住房0.70元/月·㎡,无电梯住房0.60元/月·㎡。)

第五条奖补期限自2019年至2021年底。按照“早调早补,先调多补”的原则,即截止到2021年底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至市里最低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可从调价到位时间点起享受奖补资金,按月进行奖补,年底统一结算。(具体时间点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为准)

对2018年已完成提价的老旧小区,给予三年(共36个月)奖补。

对已提价到位中途又下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低于最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老旧小区,暂停奖补。或虽提价到位但收缴率低于70%的老旧小区,不予奖补。

第六条对2000年底前建成交付、且提价到位的老旧小区,按提价后实际收缴户数的面积,给予0.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1:1比例分摊。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划拨:

(一)市三区各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提价到位老旧小区面积、收缴率、提价后收缴户数的面积等数据报至属地物业主管部门。

(二)市三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老旧小区报送至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根据上报数据汇总计算奖补金额,报财政预算。通过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市三区财政局。

(四)市三区财政局将奖补专项资金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

(五)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拨付给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公共账户或社区单位计账,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等支出。

第八条市住建局应根据市三区当年上报数据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三区应将市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三区财政、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对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收缴率、奖补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将组织联合调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奖补资金申请、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