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美洲航空基本玩完,不是抱团取暖,而是抱团申请破产重组
5月初,哥伦比亚最大的航空公司阿维安卡控股公司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该截止4月公司负债100亿美元;
5月末,智利国家航空拉塔姆集团正式宣布,该公司及其在智利,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4国分支机构已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拉塔姆是拉丁美洲最大的航空公司,2019年IATA发布的全球航空公司排名中,还位居全球第五;
7月1日墨西哥航空集团(墨西哥最大),紧跟步伐在美国申请了破产保护。2020年墨西哥航空的客运量暴跌90%,该公司在6月与工会谈判,允许员工无薪休假,并通过进一步采购成本,降低运营成本,不过看上去,还是撑不下去;
2018年这3家航空公司全部进入了前十(LATAM 1、阿维安卡 3、Grupo Aeromexico 8)。三个中南美洲航空巨头也扛不住,其它小喽啰公司不晓得如何能够活下去。
*脑补一下“第11章破产保护”
在美国,如果一家公司处于财务困境之下而想要避免被清算,可以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一章的规定申请重整。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重整的理论应被解读为其作为首要考虑的传统破产清算方式,这一点在美国破产法第七章中有所规定。在第七章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被指定整顿(即归集、控制管理)所有债务人的资产,并以合理的商业手段出售,再按照破产法中规定的优先级顺序依次分配所得现金收益。例如,“行政支出”和工资应先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如一般供应商)的债权获得偿付。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有担保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他们享有担保利益的担保财产价值高于其主张的债权,该类债权人应按全额债权获得偿付。如果他们享有担保利益的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其主张的债权,则:(a)该类债权人应按其全部拥有担保利益的担保财产价值获得偿付;同时(b)剩余未获偿付的债权份额则转为一般无担保债权,并与其他所有无担保债权同样对待。
不同等级的债权人的求偿遵循严格的优先级顺序原则:享有优先级较高的债权主张先于任何优先级较低的债权主张收到任何偿付前获得完全偿付(除非其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完全的偿付)。在实务中,这种“绝对优先”规则通常导致,在更高级别债权人获得完全偿付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例如一般供应商)只能获得少量偿付甚至一无所获。
破产法第十一章包含一个原理:如果债务人能(通过重整计划)为债权人提供相当于或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偿付,则债务人可免于被清算。
债务人选择依据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破产时,允许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继续运营其业务。这是债务人通常被称为“持产负债人”或简称“DIP”的原因。在破产案件尚未得到破产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而待定未决时,债务人可以开展任何“通常业务范围内”的运营事项。
在案件程序待定未决时,如果债务人希望开展通常业务范围之外的事项,则应申请破产法院的批准。在债务人提出此类申请时,所有破产案件利害方均会得到通知,并有机会反对。
一旦启动破产程序,除非事先取得破产法院批准,所有债权人均被禁止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措施。这一被称为“自动终止”的原则主要目的有二:第一,为债务人争取时间来制订重整计划,以免分散精力对抗多个债权人的主张;第二,确保针对债务人的求偿请求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级顺序获得偿付,避免在无序状态下一部分激进的债权人利用其余债权人的劣势获得不公平的受偿。
我不是法律专家,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还有很多重要内容,只能大概介绍一下。
归纳起来一句话:申请破产保护企业并不是一定会死,前提是债权人愿意通过重组方式减免或提供破产企业清偿时更高的债务偿付,就可以继续活下去。
这个时候就看谁手里握有大量现金,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买入廉价优质资产的时机。
5月初,哥伦比亚最大的航空公司阿维安卡控股公司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该截止4月公司负债100亿美元;
5月末,智利国家航空拉塔姆集团正式宣布,该公司及其在智利,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4国分支机构已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拉塔姆是拉丁美洲最大的航空公司,2019年IATA发布的全球航空公司排名中,还位居全球第五;
7月1日墨西哥航空集团(墨西哥最大),紧跟步伐在美国申请了破产保护。2020年墨西哥航空的客运量暴跌90%,该公司在6月与工会谈判,允许员工无薪休假,并通过进一步采购成本,降低运营成本,不过看上去,还是撑不下去;
2018年这3家航空公司全部进入了前十(LATAM 1、阿维安卡 3、Grupo Aeromexico 8)。三个中南美洲航空巨头也扛不住,其它小喽啰公司不晓得如何能够活下去。
*脑补一下“第11章破产保护”
在美国,如果一家公司处于财务困境之下而想要避免被清算,可以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一章的规定申请重整。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重整的理论应被解读为其作为首要考虑的传统破产清算方式,这一点在美国破产法第七章中有所规定。在第七章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被指定整顿(即归集、控制管理)所有债务人的资产,并以合理的商业手段出售,再按照破产法中规定的优先级顺序依次分配所得现金收益。例如,“行政支出”和工资应先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如一般供应商)的债权获得偿付。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有担保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他们享有担保利益的担保财产价值高于其主张的债权,该类债权人应按全额债权获得偿付。如果他们享有担保利益的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其主张的债权,则:(a)该类债权人应按其全部拥有担保利益的担保财产价值获得偿付;同时(b)剩余未获偿付的债权份额则转为一般无担保债权,并与其他所有无担保债权同样对待。
不同等级的债权人的求偿遵循严格的优先级顺序原则:享有优先级较高的债权主张先于任何优先级较低的债权主张收到任何偿付前获得完全偿付(除非其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完全的偿付)。在实务中,这种“绝对优先”规则通常导致,在更高级别债权人获得完全偿付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例如一般供应商)只能获得少量偿付甚至一无所获。
破产法第十一章包含一个原理:如果债务人能(通过重整计划)为债权人提供相当于或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偿付,则债务人可免于被清算。
债务人选择依据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破产时,允许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继续运营其业务。这是债务人通常被称为“持产负债人”或简称“DIP”的原因。在破产案件尚未得到破产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而待定未决时,债务人可以开展任何“通常业务范围内”的运营事项。
在案件程序待定未决时,如果债务人希望开展通常业务范围之外的事项,则应申请破产法院的批准。在债务人提出此类申请时,所有破产案件利害方均会得到通知,并有机会反对。
一旦启动破产程序,除非事先取得破产法院批准,所有债权人均被禁止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措施。这一被称为“自动终止”的原则主要目的有二:第一,为债务人争取时间来制订重整计划,以免分散精力对抗多个债权人的主张;第二,确保针对债务人的求偿请求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级顺序获得偿付,避免在无序状态下一部分激进的债权人利用其余债权人的劣势获得不公平的受偿。
我不是法律专家,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还有很多重要内容,只能大概介绍一下。
归纳起来一句话:申请破产保护企业并不是一定会死,前提是债权人愿意通过重组方式减免或提供破产企业清偿时更高的债务偿付,就可以继续活下去。
这个时候就看谁手里握有大量现金,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买入廉价优质资产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