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基金 交税 _合伙型基金如何交税

jijinwang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问题1:合伙制企业中个人合伙人个税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这个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交税方面有什么区别吗?
解答1: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在交税方面是没有影响的。
问题2:企业是私募基金,业务是进行股权投资,募集合伙人资金,投资到其他企业,收入就是利息,本质偏向借贷,按照什么呢?
解答2: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配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税负方面也是有明显差别的,有些地方按利息、股息、红利来计算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京金融办[2009]5号文》,北京地区就是这样处理的;
但有些地方就要针对某些合伙人(如普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所得税,如根据《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

一:合伙型基金如何交税

一、常见误区——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步确认应税收入

我们都知道,企业如果开出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看企业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或发出了商品。因为增值税都缴了,所以许多企业出于谨慎或者省事,经常是在开出发票同时也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业务提供不跨年,一般对企业所得税最终计算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跨年,那影响很是很大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说的很明确,除另有规定的,一般都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基金管理公司该怎么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

几天前有个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问了我这个问题,他们领导很谨慎,在签合同前提前向我确认,以便确认合同如何签订,特别有税务意识。他们是打算一次性收取基金存续期内所有的管理费,收多少钱就开多少发票。她就问我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该在整个基金存续期内确认,而不是在今年?

对基金管理费收入,并没有什么税务政策另行规定,那么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就可以。

当然如果可以根据服务提供进度开具发票最好,增值税可以晚缴些。如果不可以,就算是开出发票了,所得税也是可以不和增值税同步确认应税收入的。

三、注意事项

除非理由充分,税局认为是有合理商业目的,基金管理公司还是要按现时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要注意不要以后年度又大幅度的调整收费比例,或调整其他对收入确认影响很大的合同条款,这样可能未来税局检查时会认为公司在调整各年收入,当然财务审计时,可能也会提出和税局同样的问题。

本文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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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约型和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比较适合,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区别除了投资者人数和税收之外,一个重要区别是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也非法人),受合伙企业法约束,一般决策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享有合伙人相应权益,而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形式在私募备案前已经较为成熟。契约型的权利义务都基于基金合同,监管机构(属于基金业协会监管)要求契约基金一定要备案和托管(合伙形式基金没有强制要求托管)。如果进行股权投资,一般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契约基金对外投资是以管理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人代持的名义),股权投资涉及到工商登记变更,会有限制,但是如果是二级市场投资是没有限制的。
主要区别除了投资者人数和税收之外,一个重要区别是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也非法人),受合伙企业法约束,一般决策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享有合伙人相应权益,而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形式在私募备案前已经较为成熟。契约型的权利义务都基于基金合同,监管机构(属于基金业协会监管)要求契约基金一定要备案和托管(合伙形式基金没有强制要求托管)。如果进行股权投资,一般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契约基金对外投资是以管理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人代持的名义),股权投资涉及到工商登记变更,会有限制,但是如果是二级市场投资是没有限制的。

三:合伙型基金税收

1、募集范围广泛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四: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

基金分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

其中,有限合伙型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GP、LP共同构成投资合伙人,完成基金的募集。基金成立后,一般由一个或为数不多的几个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如果是由多个普通合伙人共同管理的,那么,该几个人就是管理合伙人。

上述解释仅供参考。


五:合伙型基金人数限制

私募基金涉及几种类型,LP人数限制不同
1、一般私募基金,LP为50人
2、契约性私募基金dao,LP人数为200人
3、私募基金套信托,也就是将信托作为LP,这样可以有效突破200人限制。
私募投资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下募集资金,很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如果不对私募投资进行限制,众多收入较低的大众群体涌入私募投资之列,一旦投资失败,或出现较大损失风险。就会给这一群体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做出了限制。
《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所以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根据不同基金类型,人数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