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的住房维修基金应该业主交还是房地产开发商交?有哪些依据?
这个分两种情况,一个楼盘交付后,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内,(如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防水工程为五年),非住户原因房子有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维修并承担费用,施工单位不派人维修的,由物业安排人维修,并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一般为施工总造价的3%),过了保修期后,每年住户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保修基金,用来维护小区内各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商品房的住宅维修基金应该由业主交还是房地产开发商来交?有何依据?
商品房专项维修基金交存的依据是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交存: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基金;2.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与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所交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情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商品住宅使用周期长,产权复杂且设施设备复杂多样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维修维护、更新改造。如果等到设施设备出问题后才来筹集资金,那将会影响到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同时这些费用由谁出、怎么出这些都是一直困扰着小区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出台了《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使得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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