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委员会监管基金管理人 ?

jijinwang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南粤基金等首批3家试点企业顺利通过评审,意味着广州南沙QFLP试点项目正式落地,将积极引入境外资本重点投向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等产业,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QFLP试点是指境外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投资资金结汇后,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投资范围包含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QFLP试点在投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更加开放和灵活,在支持境内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了金融和实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积极局面。
此次在广州南沙落地的QFLP试点政策被业内誉为迄今为止QFLP试点方面的“最宽松政策”,对外资放开力度最大。相对于传统的QFLP管理模式来说,新推出的QFLP试点具有境内投资范围更广、资金进出和汇兑更自由、外汇登记手续更简便、基金组织形式更灵活等特点和优势。
在充分吸收已开展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此次在广州南沙实施的QFLP试点进一步放宽了企业形式、落地限制等,简化了审批流程、尊重市场实践等制度性共识的累积,将为QFLP试点多方共赢的局面铺设良好基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改革开放迎来新格局。
“随着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政策的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广州南沙自贸区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同时享受QDLP和QFLP两个试点政策的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跨境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在跨境产业和实业投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主要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两种。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已于2021年从深圳扩容到广东全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点政策的全部实施,将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据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QFLP试点是广州市落实国家支持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广州加快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投融资氛围,也有利于提升广州金融市场国际化、多元化水平。
随着我国金融对外改革开放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QFLP试点将持续发挥集聚效应,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穗聚集,立足广州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上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助力广州打造更有影响力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
立足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广州近日正式出台了“金融19条”,特别提出要加强跨境金融业务创新,积极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持续推广自由贸易(FT)账户应用,不断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空间,推动企业国际化转型。

一: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

点蓝字

市场期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规则终于发布。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简称《管理人办法》),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是落实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有力制度保障。

看点一:建立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发布于2004年,2012年作小幅修订,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证监会适时对《公司办法》予以修订完善,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此次修订,将《公司办法》更名为《管理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着力提升公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与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能力,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推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看点二: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

《管理人办法》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是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是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

四是深化简政放权,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精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不再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实施审核。

具体来看,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最近 3 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 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看点三: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

《管理人办法》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

一是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完善专业资管机构类别,统一准入标准,重点

二是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三是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明确公募持牌机构在公募业务相关合规内控、人员资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执行。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应当以下条件:

一是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二是具备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 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最近12个月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是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四是有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组织机构和岗位分工设置合理、职责清晰;

六是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七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办法》明确,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看点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

《管理人办法》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监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加强文化建设,坚守廉洁从业,遵从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看点五: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管理人办法》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

三是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 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四是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其中,《管理人办法》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相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看点六:支持公募基金差异化发展

《管理人办法》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根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资产评估、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业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应当充分评估、审慎决策,确保参与相关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已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开展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展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公司治理和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设施、系统和制度等,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注册或者备案程序并开展业务。开展公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通过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基金服务机构不得再将受托业务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看点七: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

《管理人办法》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 处置流程。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明确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组织的权责范围,明确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压实各方职责。

根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未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消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继续存续或者经营将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做出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撤销的决定。

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管理人办法》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进行公示。临时基金管理人自动作为新基金管理人候选人。

a

版权声明

证券时报各平台所有原创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

END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机构

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发项目的机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是管理人培养的销售团队,财富中心,也可以是有销售资格的带三方理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