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怎么还不兑付

jiji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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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网络认购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的发起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但到期后迟迟没有兑付。
分析问题: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且是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及非公开募集的特点。
该当事人认购的“私募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私募基金”通过公开的网络进行推销并让投资者认购显然违反规定且无合格投资者审查程序和冷静期的待生效期间;再者,该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为非特定对象;最后,该私募基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从该“私募基金”的特征看,该“私募基金”并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最重要的是经调查,该“私募基金”根本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备案。
处理方法:
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刑事控告发起人等责任人,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或公司以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或以借款合同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几点建议:
1.投资者选择认购私募基金时一定要审查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是否将该支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和备案。
2.一定配合做合格投资者审查。
3.要明确了解该支基金的投资对象及风险系数。
4.一定要慎重选择,在冷静期内要考虑周全。
5.遇到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发现违法犯罪现象时要及时报警处理。

1、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当然会,私募基金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随着私募基金确定由证监会监管、由基金业协会备案这一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前模糊的行业政策越来越清晰。

简单来说,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这几方面的要求:

一、募资对象的需要是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募资人数限制

根据私募基金类型不同有区别:契约型基金(也就是信托结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下列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不得公开募集

通俗讲,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了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会,中晋系就是典型的代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两种典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也是私募基金领域最为常见的两种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断标准主要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在这个基础上还应具备欺骗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

私募基金的非法性表现为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未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备案手续齐全但违规运营私募基金(如是否存在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等)

公开性,主要是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利诱性,主要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附有回购协议,借此吸引投资者。

社会性,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与投资人数限制,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