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飞单的处罚 _私募基金单笔金额

jijinwang

“老鼠仓”指某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获取本机构的投资交易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自己交易获利。自证监会2008年对某些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事老鼠仓交易作出处罚后,打击老鼠仓被列入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的议事日程。

老鼠仓行为通常是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使用本机构资金拉升某股票以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或通知亲人、亲戚、朋友在低位买入该股票,等待用本机构资金将股票价格推到高位后,先卖出个人股票来获利的行为。建“老鼠仓”违背职业人的一般诚信原则和职业操守,涉嫌违法或犯罪。

一、对老鼠仓处罚分为两个面,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首先是行政处罚方面,自2008年证监会对唐建和王黎敏作出第一例行政处罚至今,证监会共针对“老鼠仓”行为作出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市场禁入决定书;上海证监局作出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对15人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手段包括:1、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开单主体是基金协会;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样适用;3、罚款,具体以违法所得为基础的罚款基准,而不是交易数额;4、市场禁入处罚。由证监会出罚单,有三个档次:3-5年、5-10年、终身。

再就是刑罚方面,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起算,截至目前至少有30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单独处以刑事处罚。

那么,对老鼠仓处罚的法律依据:一是“老鼠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

二、历史上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案例

一则从行政处罚看:据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统计数据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63起。其中,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收入约4.83亿元,少计管理费用约2960.86万元,多计成本约2.35亿元,少计存货约5.06亿元;金亚科技2014年虚增利润约8049.55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华泽钴镍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5年未披露为关联方融资及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2、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14起。其中,北八道控制多达300余个证券账户,采用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多种手段操纵“张家港行”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9.4亿余元,被开出“史上最高额罚单”。

3、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36起。其中,王良友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案、徐康军内幕交易“杉杉股份”案、应燕红内幕交易“宁波富邦”案等24起案件的内幕信息均涉及并购重组事项,表明该领域依然是内幕交易高发区域。

4、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处理6起。其中,集合资管计划“万联证券拓璞2号”的投资经理文宏,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老鼠仓”交易,涉案金额1.84亿,非法获利251.44万元。被我会罚没502.88万元。

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件处罚9起。其中,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慧球科技”,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但未履行公告、报告、告知义务,同时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6、短线交易案件处罚10起、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案件处罚8起、还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期货市场违法等其他类型案件共十余起,均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则从刑事案件案例上看: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可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另外,比较热闹的是2014年03月28日,史上最大老鼠仓案在深圳中院宣判,原博时基金旗下基金经理马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表示服判,不上诉。

到目前的数据显示:具有典型意义的“老鼠仓”刑事案件,30余例。



一:私募基金拼单

这个是不合规的,现在要求私募合格投资者家庭资产500万,净资产300万以上且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
看后端费用。还有就是你的一次销售返点费用这个1%的一个点是直客,就是做一单大概就是1万的佣金

二:飞单销售私募基金

今年屡屡出现的银行理财“飞单”事件,引起了大众

所谓理财“飞单”,指的是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责,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以赚取佣金的行为。更有甚者,还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投资者进行诈骗。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的多张罚单指向了银行分支机构的“飞单”违规行为,涉及银行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等。

4月25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广发银行一理财经理向年近七旬的焦女士推介了不属于银行代销的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这是一家私募基金。

焦女士先后投入了两笔合计320万元的资金,但其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实控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宣判,焦女士最后只拿到了执行款2190.41元。

而广发银行的当事理财经理郭某在其中扮演了帮助大观言基金销售产品的角色。在此过程中,约定按投资额的2%-3%收取佣金。郭某共销售500万元的额度,获得返点佣金10万元。

但事实上,大观言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钟自仁早在2015年5月18日就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至一审法院。目前公司资金兑付陷入了困境,导致焦女士投资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

对于焦女士来说,本以为购买了年化收益高达13%的理财产品,现如今多年的积蓄打了水漂。焦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发银行赔偿其全部的投资本金及利息。

最终,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向客户私自售卖非该行理财产品,造成投资者损失,该行被判承担客户投资损失50%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不止广发银行,裁判文书中显示,该案还涉及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支行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案涉投资理财等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部分理财经理得到了大观言基金的佣金,部分银行兑付了大观言基金没有向产品购买人兑付的本息。

有银行分析师向市界表示:“部分私募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随意性,已成为行业顽疾。有银行员工认为无须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对代销产品进行销售,在推介过程中会夸大私募产品的收益,淡化其产品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收取2%-3%,甚至5%的高额佣金。”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也存在为了追求私募产品的高收益率,忽视了产品的风险。可一旦产品爆雷,消费者极有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整体来看,虚假的高额回报,是刚性兑付、保本保息的不实承诺,“飞单”属实害人不浅。针对此乱象,部分银行机构已经对其开始了整治行动。通过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按时监控录像等方式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预防。


三:私募基金未备案 处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的规定,可以推定,私募基金在备案之前是无法投资其他公司的。但私募管理人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