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代持协议模版 (私募基金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jijinwang
私募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篇——私募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一:私募基金代持协议无效

实际未出资的代持股东权利不能保障,通俗讲就是无效!

理由:

一、法条规定。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二、最高院《九民纪要》出台后,最高院法官讲解关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了时,明确说"股东代持必须以实际出资为前提"。

三、从法理逻辑上讲,没出资怎么可以称为"实际出资人"?

综上,实际未出资的代持股权协议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代持股东的权利无法保障,通俗称"代持股东无效"!

提醒朋友们千万不能签订这样的协议,以免误了大事!


二: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

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以下材料: (一) 私募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 风险揭示书; (四) 委托管理协议; (五) 委托托管协议(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