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篇——私募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一:私募基金代持协议无效
实际未出资的代持股东权利不能保障,通俗讲就是无效!
理由:
一、法条规定。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二、最高院《九民纪要》出台后,最高院法官讲解关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了时,明确说"股东代持必须以实际出资为前提"。
三、从法理逻辑上讲,没出资怎么可以称为"实际出资人"?
综上,实际未出资的代持股权协议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代持股东的权利无法保障,通俗称"代持股东无效"!
提醒朋友们千万不能签订这样的协议,以免误了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