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委托投资 ,投资私募基金的要求

jijinwang
昨天那个被私募坑了的粉丝,现在有后续了。昨天她联系我,然后我告知了一些基本的调查信息的方式,她按照指示做了调查。结果是这个微博上的财经大V大概有80多万的粉丝量,同时有一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登记的私募基金公司,自己担任法人,而且也发行了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这个粉丝联系他并且签订协议将账户委托给对方管理,目前亏损38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索要,对方答应先赔偿5万元但是实际支付只有1.5万元,别的宣称没钱,而且现在处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的半失联状态。之前联络过律师,她的律师说这个可能比较麻烦,属于经济纠纷。未来如果起诉双方都有责任,即使打官司也只可能拿回来一部分,如果再扣除律师费和起诉的相关费用,所剩无几。
听完她给出的回复,我有几个判断。首先是这律师肯定不是专业的证券律师,否则不会把这么明显的违反证券法规的事判定为经济纠纷,什么事都去打官司,且不说成本,光是时间就耗费不起。其次由于此人是私募基金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属于基金从业人员,那么他肯定是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而同时私下通过网络招揽客户并且代客理财,这个行为本身和私募基金管理又构成了利益冲突。最重要的是昨天我已经说过,凡是通过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获取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都需要有投资咨询资格,而他进行代客理财这就是典型的投资咨询活动,所以,严重违规。基于以上理由,没什么可说的了,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投诉吧。
其实平时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责任如何区分,是要大家特别重视的事情。首先就是从业人员是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的,如果有发生这种情况,只要发生了亏损,都可以直接投诉并且获得赔偿。这个赔偿可能是由从业人员个人进行,也可能由证券公司进行,作为客户是不需要举证自己的责任的。但是如果是非从业人员,作为亲朋好友之间,是可以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的,这个不存在什么疑问。不过如果他们是通过在网络写股评的方式招揽客户,这个又涉嫌违规,也是可以投诉的。最后一种,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和个人之间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这个就更是违规行为了。目前可以接受客户资产管理的都是经过证监会批准的公司,他们基本上也都是通过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来进行,不能直接接受客户的账户委托管理,凡是这样做的都是违法的,涉嫌非法经营,这是很重的罪名。
如果你或者身边有类似的情况,可以考虑按照以上的原则针对性处理。不过再次强调,强烈不建议进行类似的行为,特别是所谓的网络大V指导炒股,几乎100%都是坑!

一:私募基金委托投资顾问

合伙企业制的基金里合伙人商议。公司制是股东会。契约制里面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我国根本就没啥公司制。顾问也没有这个权利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浮动收益类高端理财产品,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资深资产管理人管理,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阳光私募基金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1)业绩优异:阳光私募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完胜大盘、公募基金及其他股票型理财产品。
(2)追求绝对回报: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提取20%的业绩报酬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3)操作灵活:仓位可在0%-100%间灵活调整,牛市可满仓获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仓规避系统风险,投资策略众多。
(4)精英管理:阳光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人,大多经历了中国股市20多年牛熊转换的实战考验,他们有的曾经是公募基金的明星基金经理,有的曾在券商中担任自营部投资经理或资深行业研究员,有的曾被任命为管理关系民生的保险资金、社保组合及企业年金,而有的源于民间股神的华丽转身。
姆桑财富你的高端私人财富管理

二: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案例说起。

2017年9月,美国知名玩具连锁店,玩具反斗城(Toys R Us)正式申请破产保护。2018年3月,玩具反斗城提交动议,寻求破产法院批准其开始公司清算。几天后,玩具反斗城的创始人,查尔斯·拉扎勒斯(Charles Lazarus)去世。

这家历史长达70年左右的玩具店巨头,曾经陪伴着无数孩子一起成长。去玩具反斗城逛一下,买个玩具,是很多孩子生日时能够收到的最好礼物。

在公司发展的巅峰时期,玩具反斗城每年的营业额超过100亿美元,雇佣的员工超过6万人,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地的连锁商店超过800家。然而这一切,都随着公司的破产,和公司创始人的去世,一下子烟消云散。

如此一家久负盛名的全球知名玩具店,怎么会说倒就倒?玩具反斗城倒闭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些什么?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我们需要把时钟拨回到2005年。

2005年,三家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科尔伯格·克拉维斯(KKR)、贝恩(Bain)和 沃那多(Vornado)共同出资买下玩具反斗城。

一个值得强调的细节是:当时买下玩具反斗城的价格,是66亿美元。但三家私募股权,实际的出资额,为13亿美元。剩下的53亿美元,都来自于贷款。

让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这其中的操作模式:假设你看中一家店,你很喜欢并且想把它买下来。店主告诉你,要买可以,价值100块。你告诉他,没问题。你从口袋中摸出20块,然后从别处借了80块,把这家店买了下来。买下来之后,这家店需要承担那80块的负债,并且每年还利息和本金。

在金融中,这种操作手法,叫做杠杆收购(LBO)。顾名思义,杠杆收购的意思,就是指“借钱收购”。在很长一段时间,杠杆收购和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指的是一个意思。或者说,私募股权投资,其核心就在于借助杠杆的力量来收购企业标的。

具体来讲,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流程如下。

首先,基金经理需要确定收购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是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或者经过改革以后,其股价有很大上升空间的公司。

其次,基金经理需要借到需要的资金,以完成对目标的收购工作。大部分这样的操作,都涉及到高杠杆(比如在玩具反斗城收购中,自有资金和举债的比例高达1:4)。对于基金经理来说,能够拿到大量的杠杆资金,是完成其投资目标的重要一环。

接下来,在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公司绝对的管理权后,基金经理会对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以图提高其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资本的使用率。这些操作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一句话:提高股价。

在公司的股价被提升以后,私募股权需要做最后一步,那就是把公司卖掉套现。由于整个投资过程带有非常高的杠杆率,因此如果操作得当的话,私募股权的投资回报是非常诱人的。一般来说,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其内部回报率(IRR)在25%以上。这也是很多投资者,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兴趣浓厚的原因所在。

一些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私募股权投资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就是高杠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要通过高杠杆进行收购操作?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杠杆对于投资回报率的放大作用。

在这里,让我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其中的道理。

假设我们手头有本金1万元。同时从其他人那里借了4万元。这样一共可供投资的资金有5万元。

现在假设市场上涨10%。因此我们赚了5,000元(5万X10%)。由于杠杆的作用,我们的投资回报率一下子上升到50%(5000/10000。当然,在现实中我们还需要扣除借款利息,因此净回报率会低于50%)。

如果没有借那4万块,我们的投资回报率是10%。通过借贷,投资回报率上升到50%。这就是杠杆的魔力。

但是大家需要明白的是,杠杆是一把双刃剑。杠杆能够放大盈利,同时也能放大损失。

比如我们假设市场下跌10%。如果没有加杠杆,那么我们的损失就是10%。但是现在加了杠杆,我们的损失也被放大到50%。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杠杆,就好像是“火上浇油”。如果我们能够控制火势,那么加了杠杆以后,火力能够为我们所用,加速完成一开始设定的目标。但是,杠杆的风险,恰恰在于“玩火自焚”。如果火势控制的不好,那么到最后,投资者的损失也会被加倍放大。

杠杆收购的一个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被收购公司,往往会背上巨额债务,导致其被收购以后每年都需要支付高昂的财务费用(利息),极大的拖累公司的发展策略。

以玩具反斗城为例,在2005年完成了这笔大规模的收购以后,玩具反斗城每年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就高达4亿美元。这就好比你去和别人比赛赛跑,但是你身上还要背一块大石头。更何况,玩具反斗城面对的竞争对手,是像亚马逊这样的网商巨无霸。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影响下,玩具反斗城终于倒了下来。

当然,在这笔失败的杠杆收购中,私募股权基金,也蒙受了重大损失。参与收购玩具反斗城的科尔伯格·克拉维斯、贝恩和 沃那多,在这桩收购中,共亏损了12.8亿美元,可谓是一次昂贵的教训。

像玩具反斗城这样的收购案例,是一种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其悲惨的结局,也激发起很多思考和讨论。那就是:私募股权投资,有没有为公司股东们带来价值?有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

公平的讲,优秀的私募股权,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以贝恩资本为例。在本专栏的历史文章,《贝恩资本能帮你**么?》中,我曾经和大家分享过一些有趣的数据。比如在1984~1999年间,贝恩资本为他们的投资者取得了240亿美元的投资回报。如果计算已经退出的投资项目,他们为投资者带来的年回报为173%。如果算上还没有退出的投资项目,贝恩资本为投资者创造的年回报为88%。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业绩回报足以亮瞎各国投资者的双眼。

但是,贝恩资本惯用的高杠杆收购投资策略,也充满了争议。

举例来说,贝恩资本在1994-1998年共投资了77个公司。其投资回报的70%,来自于这其中的10个最成功的大满贯。但是,在这10个最成功的投资案例中,有4个(40%)在贝恩资本退出以后申请破产。

在这段期间内贝恩资本做的所有的投资中,大约有10%的标的最后不是破产就是血本无归,投资者在这些投资中的损失为100%。

金融畅销书,《门口的野蛮人》,写的就是私募股权基金,通过高杠杆,收购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最后令该公司破产收场的精彩故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有空时去看看。

说到底,私募股权投资,从事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如果执行得当,踩准时点,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但是由于该投资策略一般都带有高杠杆,因此如果时运不济,或者执行不力,那么它对于投资者,以及被收购公司造成的伤害,也是十分惊人的。在严重的情况下,导致被收购公司像玩具反斗城那样关门倒闭,并不是没有可能。

在【小乌龟学投资】系列的最近几篇文章中,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是这三种金融机构,有什么共同点?

在我看来,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的投资策略和商业模式完全不同,其赢利点也各不相同,但是他们经营活动的背后,有一个共通的逻辑,那就是:提高公司股价。

不管是参与公司并购的投资银行,或者是致力于股东激进主义的对冲基金,抑或是专注于杠杆收购的私募股权,其投资活动共同的逻辑,就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资本效率,降低企业费用,提高企业利润率,以期抬高企业的股价,并最终卖出获利。

这也是为什么,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在现代资本主义体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体系,赖以运转的核心逻辑,就是资本的逐利。因为有逐利的资本,我们才会有各种投资行为和买卖交易。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并期望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化的资本回报。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的存在,导致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差别,更加悬殊,资本的优势更加明显。比如在任何新资本控制一家公司以后,想要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管理层能够想到的第一个方法,就是裁员以节省工资开支。因此,在过去几十年,工会的力量越来越弱;工人的薪水涨幅,和资本回报相比差距越来越大,这并不是什么偶然的现象。当然,这些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是另一个更大和更深的话题,已经远远超出本文的范围。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在这些现象背后所起的作用,值得我们研究和深思。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私募基金 委托管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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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笔者按

1. 私募基金募集注意事项

2.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

3. 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

4. 基金清算退出管理

随着私募行业的频繁爆雷以及私募行业监管的纵深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营合规管理的愈发重要。笔者特结合西政投资集团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合规运营管理的实操整理本文。本文仅供各位同业人士参考,

(一)募集主体及募集人员资格

1.募集主体

(1)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具备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协会员机构。

依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募集人员资格

依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3.投资者资金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的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二)募集程序及募集宣传

1.募集流程

七大阶段: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签署——冷静期及回访。

2.募集宣传

(1)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可宣传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基金信息。

×不可公开宣传产品信息。

(2)募集推介材料需披露的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3)基金推介禁止性内容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募集涉及的相关文件

(1)特定对象确认阶段:《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基本信息表》、《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适用于专业投资者)》。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阶段(录音或录像):《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购买不适当产品申请书》。

(3)基金推介阶段:无。

(4)风险揭示阶段(录音或录像):《风险揭示书》。

(5)合格投资者确认阶段:提供资产证明文件等。

(6)基金合同签署阶段:基金合同。

(7)冷静期及回访确认阶段:回访确认函等。

(三)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三要素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

2.具体标准

300+100;1000+100

√当然合格投资者

当然合格投资者豁免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

3.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合格投资者认定

√产品备案时,如存在高管人员或从业人员跟投需提供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

√管理人投资本基金产品无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其他基金产品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一)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1.合伙企业基金产品可以不托管,契约型基金产品需托管。

2.股权基金产品建议产品期限设置3年或2+1,设置管理人提前退出选择权。

3.实缴规模目前根据一些操作实践,建议1000万以上。协会会反馈要求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协会

4.地产基金产品

(1)不做土地款

(2)明确底层资产,穿透核查,说明资金用途

(3)出具不违反4号规范的承诺函件

(4)出具专项说明函件说明产品架构、交易对手、估值依据、底层资产情况、风控措施、还款

(5)涉及单一投资标的的,在风险揭示书中明确风险提示

(6)提交底层交易文件以供核查

5.涉及关联交易的基金产品

(1)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估值公允的材料

(2)风险揭示书明确说明,并建议单独出具文件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

(3)提供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4)出具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

(二)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提交文件清单

(三)具体备案操作

具体可参考协会官网相关视频。

(一)信息披露事项

(二)AMBERS系统

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

2.点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点击登入入口登陆。

3.登陆备案系统后,点击首页的“待办业务”,查询待办业务,需要办理的事项一般在待办业务处可查询得知。

4.该系统需特别注意的事务

该系统需特别注意如下几方面日常事务的处理:

(1)管理人信息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管理人信息更新,每年最多进行4次;

(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每年1次,通常在4月30日前;

(3)产品季度更新:每个季度对产品进行季度更新,报送基准日期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4)产品清算;

(5)产品重大变更;

(6)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3)系常规事项,需注意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

2.点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案系统”,点击登入入口登陆。

3.登陆后点击桌面的“待办报告”,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常该系统只需填报半年报、年报,通常是630、930,具体时间以协会通知为准。建议每月登陆相关系统查阅。

(四)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管理

登陆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网址为http://peixun.amac.org.cn或通过基协官网从业人员管理——点击远程培训系统进入选课。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根据协会的监管要求,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记录处分。

(五)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哪些情况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例如法定代表人名字出错等小问题,只需提供说明,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风控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后台提交。

注意:需通知投资人,获得投资人的确认,并注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投资人信息披露

1.《基金运行季度管理报告》

一般在进行季度更新的同时制作基金运行管理报告,并发送投资人。具体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披露时间处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基金运行半年度管理报告》

半年度报告可与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合并处理。

3.《基金运行年度管理报告》

一般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年报时间同步处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自查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募集机构要制定并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3)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4)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5)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主动自查每年2次,协会不定期抽查。对此,建议管理人做好半年度及年度自查工作,整理相关自查报告。

基金清算退出环节主要需注意如下几方面事项:

1.与托管机构协商退出流程,向投资者退还投资本金;

2.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托管机构复核;

3.填报AMBERS系统:产品备案-基金清算模块,根据系统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清算原因、基金清算时间、基金清算组人员、提交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基金清算情况表、基金清算承诺函、挂利润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股权投资的,需变更相应股权。

注意:基金清算协会亦可能有相关反馈,届时需根据协会要求予以补充资料进行说明。

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