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哪家公司好(炒股**公司有哪些)

jijinwang
又是内幕交易,一名券商员工,悄悄操纵24个亲属的账户,账户有这么多,资金没那么多怎么办?
那就**炒股,一下子**9亿,结果让你意想不到: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收益还为负。
一段时间的操作,让他最终还亏损了5200万,看到他内幕交易,我心里很不平衡,但是一看到结果,真的是大快人心啊!
记得,当年有打工皇帝之称的唐骏吧,那时的唐骏概念股鑫茂科技比较火,这名券商员工因为参与这家公司的并购工作。所以,瞬间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暴富想法!
这名员工,不光想了,而且还把这个想法付诸实施了!他在想,光**也不行,要做就要做大点!
因为,对这次并购的事有百分百的信心,于是开始实施他的计划,他把自己所有的存款和抵押房子贷的款,分别找了多家股票**公司,加起来**额达9亿多!
然而,他臆想的暴利却没有在他买进后立马实现!而是这个鑫茂科技,却在5月24日发布了停牌公告,直到当年11月24日才复牌
身为证券从业人员,这名唐某员工控制的24个账户,累计买入鑫茂科技1.25亿股,买入总金额近9.45亿元。
但是,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11月24日公告复牌后,鑫茂科技连续大跌,在接下来的几天,股价一度下挫至4元左右,与停牌前最高点8.59元相比,股价接近腰斩,内幕交易使这名券商员工最终亏损5200万。
这件事,想想就觉得好笑,内幕交易不光让他大幅度亏损,还让他遭受到严重的处罚!
亏了5200万,罚款60万,禁入市场10年!你觉得,他值得同情吗?
现在,我终于弄清楚一个问题,怪不得我们散户亏那么钱,你没发现吗?
一个券商员工,都有那么多本钱,这大部分都来源于股民交易的手续费,贡献的!
所以,你知道以后该咋做了吧?

证监会最新的行政处罚书显示,两名85后散户采用**手段,控制6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交易、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等手段操纵“弘宇股份”,累计盈利3163.44万元。

证监会“没一罚三”,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处以9490.32万元罚款,总计1.26亿元,并对二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涉案主体多、违法链条长、危害后果重,且手段隐蔽,对投资者欺骗误导性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破坏性大,必须予以严厉惩治。证监会多次强调,要针对操纵市场案发态势,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两个月操纵60个账户获利超3000万

经证监会调查,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张飞、张雄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弘宇股份”,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具体来看操纵手段,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累计买入成交量为28,391,050股,买入成交额为1,044,703,457.16元,累计卖出成交量为28,239,850股,卖出成交额为1,073,129,827.85元。涉案账户组主动申买量占市场主动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33.94%,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报占比最高为68.67%。

涉案账户组合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占比为8.3%。涉案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为16.67%,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占比为33.21%。涉案账户组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4.12%,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0天,占比最高为44.8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8.41%,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买入占比为62.14%。涉案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19.83%,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卖出占比为56.28%。

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行为,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以“时段内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为标准测算,账户组在36个盘中时段拉抬股价,股价最低涨幅为2.02%,最高幅度为8.20%。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3.48%,账户组主动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主动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6.68%。拉抬结束后,账户组卖出股票。涉案期间,“弘宇股份”价格涨幅为20.13%,中小板指数涨幅为1.31%,该股涨幅偏离板块指数涨幅18.82%。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31,634,411.14元。

在操纵实施期间,张飞、张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其中,张飞主要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决策,指令交易员下单交易,同时负责与部分**中介沟通**事宜,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张雄主要负责**账户和资金招揽,安排保证金、利息等资金划转,在部分时段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起配合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操纵主体之争,证监会认定个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飞和张雄提出三点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湖北深沪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沪通公司),而非张飞、张雄个人。一是本案的交易决策是单位决策和单位意志。张飞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张飞、张雄在公司实际任职,不能因深沪通公司决策程序瑕疵否定单位决策。二是在案证据仅提供了50个**账户的银行卡转账流水,对**账户的保证金来源等认定有误。

第二,应认定张飞为主要责任人员,不应认定张雄为主要责任人员。张飞为公司设立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案交易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当事人在听证时补充提交的深沪通公司员工所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张雄在**业务中起执行、落实作用,并未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的交易决策。

第三,两个信托账户并非张飞、张雄实际控制。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并非深沪通公司。一是本案相关交易并非深沪通公司单位意志和单位决策。张飞、张雄实际控制了深沪通公司,但张飞、张雄不是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未在深沪通公司任职,未从深沪通公司领取报酬,张飞、张雄在本案中借用账户交易“弘宇股份”的行为,未经公司治理机制转化为公司意志。在本案中交易“弘宇股份”的相关账户并非深沪通公司管理、发行或控制的产品。二是本案违法所得并未归属深沪通公司。深沪通公司工商登记等证据显示,2018年深沪通公司的营业收入为零。三是经复核,在案证据包括全部56个**账户的资金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显示,**账户的保证金能追溯至张飞、张雄控制的银行账户。综上,张飞、张雄交易“弘宇股份”的行为并非代表深沪通公司的行为。

第二,张雄是本案主要责任人员。一是张飞、张雄在实施本案行为的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二是张雄自认与张飞实际控制深沪通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包括公司股票产品管理和股票**等业务,且有相关员工的证言指认。三是张雄与**中介黄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张雄直接参与“弘宇股份”的交易安排。四是当事人在听证时提交的深沪通公司员工所作的《情况说明》与调查组制作的询问笔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依据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在案证据,可以综合认定张雄是本案违法主体。

第三,张飞、张雄实际控制两个信托账户。一是信托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信托产品多次收到“张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备注为保证金。二是**中介黄某提供的**账户逐日数据汇总表与张雄提供的**名单包括信托账户信息。三是龚某威、吴某操和张雄的询问笔录证明张飞、张雄控制使用两个信托账户交易“弘宇股份”。四是聊天记录证明,张雄通知**中介黄某到深沪通公司协助李某志减持信托账户的“弘宇股份”。

证监会决定没收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的违法所得31634411元,并处以94903233元罚款。其中,对张飞处以63268822元罚款,对张雄处以31634411元罚款。同时,并对二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张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严打市场操纵

操纵市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近期,证监会强化了对市场操纵类案件的查处。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操纵案调查进展,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目前,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位于广东、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名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相关侦办工作已全面展开。

7月16日,证监会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包括市场操纵在内的多项违法行为,查处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市值管理之名,与私募机构、操盘方、**中介等合谋,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拉抬公司股价等。

近年来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强化精准发现,强化机制创新,强化行刑协作,依托交易所大数据监控技术,加强异常交易账户信息、违法线索综合分析研判,提升全链条打击的精准度。加大对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与公安机关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协作机制,不断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