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宝基金高管照片

jijinwang
【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如下,还是要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去分析】

被告人田某某等10人以六宝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宣传方式上,六宝公司通过拨打电话、户外广告、客户答谢会、“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进行宣传,宣传的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从而使集资对象及集资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因此六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

六宝公司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等,以此形式变相承诺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同时向投资人承诺年化收益率为11%- 31%, 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保本理财投资相比具有明显的利诱性,所以,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邓某某等10人以六宝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特点,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因被告人田某某等人无明显挥霍资金的行为,且将所吸收资金用于投资的比例较高,无法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