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回购是什么意思?

jijinwang
【基金案例六】双GP的合伙型基金,“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GP”收到“其他合伙人”多次督促其尽快行使“基金对外的回购权”后,却以缺少仲裁费用资金为由拒绝。
其他合伙人代位提位对外仲裁。仲裁庭予以受理并全面支持其请求,裁决申请人(合伙人)关于“某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权权回购价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并且“某公司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庭认为:
1、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其他合伙人由此产生的诉权,系属法定诉讼(仲裁)担当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2、派生诉讼审查标准不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条件,司法实践中承认的通常接受的标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流程和程序要求(有通知督促,存在时间延迟
);
3、提起仲裁目的和利益归属上,符合了“为本企业利益”的法定要求。
通俗一点理解:大家都是合伙人,为了企业本身利益,你不告,我来代位告,不客气了。

一:基金回购是什么意思 是好事还是坏事

基金已经成为当下全民参与理财的选择途径之一,买与卖自然也就成为交易不可或缺的行为。

有投资者问,持有的基金收益达到预期目标卖掉后,等基金下跌时再继续买进可行吗?对于这个问题~谜桔个人认为当然是可行的。

第一、收益目标达成后卖出并非坏事

基金投资可以设定自己的预期收益目标,这是一件好事。对投资者来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目标并选择在达到目标后果断做出应对,这并不是一件坏事。相反,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律行为。

例如有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预期收益达到目标后,在犹豫中考虑是继续持有和赎回之间摆动时,市场形势走向低迷状态,基金面临下跌。此时,收益随着行情的波动变被动,原预期收益也会缩水。因此,有时候目标完成后撤离也需要坚定的决心才行。

第二、回购是因为它值得

美食的好味道总是让人流连忘返,业绩表现好的基金同样也让人舍不得放手。投资者将已达成收益目标的持有基金卖掉,后又重新入手了已清仓的基金。其实~这一操作行为相信不少投资者都有经历过。

谜桔也不例外,曾持有的基金收益目标达到预期选择赎回。后经过几轮调整循环,谜桔再次入手了已清仓的基金。其实原因很简单,主要是对基金过去的表现比较满意。加上在再次购买之前,比较了其他基金。在比较了不同类型的基金和同一类型的基金后,发现还是原来买的基金更好,最终决定回购之前卖出的基金。

第三、找时机入场

收益目标达成基金卖出,什么时候重新入场比较合适。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选择在基金净值下跌时买入,这样可以获得较低的成本价。如果后期净值有较大的上升空间,我们就可以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相反,如果选择追涨买进,成本价也会相对较高。基金在后期若能稳步增长自然是好。如果遇到经济不景气、市场行情低迷的条件下,持有较高成本的基金,不仅获利空间有限,甚至有可能出现本金亏损,持仓成本价高,也就意味着收回本金需要花更多的时间。

综上

基金买卖乃常规交易。收益目标完成后卖出也是正常的操作。毕竟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获得超额回报,有时见好就收、及时落袋为安 有时也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方法。不过,现在谜桔想,如果对一只基金持乐观态度,并看好它未来的增长空间,在持有时间不算长,但多次完成了设定的预期收益目标,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没必要不停的频繁买卖。我们可以选择在净值大幅上涨时减持仓位,并留一些继续持有和观察。当市场进入调整期,基金净值出现回落(下跌)时,可适当增加仓位,毕竟全部清仓后还要重新买。

加上如果持有时间短,频繁买卖成本会更高。例如,持有时间越长,赎回率就越低。不断的频繁的交易认购费和赎回费都是成本,可以减少成本的输出,剩下的就是赚的。

上述仅为谜桔个人观点,文章中如有涉及产品仅为数据需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文/谜桔财金


二:基金逆回购是什么意思

逆回购的上行符合现阶段央行保持银行间流动性平稳、但又不希望看到流动性过宽的政策意图。对于公开市场操作,央行通常有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2种方式,而根据我们的了解,凡是高于3.4的逆回购需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这意味着1500亿的投放量+3.4的利率水平更多可能体现了价格招标的结果。考虑到之前连续持平于3.35,这一利率水平已经成为市场的“心理锚”,可以想见在询价环节,3.35的水平上堆积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如果央行持平而不是抬高发行利率,则最终的资金投放规模必将远大于1500亿(可能达到2000-3000亿的量级)。从这个角度看,央行一方面通过加大资金的投放规模来缓解银行间的流动性偏紧,但另一方面利率上行5BP还是显示出其不愿意过度释放流动性的意图。

三:公司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

股权回购是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回购本公司股份;股权回购必须是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四:股权回购和交割是什么意思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上市公司手头有大量的资金,又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可以采取股权回购。
即上市公司买入股票,然后注销,这样市场上的股票的内在价值就提高了。
股权回购的主要注意事项是设定好回购价格,回购价格过低,可能回购无法顺利达成,还会影响市场对于股价的判断。
回购价格过高,又可能会造成回购钱,股票猛涨,回购后,股票下跌的情况,不利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
不知道具体的情况,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有回购的价值,亏损的企业具体有很多不同的原因。要看亏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由于你没有具体指什么情况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1.这个企业有可能发生一次意外的事故,对当年的收益造成了影响。但是当恢复经营时可能就扭转了亏损的局面。 2.有可能是一次大的投资行为,造成了暂时的困难,或是现金流出现了问题,但是,建设一旦投产会给企业的业绩带来较大的增长。 3.有可能企业是周期性行业,现在正处于周期性的底部,在可预期的时间内,带来业绩的巨幅增长。 4.有可能企业本身有点问题,但是市场反映过度,已经跌至重置成本以下,大大低于公司的价值,也会产生回购的行为。 5.管理层或许为了控制股权,防止恶意收购增加持股比例也会发生股权之争的收购行为。 6.公司的潜在价值大于报表体现的价值,比如过去的企业低价获得的资产经过多年的沉淀,报表上反映的价值较小,最明显的就是商业地皮的升值,有的升值潜力惊人,甚至高于公司报表价值的数倍。 7.公司有战略资源没有体现物价的因素,等等 总之,应该看这个公司的具体情况,结合估值来计算公司的价值,股价低于它的实际价值一般就会发生回购行为

五:股权溢价回购是什么意思

一、创始团队股权要做的进入机制

基本上在组建公司的那一刻,也就是签署股东协议时股东的进入机制就应该设定好。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约定:

1.合伙人考核机制:在创始团队初始搭建时,一定要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彼此的磨合,然后再确定合伙创业的关系。中间也需要对应做一些考核机制。

2.合伙人成熟机制:如果说前者和股权本身没有太大关系的话,针对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就相应的直接关联起来了,这里通常会约定将合伙人基于人力资本获得的股权分期成熟,比如小米的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就是2+2的模式,知乎的合伙人及高管成熟机制保持一致1+1/36,360的设置可能让一般合伙人都是难以接受的3+1模式,基本上都是约定的3-5年成熟期,成熟机制设计的不同决定了合伙人离开时的选择与压力。

3.合伙人限制性条款:关于限制性股权的约定,也是防止创始团队中股权所有者过于将成熟期中的股权当成自己为所欲为的工具,比如质押、转让、赠与等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个限制性条款约定成熟期过后的某个时间节点。

二、如何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

简单来说,进入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退出机制做铺垫的,需要把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起来设计相关条款和约定:

1.重大过错导致退出: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是指合伙人触犯了公司在正常运作过程中的绝对红线,当然这里应该有一个专业的法律解释:重大过错(股东协议中明确有约定),这里就不展开解释了,触犯绝对红线结果就很明显,自然就是清理门户了。

2.正常离职导致退出:这是最难解决和达成一致的内容,这就取决于创始团队当时合伙的决心与坚持了,首先我就不分公司是否融资或者财务状况如何的问题了,针对中途退出的合伙人股东来说,其股权分为两部分:成熟股权和未成熟股权。未成熟股权相对好处理一些,一般要么零对价回购,要么返回其对应部分初始投资额;复杂的是成熟部分股权,因为需要溢价回购。理论上也应该溢价,因为需要承认合伙人此前给公司做出的相应贡献,至于如何溢价,通常会取三种计算价格的方式:以估值作为标的,以净资产作为标的,以初始投资额作为标的。

3.配偶离婚导致分割:关于离婚股权分割问题,需要我们回到股权本质属性上:资产属性。所以在离婚事件发生时,股权作为合伙人资产的一部分自然会被依法分割为两部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做出哪些约定来避免呢?首先我们不能违背婚姻法分割资产的意志。在这里,我们只能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方式实现了,原则上来说,对于被分割的部分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应该是要回购的,如果不能回购的话,一开始是需要约定投票权移交给合伙人股东的条款。

4.股东死亡导致继承:和上述的第三点类似,这也往往是很多优秀的企业为什么无法历经历史的摧残,倒在了历史的长河中,其大部分原因还是归结于股权的继承上。所以,在这里我们同样需要约定作为股东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股权的分红权,投票权需要交给董事会。当然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的考核成为合格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