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违法吗(券商营业部员工可以炒股吗)

jijinwang
【代客炒股赚千万自己炒股亏4万,上海一证券公司经理因私下代客炒股及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被罚70万】
证监会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单某私下接受客户严某某委托买卖证券,合计盈利1141万元,并收取30万元报酬。此后,单某借用他人账户自己炒股,亏损4万元。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两项违法行为,单某合并被处罚70万元。
单凯是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的员工,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客户经理。2010年4月在安信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在从业期间,单凯是严某某的客户经理,严某某信用资金账户就开立在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这也成了单凯违规代客理财的开始。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凯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3675万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万元,合计盈利1141万元。单凯于2016年8月18日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已披露了10余起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罚。5月以来相关罚单更是密集发布,涉及代客炒股行为1起,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至少5起。5月20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一则代客炒股的罚单,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黄伟燕,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其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8030.9万元,亏损20.8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5月25日,湖北证监局披露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借用他人账户,一年多时间交易近1500笔,合计亏损40余万元,股票账户中的部分资金来源均为他向员工集资或自筹资金。根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来源:千龙网

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对中信证券山东一营业部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时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东昌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系证券从业人员。徐康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客户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晚报)发出了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6906.4元,没有违法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徐康在听证会上曾提出,1.徐康系根据聊城晚报的特别授权操作“聊城晚报”账户,没有对买卖证券做出决策,只是代为下单,并且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进行,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知情,并非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2.聊城晚报与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涉及本案处罚当事人,民事案件尚未审结,现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缺少事实根据。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该给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但徐康未收到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通知。4.徐康没有获利,建议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山东证监局认为:1.徐康认为其操作“聊城晚报”账户的行为有聊城晚报的特别授权以及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知情,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徐康并未否认自己代聊城晚报操作其账户的事实。2.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我局有权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处罚需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责令改正,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4.当事人没有获利,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综上所述,对徐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