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截至3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3亿人、2.3亿人、2.8亿人。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87万亿元,总支出1.54万亿元,3月底累计结余7.18万亿元。详情:http://www.zqrb.cn/finance/hongguanjingji/2022-04-28/A1651088186554.html
一: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
政府会计准则及会计科目设置、核算与账务处理
第一部分: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1.《政府会计准则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4号-无形资产》5.《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6.《政府会计准则6号- 政府储备物资》共七个准则。1-6号准则准则都是为了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具体准则。
。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共6章62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特例)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政府会计构成)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 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 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实行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7项要求)
第十一条 1.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2.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3.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4.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5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可比性体现)(1)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2)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6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7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 预 算 会 计 要素(3个)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1.预算收入、2.预算支出与3.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1预算收入----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2预算支出----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3预算结余-----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 财 务 会 计 要素(5个)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1.资产、2.负债、3.净资产、4.收入5.费用。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分类)
1.流动资产----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非流动资产----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经济资源确认条件):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历史成本计量:是指按照资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其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的偿还负债与其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产权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它代表了会计计量体系变革的总体趋势。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初次以外,资产和负债是一样的。)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定义----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分类)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1.流动负债----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2.非流动负债----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费用----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决算报告 :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内容:包括1.决算报表2.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 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包括1.财务报表2.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1.会计报表和2.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1.资产负债表2.收入费用表3.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政府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资产类科目
序号 | 新制度 科目 | 旧科目 | ||
代码 | 名称 | 行政 | 事业 | |
1 | 1001 | 库存现金 | 库存现金 | 库存现金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 |
3 | 1011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4 | 1012 | 其他货币资金 | ||
5 | 1101 | 短期投资 | 短期投资 | |
6 | 1201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7 | 1211 | 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 | |
8 | 1212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
9 | 1214 | 预付账款 | 预付账款 | 预付账款 |
10 | 1215 | 应收股利 | ||
11 | 1216 | 应收利息 | ||
12 | 1218 | 其他应收款 | 其他应收款(1215) | 其他应收款(1215) |
13 | 1219 | 坏账准备 | ||
14 | 1301 | 在途物资 | ||
15 | 1302 | 库存物品 | 存货(1301) | 存货(1301) |
16 | 1303 | 加工物品 | ||
17 | 1401 | 待摊费用 | ||
18 | 1501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投资(1401) | |
19 | 1502 | 长期债券投资 | 长期投资(1401) | |
20 | 1601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1501) | 固定资产(1501) |
21 | 1602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累计折旧(1502) | 累计折旧(1502) |
22 | 1611 | 工程物资 | ||
23 | 1613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1511) | 在建工程(1511) |
24 | 1701 | 无形资产 | 五行资产(1601) | 五行资产(1601) |
25 | 1702 |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 累计摊销(1602) | 累计摊销(1602) |
26 | 1703 | 研发支出 | ||
27 | 1801 | 公共基础设施 | ||
28 | 1802 |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 ||
29 | 1811 | 政府储备物资 | ||
30 | 1821 | 文物文化资产 | ||
31 | 1831 | 保障性住房 | ||
32 | 1832 |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 ||
33 | 1891 | 受托代理资产 | ||
34 | 1901 | 长期待摊费用 | ||
35 | 1902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资产损溢 | 待处置资产损溢 |
1.经营类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受托制定转增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
2.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特例)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3.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4.应收股利:本科目核算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5.应收利息: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6.坏账准备: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会计分录
(1)提取坏账准备时,借:“其他费用”
贷:坏账准备;
- 冲减坏账准备时,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费用”
-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余额,借:坏账准备
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 在途物资:本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1)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确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在途物资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 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金额,
借:“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
贷:在途物资
“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8.加工物品:本科目核算单位资质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9.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摊销期限在1年一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了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收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0.工程物资: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设备等。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
借:工程物资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领用工程物资,按照物资成本,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专做本单位存货等的,按照物资成本,
借:“库存物品”等科目
贷:工程物资
- 公共基础设施: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1、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
借:公共基础设施
贷:“在建工程”科目;
接收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公共基础设施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接收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12.政府储备物资: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13.文物文化资产: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2、接收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接收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账务处理参考“公共基础设施”账务处理。
14.保障性住房: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时,应当按其成本入账。其账务处理参考“公共基础设施”账务处理。
二、负债类科目
序号 | 新制度科目 | 旧科目 | ||
代码 | 名称 | 行政 | 事业 | |
36 | 2001 | 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
37 | 2101 | 应交增值税 | 应缴税费 | 应缴税费 |
38 | 2102 | 其他应交税费 | ||
39 | 2103 | 应缴财政款 | 应缴财政款 | 应缴国库款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
40 | 2201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职工薪酬 |
41 | 2301 | 应付票据 | 应付票据 | |
42 | 2302 | 应付账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账款 |
43 | 2303 | 应付政府补贴款 | 应付政府补贴款 | |
44 | 2304 | 应付利息 | ||
45 | 2305 | 预收账款 | ||
46 | 2307 | 其他应付款 | 其他应付款 | 其他应付款 |
47 | 2401 | 预提费用 | ||
48 | 2501 | 长期借款 | 长期借款 | |
49 | 2502 | 长期应付款 | 长期应付款 | 长期应付款 |
50 | 2601 | 预计负债 | ||
51 | 2901 | 受托代理负债 | 受托代理负债 |
新增6个科目:(上图中红色标注部分)1.应交增值税,2.其他应交税费,3.应付利息,4.预收账款,5.预提费用,6.预计负债。
应付利息: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1、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2、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3、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净资产类科目
序号 | 新制度科目 | 旧科目 | ||
代码 | 名称 | 行政 | 事业 | |
52 | 3001 | 累计盈余 | ||
财政拨款结转 | 财政补助结转 | |||
财政拨款结余 | 财政补助结余 |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 非财政补助结转 | |||
资产基金 | 非流动资产基金 | |||
待偿债净资产 | ||||
53 | 3101 | 专用基金 | 专用基金 | |
54 | 3201 | 权益法调整 | ||
55 | 3301 | 本期盈余 | ||
56 | 3302 | 本年盈余分配 | ||
57 | 3401 | 无偿调拨净资产 | ||
58 | 3501 |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 ||
事业基金 | ||||
经营结余 | ||||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
1.累计盈余:本科目核算单位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发生的净资产变动额。按规定上缴、缴回、单位间调剂结转结余资金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以及对以前年度盈余的调整金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会计分录。)1、年末,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2、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3、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缴回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向其他单位调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实际上缴、缴回、调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入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5、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权益法调整: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计入净资产的金额。
3.本期盈余:本科目核算单位本期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会计分录。)1、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等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类科目。2、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3、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年初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盈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年初至当期期末累计发生的亏损。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年盈余分配:本科目核算单位本年盈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会计分录。)1、年末,将“本期盈余”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2、年末,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按照预算会计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年末,按照规定完成上述1、2处理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无偿调拨净资产:本科目核算单位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包括无偿调入调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年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如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盘盈的各种非流动资产。1、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时,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2、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时,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减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3、盘盈的各种非流动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4、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收入类科目
序号 | 新制度科目 | 旧科目 | ||
代码 | 名称 | 行政 | 事业 | |
59 | 4001 | 财政拨款收入 | 财政拨款收入 | 财政补助收入 |
60 | 4101 | 事业收入 | 事业收入 | |
61 | 4201 | 上级补助收入 | 上级补助收入 | |
62 | 4301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
63 | 4401 | 经营收入 | 经营收入 | |
64 | 4601 |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 ||
65 | 4602 | 投资收益 | ||
66 | 4603 | 捐赠收入 | ||
67 | 4604 | 利息收入 | ||
68 | 4605 | 租金收入 | ||
69 | 4609 | 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
收入确认的时点:实现收入时确认。
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实际收到时确认。
五、费用类科目
序号 | 代码 | 科目名称 |
70 | 5001 | 业务活动费 |
71 | 5101 | 单位管理费用 |
72 | 5201 | 经营费用 |
73 | 5301 | 资产处置费用 |
74 | 5401 | 上缴上级费用 |
75 | 5501 |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
76 | 5801 | 所得税费用 |
77 | 5901 | 其他费用 |
1.业务活动费: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情况(1)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2)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外部人员劳务费,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扣税后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3)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为所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4)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以及动用发出相关政府储备物资,按照领用库存物品或发出相关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政府储备物资”科目。(5)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府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6)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7)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发生当年购货退后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业务活动费用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1)为管理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2)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外部人员劳务费,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扣税后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3)为管理活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应提折旧、摊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4)开展管理活动内部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按照领用物品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5)为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府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6)为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7)发生当年购货退后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单位管理费用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营费用: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账务处理参考“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4.资产处置费用:本科目核算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上缴上级费用: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单位发生上缴上级支出的,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或者按规定计算出应当上缴上级单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5.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辅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六、预算收入类科目
序号 | 代码 | 科目名称 |
1 | 6001 |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
2 | 6101 | 事业预算收入 |
3 | 6201 |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
4 | 6301 |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
5 | 6401 | 经营预算收入 |
6 | 6501 | 债务预算收入 |
7 | 6601 |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
8 | 6602 | 投资预算收益 |
9 | 6609 | 其他预算收入 |
七、预算支出类科目
序号 | 代码 | 科目名称 |
10 | 7101 | 行政支出 |
11 | 7201 | 事业支出 |
12 | 7301 | 经营支出 |
13 | 7401 | 上缴上级支出 |
14 | 7501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15 | 7601 | 投资支出 |
16 | 7701 | 债务还本支出 |
17 | 7901 | 其他支出 |
八、预算结余类科目
序号 | 代码 | 科目名称 |
18 | 8001 | 资金结存 |
19 | 8101 | 财政拨款结转 |
20 | 8102 | 财政拨款结余 |
21 | 8201 | 非财政拨款结转 |
22 | 8202 | 非财政拨款结余 |
23 | 8301 | 专用结余 |
24 | 8401 | 经营结余 |
25 | 8501 | 其他结余 |
26 | 8701 |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
“资金结存”设置以下明细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预算结余提取专用基金
基金预算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财政部门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等,与相应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等冲销后,即为当年的基金预算结余。当年预算结余加上上年年末基金预算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基金预算滚存结余。 专用基金结余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净资产,专用基金结余每年结算一次。年终财政部门将基金预算收入与基金预算支出相抵后,即为当年的专用基金结余。当年专用基金结余加上上年年末专用基金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专用基金结余。三: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
一、专用基金的取得的会计处理1、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借:业务活动费用贷:专用基金.
2、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如留本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金额:借:银行存款贷:专用基金
3、年末,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借:本年盈余分配贷:专用基金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非财政拨款结分配贷:专用结余
二、专用基金使用的会计分录在财务会计中
1、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借:专用基金贷:银行存款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结余(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事业支出(使用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并计入费用的专用基金)贷: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2、单位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专用基金贷:累计盈余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专用结余(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事业支出(使用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并计入费用的专用基金)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