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后的行情,技术指标来讲,我重点提了一个字:量
第一个知识点:3500一带为3731点下跌中继盘整的位置,这里一路下来的时候成交量都很大,有非常多的筹码被套在里面,而3500一带是一个筹码套牢平台,跌破这个平台这个平台就变成强压力
第二个知识点:量价关系。我们讲在底部区域,空头已经充分释放,那多头发起反攻,不需要太多的成交量,底部缩量代表一致,代表一致的没有卖盘,而当指数上攻到前期套牢平台附近,上有前期套牢盘,下有抄底获利盘,再不放量交换筹码,上涨就难以持续,那就是假突破。我们看到上周三、周四放量的时候,已经滞涨,基本敲定这波反弹的结束
对于基金的对策,我是在一路上涨的过程中一路调减,最终在清明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减到自己舒服的仓位,这种缩量上涨中的博弈,不求一定卖在最高点,分批操作为上策
问月,不仅分享你基金的操作,还会复盘操作的逻辑给你听,你值得遇见,祝关注者爆赚!
一:基金强制调减后钱去哪里了
因为基金发生了下折,会强制调减份额 如果分级B净值一直跌,净值跌没了是不是要跌A的净值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保护A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同时并且避免B份额净值杠杆太大(证监会规定不得超过6倍);大部分分级基金设计了向下不定期折算机制。其处理方式是,当进取净值跌至一个阈值(不同产品该阀值设定在0.2~0.3元之间,大部分为0.25元),触发向下不定期折算(简称为“下折”)。A份额、B份额和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均被调整为1元。调整后的稳健份额和进取份额按初始配比保留,A份额与B份额配对后的剩余部分将会转换二:基金强制调减是什么意思
分级基金发生了下折,会强制调减份额。 因为不是你赎回基金导致份额减少,而是基金公司强制减少你的份额 强制调减份额,对母基金持有者无实质影响,强制调减后基金总市值不变(不含当日涨跌) 如果只持有B基金份额,强制调减可能承受较大资产损失 计算较啰嗦,没必要关心,等着基金公司折算就可三:基金强制调减有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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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测评走过场,小心投资吃大亏
不要以为买理财填写风险测评只是走个形式,已有银行吃了亏。
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了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其中,“金融消费者不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应自负投资风险”的案例引起的消金界的
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银行保本理财的“刚性兑付”将被打破。上海高院在这个时候,将该案列为十大案例之一,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银行,都有明显的提醒意味。
消金界注意到,该案坚持了“卖者有责”的前提。银行与客户在专业性以及信息上度存在对不等,为了弥补这种不对等,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将“卖者有责”作为前提。
就像本案所反映的,即使用户没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法院也根据“买着自负”的原则,确认了客户的责任。但是当客户投资发生较大幅度的损失,银行也很难全身而退。
测评结果激进型
沈女士开立交易账户之初,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对沈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
测评中,沈女士就“家庭年收入”勾选E项(100万元以上),就“投资经验”勾选D项(大部分投资于股票、基金、外汇等高风险产品,且有8年以上经验)。《评估问卷》测评结果显示沈女士风险承受能力属于激进型,适合所有风险产品。
根据评估问卷,第五项明确说明:“1、客户您接受上述风险属性分析完全出于自愿,银行无法考究答案是否为客户您的真实意愿;……3、本评估问卷会显示符合您的风险偏好,但未必与您的实际投资风险偏好相符。
在该测评的客户签名处沈女士签了名。
投资分级基金亏损
不到一年之后,广发银行虹口支行的客户经理向沈女士推介申万菱信基金(分级基金)。
根据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提供的录音录像,文字材料整理内容可以看到客户经理对申万菱信基金(分级基金)的解释:
13:56:20,客户经理:“不是放一年,基金这个产品不像理财,理财的话,到一年、到三个月、六个月肯定会有收益的。基金会有净值变化,有可能上有可能下,一个阶段可能跌到成本以内,所以要从时间上去化解风险。”
14:06:20客户经理:“你买的是理财产品,我买的是基金,两样的。”
于是,沈女士在银行柜台申购了总额50万元的申万菱信基金(分级基金)(499,922.50份)。银行打印栏显示基金风险级别“高风险”,客户风险级别“激进型”,风险匹配结果“正常”。而沈女士也在《业务申请表》上签了字。
但之后,申万菱信基金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强行调减份额179,475.30份。沈女士赎回所购买的分级基金,此时余额为27.4万元。沈女士损失了22.6万元。
损失了22万多的沈女士,将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向上海银监局举报了广发银行虹口支行。
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在上诉过程中,沈女士对风险测评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当初开户时所作的风险测评,勾选的内容不符合她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在购买申万菱信基金的时候,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没有再进行风险测评,属于违规操作。
而对于沈女士的投诉,上海银监局的答复是:“未发现相关材料由他人冒签的情况……该录音录像对客户经理是否充分揭示风险由于声音不够清晰无法判断。”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点有两个:沈女士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是否尽到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
根据判决书,法院分析认为,沈女士在开立交易账户时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客户,可以购买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的理财产品。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根据这个结果,向沈女士推介相应理财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沈女士在法庭自述上说,自己具有大学学历,曾当过机关教师。法院由此认为,沈女士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的成熟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并审慎签署相关协议,对于自己签名确认的评估内容视为已接受认可,不得事后随意推翻有违诚信。
而且除了风险评估问卷外,沈女士还另外签名确认了《业务申请表》、《风险揭示书》,这些都已经对她进行了风险提示,当时沈女士并没有提出异议,即便因疏忽大意未注意,也应承担签名确认后的相关法律后果。
而银行对沈女士做的风险评估,到她购买申万菱信基金,没有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沈女士属于合格投资者,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没有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沈女士应该独立承担金融投资风险。
而在广发银行是否充分的揭示了风险这个问题上,法院认为,分级基金隐含特殊下折机制,风险相较一般基金更大,属于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非专业的普通投资者并不了解、熟悉其特殊风险结构,银行在主动推介后,应当同时履行特别的提示注意义务,告知特别的风险点。
但根据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提供的录音录像,只能证明客户经理在推荐过程中,提到了基金的风险,并未详细介绍申万菱信基金,作为分级基金的运作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揭示特别的风险点。
而且沈女士此前在虹口支行没有购买基金的投资经验,对于沈女士这样的客户,银行理应更充分、全面的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因此法院认为,广发银行虹口支行未尽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如果事先充分揭示告知沈女士分级基金的风险,沈女士可能不会购买该基金,也就不会有损失,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存在过错,应该对沈女士做进行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沈女士、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市场风险,认定广发银行虹口支行应当赔偿沈女士损失10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沈女士和广发银行虹口支行都无法接受,提起上诉。但是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上海高院在点评本案件时说:本案体现了现代金融交易的诚信原则与契约精神,有利于金融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健康发展轨道,防范金融风险。
对于这样一个被上海高院列为典型案例的案件,银行客户经理怎么看呢?
某银行客户经理对消金界说:一般如果录音录像有提示风险,而且客户也接受了,那就不应该追求客户经理的责任了。
最近行情不好,客户亏损的情况很多,恐怕这类的官司以后会更多。一般遇到太难缠的客户,银行可能会选择私下协调。
对于信贷业务,也可以从该案例得到启发。主要在于需完善贷款合同签署措施。比如,在与用户签订贷款电子合同时,要采取增加网络签名、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签订合同文本,拍摄客户身份证原件、客户头像照片等方式,加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以便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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