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维修基金的利息怎么处理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1998]213号
摘要: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1998]213号
1998-11-09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人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怯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房屋维修基金有利息吗
房屋维修基金是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因此不存在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问题。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因为钱随房走,所以二手房维修基金不需要更名
三:房屋维修基金利息归谁
相信很多人非常关心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公共维修基金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应该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工作,还需要定期接受业主大会还有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明细户一般要按照单幢房屋进行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建筑物还有它的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一般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只有经过业主共同决定才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重要共有部分的维修。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还有使用的情况应该及时公布出来。同时,售房的单位应该在为业主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之前,迅速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不足的时候,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还有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四:房屋维修基金利息多少
维修基金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1、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不过专项款只能用作专用,所以尽管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但是维修基金产生的收益和其本身一样只能用于小区维护。维修基金具体有多少收益和如何使用每年物业公司都应该向全体业主公示。
2、房屋维修基金产生的利息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本金与利息都归业主所有。但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专款专用,单个业主是不能取用的。
3、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1)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2)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3)使用条件:一是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4)二是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三是特殊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账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房屋维修基金利息归属
在回答提问者之前,先将提问者在提问时出现的一些错误纠正一下:
首先,“物业维修基金”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叫法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过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通常人们把它叫做住宅的养老金。
其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管。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成立业主大会后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大会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再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户号设分账户。业主分户账面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最后要回答提问者的问题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银行里是有利息的。同时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