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水利基金如何交 ?福建省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jijinwang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部分专包一、二级施工资质,工程设计水利行业3个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正式员工有3112人,资质有一特三个专业甲,人员适中!

一:福建省水利基金税率

按主营业务收入计征水利基金税率是万分之八,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二:福建省水利基金计算公式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三:福建省水利基金缴费规定2021

法律分析:该基金由省、市、县三级组成。省级从省级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3%;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提取。市、县(区)级从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足额提取;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种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执行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征。
法律依据:征收福建省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11〕66号)政策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四、已出台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文件的市、县(区),可以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应由市、县(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委托代征协议已到期未续签、代征手续(法定执行要件)不完善的,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善各类手续,确保该项基金代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四:福建省水利基金缴费规定

第二条 长泰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并取得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四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水利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8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为每吨1.2元(若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供水企业的供水区域进行征收: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含县城区、古农农场、岩溪镇、官山工业区部分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长泰水务有限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兴泰自来水厂供水区域内(含兴泰工业区、陈巷镇及官山工业区部分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及长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长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自备水源的用户(除长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水利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应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受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提取1%作为代征收手续费。

第十一条 物价、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征费单位、征费行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综〔2008〕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提及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 关于调整长泰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以上内容向公众、企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7日前通过传真、邮箱、电话反馈。传真:0596-8332070,邮箱ctxzjjcjg@163.com,联系电话:0596-8333059,联系人:方伟鑫。如在9月7日前无反馈意见,将视为无意见。

长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