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类基金是什么(职业类学校是什么意思)

jijinwang
基金经理是个高薪精英职业,同时也是工作繁重、压力大的职业。基金经理并不是有些人想象中,随便买几只股票,不管赚了还是赔了都能收基金管理费就行了,其实基金经理要做大量的行业和公司调研,要出各种报告,更重要的,是要承受行业内卷和来自投资者的巨大压力。
蔡向阳做这一行不容易,出身中国农业大学金融学硕士的他,在金融名校遍地的基金行业,凭自己的努力打出一片天地,曾在天相投顾、新华资管等机构从事研究工作,2007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研究部行政负责人,2014年5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
蔡向阳曾6次获明星基金、金牛基金、金基金等奖项,,其管理的基金累计为持有人创造超250亿元收益。代表作为华夏回报基金,自2014年5月28日接任该基金,任职7年多总回报达到167.07%,年化回报为14.12%。
虽然总体来看蔡向阳的业绩并不算差,但今年表现实属一般,华夏回报混合A近一年的收益率只有1.38%,近近六个月的收益率跑输了沪深300和同业平均水平,蔡向阳总体的投资特点是“坚持价值投资,精选龙头个股”以消费、医药等为主要投资方向,这些行业在今年表现一般,所以其业绩远比不上押宝新能源等新兴行业的基金,可以想象的到,无论是在内部还是外部,蔡向阳可能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今年有句话,,赚了就是蔡经理,亏了就是经理菜。
41岁,正是基金经理的黄金时段,太可惜了。热榜

1、基金会计的工作内容以及职业发展是怎样的呢?

基金会计,Fund Accountant,简称FA,属于基金公司后台工作,一般归属于清算部,也有叫运营部的。

主要工作内容:基金的估值核算,资金的划拨,基金定期报告的制作,基金交易系统的清算,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基金的各类账户开立等。

职业发展:略无聊的路程啊。基金会计-高级-资深-主管-部门经理。基本这么个路程,高级、资深、主管这三个都有可能省略,看机遇吧。再往后到公司高管的话,略难,更需要机遇。。。。也有FA转风控、固定收益、行业研究等。。。。

2、职业年金是怎么回事?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所谓的职业年金是怎么回事呢?职业年金指的就是我们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所交纳的一份补充养老保险,当然企业单位也是有这样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只不过企业单位的人员是不称之为是职业年金,而是称之为是企业年金,但是他们两个之间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来计算的。

那么我们的职业年金,如果说是拥有职业年金的个人。将来在退休以后,可以额外的在我们社保养老金的基础上,额外的多增加一部分养老金的待遇。这就是我们拥有职业年金的好处,当然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在2014年之后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之后,基本上给事业编制人员都建立了职业年金的制度。

所以我们事业编制人员退休之后,自己养老金的待遇基本上是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和偏差的,因为本身再加上拥有了职业年金,再加上2014年以后退休的事业单位中人也会拥有一部分过渡性养老金的补偿待遇,所以说他们的养老金实际上跟,事业单位老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几乎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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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介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间的企业补充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