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牌照基金公司(基金公司需要的牌照吗)

jijinwang

8月28日,财富管理从业者翘首以待许久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新《销售办法》)终于发布了。新《销售办法》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销售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业务范围


独销机构限定于销售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基金,仅能做标准化的产品销售了,而私募股权基金、券商资管和信托计划等非标私募产品都不能销售了。这与监管部门压降非标资产规模比例,提高标准化、权益性资产比例的监管思路是相一致的。


其次是净资产要求


要求独销机构的净资产及参股法人股东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参股自然人股东需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或3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高管经历,且要求股东出资为自有资金。这对于股东来说,借债投资和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是被限制的。


再次是控股股东资质


法人股东需连续三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同时对负债率方面也提出新要求;自然人控股股东要求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且具有10年以上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经验或5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高管经历。专业人做专业的事,对于证券基金行业的资深人士来说,除了搞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公司外,投资独销机构也是一项独有的福利了。


从内容上看与我过往的判断差不多。比如,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产品销售,降低非货币基金日均保有量等,同时提高股东资质和实控人的背景要求。但与老《销售办法》及征求意见稿相比,新《销售办法》对独销机构的业务范围、持续经营、净资产、股东资质、股东出资来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新《销售办法》实施意义



优化准入退出机制,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不同于征求意见稿,独销机构的注册审批权仍留在地方证监局,并理清了注册程序和要求。采取与公募基金公司同样的注册程序,先获得批准后,再注册公司,经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再开业。


严格独销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的延续制度。达不到要求的,将停止业务、甚至吊销牌照等。在准入环节提高要求,在持续经营方面也严格考核,提高牌照的持有成本,实行退出机制。这对有强大实力、想经营好的机构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对通过关系获取牌照、倒卖牌照**的人来说是一记重拳打击。通过严进严管,可以清理基金销售行业的各种乱象,对公募基金行业来说将是一项利好。


完善监管治理,促进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完善对独销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等要求,实施“一参一控”,将独销机构实际的控制人也纳入了监管。强化了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自有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独销机构在自有资金投资、人员配备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应自《销售办法》实施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产品销售范围不符合要求,股东不符合竞争限制及质押限制要求的,应自《销售办法》实施日起2年内完成整改。这对老牌照来说,账上需留存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保持流动性,存量非标私募产品规模较重的需压降规模,人员配备、系统建设不足的也需限期整改。这对不合规的老机构来说,大大提高了持有牌照的成本。


新规实施后,行业将有几个变化趋势变化



独销机构的业务价值将降低


独销机构的业务范围被限为仅能销售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基金产品,代销信托计划、券商资管、银行理财和私募股权基金等业务通通都不能干了。独销机构的业务价值将大幅度降低。这对以干非标私募业务为主,希望拿一张牌照来背书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来说,牌照的吸引力将大幅度降低。


▌存量的独销机构将加剧分化


对于达不到新《销售办法》的机构来说,维护成本提高,尤其是非标业务存量较大的,需在2年内压降规模,原有的盈利模式受挫,会加速存量独销机构的转让。但是股东资格和经营成本的提高,会使市场上的收购方减少,促使独销机构转让报价的下滑。


对于有股东资源,尤其是互联网股东资源的,规范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销售的独销机构来说,竞争者的减少,将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以及更高的议价空间,提高业务毛利率,改善生存环境。


新申请注册的机构将会增多


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符合要求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公司等,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实体企业,可以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基金销售牌照。独销机构将回归成为与保险经纪公司一样的业务牌照。


在中国目前这种分业监管体系下,几乎全能性的销售金融牌照是不存在的。或许未来有针对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券商资管等私募非标产品销售的金融牌照出现。这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来说,需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逐个向监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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