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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8----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2021)京03刑终63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21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史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伙同孟某某、于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贸大厦×座×层等地,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中投-盈宝八号》等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5亿余元。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变相参与吸收资金1亿余元,被告人李某参与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于某某参与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王某、史某参与吸收公众资金200余万元,高某参与吸收公众资金300余万元。
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六被告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已冻结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个人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在案,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在案,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在案,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在案,史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在案,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在案。另,李某某退赔人民币9万元,杨某退赔人民币54万元,均扣押在案。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六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于某某、王某、史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某某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对黄某某、李某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某某、王某、史某高某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并对高某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在案款物一并处理。
故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八、在案人民币一百九十四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九、在案查封、冻结款物,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