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制度下固定基金变成什么?新 *** 会计制度固定基金转到哪里

jijinwang
【房租一年400万固定成本超千万,公募转私募十几亿的盘,结果净亏损】
年内已经有超过百位基金经理从公募离职,其中不乏崔莹、周应波、董承非等明星基金经理。实际上,离职公募人士大部分是转投私募。而在私募模式下,投研团队的重新搭建及基金业绩压力,也为转战私募的基金人带来考验。
“我一朋友从公募出来在私募做合伙人,公司在北京长安街沿线,房租一年400万,投研团队十几个人,不算合伙人固定成本大概约一年1000万,公司现在规模十几个亿,一年前约二十几个亿,也就是说这一年没赚到提成,管理费绝大多数也是给了渠道,十几个亿如果按照1%的话给渠道的费用是一千多万。粗算下来就是亏损的。”采访中,不愿具名的投资人士向《红周刊》表示。
“总体来讲,公募基金在投研资源方面比私募基金优势更大。我当时也想过,若离开公募,没有了丰富的投研资源,是否还能做好投资。从那时起,我就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不依赖于平台的投资能力,我整个投资框架的信息输入端是上市公司的公告、季报、年报等公开信息,我的优势在于信息的处理,能够在公开信息中挖掘出有投资价值的认知,所以在投研方面因为有了前期这个准备,在奔私后并没有感到巨大的改变。”新华基金前名将、现香橙资本董事长何潇向《红周刊》坦言。
而另外一位不愿具名的今年奔私公募明星基金经理向《红周刊》表示:“公奔私后投资体系不会有大的改变。但其他变化有两方面:因为私募基金更注重绝对收益,短期会在投资体系中给予回撤控制更大的权重;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更为广泛,投资手段也更加多样灵活,中期随着投资研究能力的进一步深化提高,通过构建跨市场、跨品种、多空对冲的投资组合,实现更高的月度或者季度胜率。”
公募转身进私募注重绝对收益,行业竞争平仓线高悬,直接判定生死;在行业内部知名投资人看来,“公奔私”行列中,影响力最大的公募基金公司非兴证全球基金莫属,从公司出走的杨东、王晓明、杜昌勇、张惠萍、董承非等,在私募领域也颇具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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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基金转到哪里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为特殊类别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既有共通之处,亦存有差异,本文针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比较如下。

01

关于概念

1.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02

关于出资方式及出资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03

关于基金组织形式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04

关于监管部门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

05

关于基金设立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06

关于投资方向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1)支持创新创业;(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4)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1)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2)基础设施领域;(3)住房保障领域;(4)生态环境领域;(5)区域发展领域;(6)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7)创业创新领域。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07

关于禁止性投资行为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3)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4)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5)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私募基金投资行为方面未有强制性禁止规定。

08

关于基金运行管理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第六条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09

关于基金风险控制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风险防控未有具体规定,仅规定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0

关于闲置资金处置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处置问题未有明确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闲置资金处置问题未有明确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11

关于绩效评价机制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2)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3)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绩效评价问题未有强制性规定。

12

关于基金存续期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延长存续期问题未有强制性规定。

13

关于基金退出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退出机制未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退出机制未有明确规定。


二:政府会计制度专用基金

   在1993年企业会计改革以前,无论是企业会计还是预算会计,我国都是采取“科目+ 报表”的制度规范形式,没有会计准则。而在西方却普遍采用准则规范的形式。1998年1月1日预算会计实施新制度时,事业单位会计同时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也开始采取了“准则+ 制度”的规范形式,但是没有规范全部预算会计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

三:政府会计制度非流动资产基金

财政部在2013年分别制定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有关资产基金的区别如下:
一、科目名称和核算的范围不同。
1、事业单位设置3101号“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只对应非流动资产)。
2、行政单位设置3501号“资产基金”科目,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对应七项资产)
(一)事业单位非资产基金的核算
1、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确认非资产基金。借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有关科目;同时或待以后发生相关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双分录)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按照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3、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二)、行政单位资产基金的核算
1、资产基金在发生预付账款,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时确认。(双分录)
(1)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时,按照取得资产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预付账款购买的物资或服务时,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均应当冲减相应的资产基金。借记资产基金,贷记有关资产科目(预付账款、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资产基金,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4、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时,借记资产基金,借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三、详细核算请参看两项新制度的有关内容。

四: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基金

1、账记错了年底要调,把记错的冲回,做一笔新的。
2、新制度下,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要分开结转,不能混在一起转,更不能互相结转。你当初建账的时候,事业支出就要按照资金来源进行分类核算,将财政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结账的时候,按事业支出下的上述明细科目分别进行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