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刚 许慧芳
我国基金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这就决定了基金会的所有行为都要为围绕着慈善的宗旨展开。基金会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真正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以基金会的投资必然以稳健为主,目的是为了保值增值,其宗旨是用于慈善。有鉴于此,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均规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是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结合基金会的宗旨就该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投资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梳理。(鉴于暂行办法同样适用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为行文方便以下均以基金会替代慈善组织)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所有民事主体开展民事行为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以从事慈善活动为宗旨基金会来说更要遵循该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合法不仅包括投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应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不得传销、不得非法集资、项目不得非法、投资手段不得非法等。投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投资行为首先要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且不影响基金会的名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并提倡的法律与道德准则,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该准则,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内涵。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暂行办法列出了可以投资的活动范围,基金会在保值增值投资时应该严格在该范围内进行: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要求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这里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同时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是不能在所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目的是防止基金会的财产被以投资的名义被变相分配和侵占。
3、可以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这里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监管的机构包括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的机构名单可以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上查询。
二、安全性
基金会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基金会也仅仅是受托管理该财产的受托人,所以从信义义务的原则来看,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该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所以财产的安全性是首要的任务。
首先,基金会的财产只能部分进行投资。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不得将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这既是确保投资安全,同时也是确保基金会开展正常慈善活动的有效性。
其次,审慎选择投资的产品和委托投资主体。暂行办法规定,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时只能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同时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负面清单中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因为这些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与基金会的宗旨存在一定的偏离。
此外,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应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基金会要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的一系列规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必要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为了确保投资的安全性,暂行办法列出了八项投资负面清单: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以上负面清单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不允许基金会直接进行购买,但是基金会可以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有效性
笔者认为这里的有效性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行为不能影响基金会的正常慈善活动,即确保慈善活动的有效性,二是投资的有效性: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基金会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是强制性的,其中公募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非公募基金会原则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所以基金会要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才能开展投资活动,而且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在投资有效性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为确保投资活动有据可查,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同时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在监管层面,民政部门可以要求基金会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在决策责任追究上,暂行办法要求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