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房屋维修基金是每年都要交吗)

jijinwang
粤标定复函〔2022〕62号
关于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 “水泥掺量约为18%”,施工图设计说明的水泥掺量也是建议按18%(淤泥重度15.1kN/m3)。依据定额1800kg/ m3土容计算,水泥含量为63.6kg/m;而实际打桩记录的水泥含量为54.3kg/m~54.8kg/m,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搅拌桩是否根据实际施工的水泥含量调整合同单价以及水泥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造价调整方式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及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的范围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故水泥搅拌桩应按实际的水泥用量调整合同单价及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的水泥含量为63.6kg/m,是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承担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做出的合理自主报价,并不是依据定额套用和地质资料计算出的报价,且根据试桩取样的试验结果,水泥含量是按18%进行施工,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并无不符,经过5%的抽芯试验和压板试验均全部合格。因此,依据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包干单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不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对应水泥材料价差也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已经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记录的实际水泥掺量与合同已标价的水泥搅拌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水泥掺量不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按实际水泥掺量调整合同价格,相应水泥的价差调整也应依据打桩记录的实际水泥用量计算。
二、关于土方少算漏算及外购回填土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复核,土方开挖工程量漏计约31500m3、土方回填工程量少计约33000m3,外购回填土约22500m3。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漏计少计是否按实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1条约定“中标后不因场地现场的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造价”。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误差应考虑在此风险范围内,应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双方核实工程量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标高进行计算的,是施工压实后的工程量,并非因现场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量变化。依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工程量漏项按实计算,每一项取消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并且扣除或增加相对应的措施费”。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应按实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漏计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图纸按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关于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A1型施工围挡的工程量为4384m,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10606m,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6222m,发承包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施工围挡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结算书漏报,故不予计量。承包人认为,施工围挡的招标清单工程量少计不属变更范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送审结算工程量是少报,并未漏报。且相关单位对施工围挡位置及工程量在变更图及竣工图上已明确,并附有相关验收资料。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结算时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虽然承包人在申报结算时少计部分工程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应按经交通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按实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4日

好消息!

珠海新增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可缓交80%,

符合条件还可申请免交!

快随小编来了解吧~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珠建房规〔2019〕4号)做出补充规定,进一步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补充的规定都有哪些?
一起往下看~

80%的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可缓交

  《通知》提出,建设单位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某独立占地的非住宅单体建筑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且该单体建筑未进行二次分割登记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该单体建筑可申请先缴纳该部分应缴总金额2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8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暂予缓交。

部分建设单位免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负责所持物业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如何申请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建设单位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缓交申请。

  材料包括珠海市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局核准的地名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协议等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后进行书面答复。特殊情况的,答复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批准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单体建筑部分应缴物业维修资金总金额20%的资金,作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部分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共有物业部分出现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情形,申请缓交的单体建筑与已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体建筑应分摊金额在已缴纳的20%的物业维修资金内进行相应扣除。当账户存量资金低于初始金额30%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补足至原初始金额。

  (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出同意缓交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

  转发周知!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