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一法六规是什么?私募基金一法六规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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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抄底信号来了?刘晓龙、吴伟志等百亿私募大佬发行新产品,多家头部私募年初新发基金已建仓
记者了解到,近期百亿私募大佬聚鸣投资董事长刘晓龙的新产品,正在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渠道火热发行。第三方平台数据显示,2021年刘晓龙管理的代表产品获得了约20%的收益。
与此同时,另一位私募大佬中欧瑞博董事长吴伟志也在多个渠道积极发售产品。第三方平台数据显示,2021年吴伟志管理的产品的平均收益达到15%,代表产品的收益也超过20%。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大规模发行新产品的头部私募基金经理,此前在市场调整阶段没有建仓或仓位较低,但近期已经建仓,净值开始波动。
不过,股票私募总体较为谨慎。第三方平台最新数据显示,截至3月11日,股票私募仓位指数为74.83%,环比下降了0.97个百分点,并且创出年内新低。分规模来看,百亿私募减仓力度最大,截至3月11日,百亿股票私募仓位指数为78.46%,环比下降2.28个百分点,同样创出年内新低。
库存释放异常信号,国际油价会否出现“历史性逼空”?分析师:油价大涨后这些标的可布局
布伦特及美国原油期货主力合约均已涨至110美元/桶附近,而两年前的国际期货市场出现的“负油价”一幕仍记忆犹新。
不过,现在华尔街机构发出警告,随着原油需求上涨、供给不足、库存降至历史低位、空头强制平仓,油价有可能会上涨至“任何位置”,甚至引发油价“历史性逼空”。记者采访的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库存及供应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油市逼空概率,且风险主要集中在非主力合约上。在油价已大涨之际,可以关注新能源以及原油成本上升背景下三大链条投资机会。
楼市重磅!哈尔滨拟废止区域性房地产限售政策,新房价格已连续7个月下跌
3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鉴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 2018]12号)(简称《通知》)已完成其阶段性调控使命,拟予以废止。
拟废止的内容显示,哈尔滨市2018年5月起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在主城区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区域范围内,取消建设单位网签合同备案信息注销权限,凡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此外,根据上述《通知》,哈尔滨2018年5月起提高公积金贷款条件,进一步降低个人债务风险,在延续现有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将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0.5调整为0.4。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控制二套以上购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从2018年的政策内容看,最大的亮点在于当时出台了限售政策。当时政策规定,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对于哈尔滨主城区6区的城市,落实3年限售政策,且从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日作为认定日。废除限售政策,标志着房地产政策约束的内容减少,也是楼市政策放松的一个重要体现。
火爆产品再上新!华夏中国交建REIT获批,多只公募REITs产品场内大幅溢价
3月23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显示,华夏中国交建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获批,基金合同期限为40年,准予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为10亿份。
首单央企高速公路REITs项目
继2021年两批REITs获批后,今天又有一只公募REIT获得发行批文。
具体来看,华夏中国交建REIT以湖北省境内武汉至深圳高速公路嘉鱼至通城段项目为底层资产,是行业首单央企高速公路REITs项目。

一:私募基金一法六规三指引

您好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几大方面: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
2、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
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
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
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
5、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
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
并督促调整。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募集办法总体上是采用较为严格的行为监管。同时,募集办法也体现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募集方式的特点。募集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有条件认可了互联网基金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于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理解方面存有一定的争议。该条强调了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并未禁止通过互联网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但是,什么是网络环境下的“特定对象”?监管办法并未给出答案。如何能够将网络受众特定化?监管办法同样没有给出答案。
募集办法明确了网络“特定对象”的确定规则
募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办法还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具备规范管理制度,实行了投资者实名注册制度及特定对象甄别制度的私募销售机构而言,募集办法将极大的推进其互联网基金推介及销售业务的发展。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未来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市场地位将会大大提高。
当然,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网络销售基金,也需要在客户电子身份认证等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以适应基金网络推介与销售大趋势。
对于募集办法,需要解读的内容比较多,本文着重于对募集行为中的宣传规定作出解读。
募集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了两大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宣传方式,另一方面是宣传内容。基本上直击要害,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都是基金销售机构在日常销售行为中经常采用的行为。
募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非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1)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3)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9)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针对私募基金销售过过程中的误导、夸大、保本承诺等行为,募集办法进明确了推介内容的原则和尺度,对于内容明确了如下禁止事项:
(1)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4)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5)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6)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3、设置了特定对象甄别的具体规则
对于特定对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操作标准,比较难于把握。本次,募集办法对于特定对象规定了明确的甄别程序。
募集办法规定了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规定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并同步发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对于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也规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随着私募募集办法的施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积极销售机构,均应对募集基金推介环节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