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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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

介绍公有住房购买程序和购房相关常识。首先应该办理认购手续、再签订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售房单位核准信息、钦定公有住房合同、进行付款、申领产权证。
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
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
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买新套配的公有住房时,新配房购房款和原已购公有住房退房款均由新配房产权单位,以套配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同口径计算,退房款由配房单位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您好!二手房过户,土地收益金的收取规定如下:房改房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征收;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相应价款15%征收;安居工程房按成交价格的2%征收。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途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的不同用途依法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是土地使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必须规定的内容之一。建 设用地用途的不同,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也不同。 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 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 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具体参见各省里的规定;
3、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省都制定有《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另外,还有土地征管业务费、规划修编费等。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的一种,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1.5%)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专项政府性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种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财政拨款。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基数

在9月24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介绍了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韩俊表示,最近几年,全国每年土地出让收入六七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每年增加了600亿元至700亿元“三农”投入。

9月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表示,我国将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

为何调整土地收益分配

韩俊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大量投入,必须拓宽资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据统计,2013年至2018年我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达28万亿元,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

“相比之下,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韩俊表示,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必须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最近几年,全国每年土地出让收入六七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每年增加了600亿元至700亿元“三农”投入。

韩俊表示,这项改革的意义非常重大,可以引导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是城乡利益格局的重要调整,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如何防止“数字计提”

为实现到“十四五”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意见》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如果计提基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

韩俊表示,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操作,也各有利弊。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但是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过做大成本性支出,来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导致政策效果大大缩水。土地出让收入是直接缴入地方国库的,收入数目是有据可查的,便于操作和监督,但是它不能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为避免“一刀切”,《意见》提出了两种方案供选择。

如何防止一些地方“做大”土地出让成本,“做小”土地出让收益,搞“数字计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地方,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也就是说,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吴宏耀表示,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同时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据悉,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地方财政会不会吃紧

现在一些地方财政比较紧张,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会不会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韩俊表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为此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将从明年开始分步实施改革,允许地方分5年改革到位,到2025年达到目标要求。

同时,将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见》提出,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同时,允许省级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此外,《意见》提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的主动权。

吴宏耀表示,为了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坚持精打细算,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同时,不能因为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增加了,就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这样做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土地出让收入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乡村振兴任务比较重,但是土地出让收入又不够,会不会出现一些地区计提资金用不完、另一些地区不够用的情况?韩俊表示,土地出让收入分布很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中心城市土地出让价格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价格较低,但乡村振兴补短板的任务却非常重。为此,《意见》允许省级适当统筹,同时中央统筹的资金也将向部分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