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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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2——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7)京0101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2年起作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的业务经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妙有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及茶油等农业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促使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妙有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理财协议书》等合同,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在石家庄市平山县野生原度假村被平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古月中队民警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当庭承认曾经介绍他人去公司投资并为此获得了提成,但辩称其不是公司的基金经理、未从事公开宣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某某系本案的受害投资人之一,被告人徐某某虽对是否属于基金经理、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系从犯有退赔情节,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起,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有公司)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相关涉案人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及茶油等农业项目,并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仍介绍多名投资人与妙有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等合同,吸收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明知妙有公司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相关涉案人员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仍介绍投资人与妙有公司签订协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关于其不是公司的基金经理的辩解,本院认为,该称号仅为区分普通投资人及为妙有公司介绍他人投资的人的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并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未从事公开宣传的辩解,本院认为,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被告人徐某某将妙有公司所谓的理财项目向外传播,且对其介绍来的投资人对该信息再次传播并不排斥,甚至为此收取提成,故其属于公开宣传。本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妙有公司等非法集资,仍长时间积极参与,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及获取的提成数额巨大,在其参与范围内应承担主要责任,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一: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实倒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中联硅谷的主要业务是投资于房地产类的股权投资基金,也有部分投资IT类项目。但无论什么类型的项目,从股权投资的本质上讲都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所以半年到二三年的短期投资一般对方不会接受,因为这和他们的投资策略相背。如果真的做短期投资,还是去找一些证券类的投资基金吧,公募私募都有,公募肯定不会有问题,半年能出来,私募都有可能也不会接受6个月的投资期间,投资标的的选择太难了
你好,你现在还在中联硅谷做理财吗?
说靠谱的在企业工商信息上查询下,这家公司被告了多少次了。法人李华
中联硅谷18%的年率,月月返息,我已经签了半年合约,每月都按时返息,不错,我的合同到期之后,还会继续投资,稳定的收益,低风险,高利率,在现在的市场下,诈骗和传销的太多了,我觉得这个公司不错。至少从我投资到现在,月月返,从来没有不给过,应该值得信赖。何况现在马上就要上市了。他们的酒业也不错,我现在也经常买,自己喝或者送人。龙王湖养老项目,应该是几个公司一起做,他们主管养老。他们公司主营产业很多,个人认为,值得长期投资。
不了解这家公司..不过按照基金公司的盈利模式这也算正常就是利息18高的有些离谱..正常利率应该是浮动的有个保底盈利度,基金公司注册是需要最低五千万的资金所以楼主可以要求查看公司的注册资金额度,不过建议楼主想投资还是去投资银行,证券营业厅的理财产品比较好因为基金公司就应该是开始做空做多债券市场和金融货币或者别的一些投资,说句实话最少五万元投资,18点的利息在行内看来是有些假的。

二: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进展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通常都是打着“合法”的幌子,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集资比较常见的是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物业质押、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集资,近年来还会利用互联网“变向”发行非法投资基金、彩票、电子黄金、传销等形式达到“快速”揽存的目的。最明显的非法集资方式是,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向公众表示项目有“暴利”,可以入股、投资等形式介入,并且承诺高额返利和回报,利用各种优惠条件来引诱公众集资,可谓是想尽办法以骗取钱财为主给投资者“下套”。

非法集资编造的虚假合同,常常到期还本时间较长,多数长达10年以上,甚至谎称说项目工程很大要30年。在此期间只给你利息,然而你的本金是无法取回的,特别是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多数都是短期内集资到上亿元资金后,卷款逃跑或者宣告项目出现问题公司“破产”,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对于社会的影响问题非常大,再加上本身是虚假合同,投资者防范意识差、举证难等导致了立案和刑侦破案的难度加大,钱款追回的可能性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主要是许多低收入人群、下岗职工、较富裕地区的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甚至“救命钱”投入集资,最终几乎血本无归。大家一定要清楚的明白,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事情,高利益永远都是和高风险对等的,在你想着对方的利息时,对方想着你的“所有”银行积蓄,最终给你的所谓“高额”利息,其实只是你自己的钱“分期”返还给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