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如何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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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获悉,财政部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近日披露《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本次下达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27.5496亿元。其中,风电14.7061亿元、光伏12.545亿元、生物质2890万元。2022年补贴资金共下达两批,加上之前已下达39.645亿元,累计下达67.1946亿元。
上述补助资金发放覆盖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从金额来看,获得补助最多的地区是内蒙古。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发放的仅为给地方电网的补贴资金,国家电网公司及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补助资金另行下达。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通过从电价中征收基金附加的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支持电网企业收购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政府性基金。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规划并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符合电价政策,并按要求发电上网。
流程上,纳入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申请。其中,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申请。地方独立电网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地方独立电网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项目申请需求后,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每年收入情况下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电网企业按照优先顺序拨付至各项目。
前述《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拨付时,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将获得优先保障。
《通知》指出,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二:内蒙古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这个真有补贴,具体情况:
201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分布式光伏应用的政策,其中光伏发电补贴是最重要政策之一。
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二)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7月24日: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390号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1638号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3号
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看到,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均发布了针对光伏补贴的相关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可是,在政策的执行层面上,由于结算程序和文件发票等细节原因,政策根本无法落地,走不下去。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居民用电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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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能源价格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和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抓手,我国从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起,即着手建立市场化的电价形成机制。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能源价格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和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抓手。

我国从2002年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起,即着手建立市场化的电价形成机制。

2004年,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标杆电价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电价标准,促进了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此外,我国还实行了一系列其他政策性电价,包括:煤电价格联动电价、用户分类与目录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脱硫电价、城乡用电同网同价、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等。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将“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作为改革重点任务。按改革方案设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与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电力市场中交易的商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形态存在的,电网中能量的传输并非电荷物质的转移,而是电磁波沿导线的传播。各发电厂生产的电力一旦上网,在物理上就被同质化,无法再区分开来。电力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发、用电权的竞争与分配,以及电费如何结算的问题,最后通过调度计划实现电力商品的交割。由于电能在物理上的无差异性,以及复杂物理网络(电力系统)的存在,使得其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商品之一。

一旦进行真金白银的结算,电价就与电力项目的投资、运营、利润、税收等挂起钩来,并与全社会几乎所有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而进入社会科学领域,不再仅局限于电力系统内部。

可以说,电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属于基础性产品,因此电价体系具有鲜明的公共政策属性。电力并非普通商品,除电能成本外,电价体系还体现出复杂的社会经济属性和国家的产业发展导向,也与绿色低碳发展紧密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电价政策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电力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变化,对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电力行业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电价体系的公共政策属性将始终存在。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电力作为公共产品,电力市场价格的形成也类似于公共政策的发布与执行。

改革者应充分认识到电力定价权的严肃性,其归属和监管需遵循价格法、电力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应警惕在体制改革的名义下出现体制的倒退,杜绝各种可能的暗箱操作,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电价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我国有关电力市场改革的讨论多集中于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以及电网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等技术性问题,鲜见有关基本经济制度、财税、金融、投资、预算、会计等方面的深入讨论。实际上,电力是一种公共产品属性很强的特殊商品,电力行业作为国有经济重点布局的行业,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背景下,难以用经典经济学中有关一般商品的理论来研究。电力行业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重点投入领域,因此电力体制改革与财税改革始终齐头并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电力工业发展初期所采用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也是与之相适应的。中央政府直接掌管电力项目的建设资金投入及审批,制定分类销售电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和逐级审计制度。这一体制在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初期曾起到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之下,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实行了“拨改贷”(即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利改税”(即以税收形式上交企业利润)、“税利分流”、“分灶吃饭”、“财政大包干”等改革政策。原电力部成为我国第一个进行“拨改贷”试点的行业部门,相继通过集资办电、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资办电,并提出了“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二十字”方针。

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税制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支撑了一些关键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电力行业则着手进行“投贷分离”、“厂网分开”、“政企分开”等改革,撤销了电力工业部,并在上海、浙江等6省(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2002年起,我国拉开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序幕。“国发〔2002〕5号文件”就电力体制改革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电力企业财政利益格局方面的变化与调整作出了规定。

可见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包括财税改革在内的整体经济体制改革所推动的。实际上,电价政策作为我国价格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财政政策一样被用作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适合国情的电价与电力市场改革方案只能建立在我国财税、金融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现实基础之上。

(陈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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