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怎么计提发展基金(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发展基金)

jijinwang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了一所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业主们很高兴,房价涨上去了,所以开发商也高兴。只有会计在发愁,咨询我们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经了解,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他们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必须配套建设一所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
对于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相关的税务处理是这样的:
1、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例中,学校建成后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所以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土地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增值税。
学校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所以可以作为项目进项税额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按规定扣除。
安徽省税务局以营改增问题的形式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