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当前处于基金发展的黄金期与基金经理成长的野蛮期,基金扩张速度与管理水平明显不相匹配,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私募基金清盘。而投资私募原本就是高风险投资,譬如美国的对冲基金平均寿命为四年,所以美欧私募基金的淘汰率非常高。国内的私募基金也不会例外,有相当一批私募基金的寿命仅在四到五年之间。
截至2021年年底,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46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2.41万只,总规模19.76万亿元,一年内就增长了3.79万亿;其中,2021年增长最迅猛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增加了2.36万亿,达6.12万亿元,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则突破了10万亿元。
截止2021年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有76839只。出现个几百只基金清盘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另外,私募基金种类比较多,私募基金清盘又不等于都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问题。
美国股市近十几年来处于长期牛市之中,按道理ETF指数基金的盈利应该是比较稳定的,但2019年美国仅ETF基金就有1000多只清盘,而ETF基金整体上也就5000多只,新设立产品的平均寿命不到4年。ETF指数基金尚且如此,更何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所以未来还会有更多数量的基金被清盘,投资者对此要有所准备。因此我一再提醒投资者,公私募基金的投资选择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从投资概率上看与选择股票没有什么不同,过度吹捧基金的盈利能力就是对投资者的欺骗。
一:私募基金怎么选择
1、收益率。 判 断基金的成绩,不能追求收益率越大越好。一般而言,年均20%-50%的收益率是可以长期稳定取得的,偶尔超过100%的收益,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基 金声称能长期保持每年100%的收益率,这显然是不可信的。因为世界首富巴菲特的年均回报率仅为26%,他保持了40年,就成为了世界首富。二:私募基金怎么申请
1、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2、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登记与备案,那么也有了以下的要求: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机构基本信息、持牌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及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产品基本信息等,上传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规定
(2)**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
(3)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规定,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基金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三:私募基金怎么找客户
私募基金其实全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针对于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和设立来讲,基本上都是属于个人性质或者机构性质的投资,对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的投资协商进行,所以在某个意义上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就目前来看私募基金的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有募集对象的方面一般就是限定的相应的投资者的范围,不是所有的进行募集,第2个方面那就是募集方式的不同,也就是所筹集公开募集的一些方式,可以选择多种,第3个可以信息披露方面,也是有相应的特点,因为它的信息披露也是层层选择,不是将所有的信息都公开,第4个法律监管方面肯定是更加的严格,这是募集资金的一个特点。
私募基金一般是筹集资金,可以选择几种方式,一般可以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一些电话,互联网微信各种客户端的方式进行推广,然后召集各种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其次可以通过一些以机构的名义来获取更多的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进行风险评估来获取更多的投资商来进行基金投资,这样就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进行一种私募基金的合作,也就成立了私募基金。
当然要寻找投资人的话,方式特别多,也就像刚才说的,可以选择一种电话短信公布微信等各种客户端的形式进行招募各种投资人,招募投资人的时候一定要看投资人是否有相应的资金承受能力,以及是否是比较稳定靠谱的一些投资人,只有通过筛选和利益相关之后,基本上就可以选择一些更好的投资者进行投资私募证券基金,这样一来双方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利与弊的需求,那就更好。
四:私募基金怎么买和卖
我前年买了高瓴的私募,收益还没有我自己的理财高,私募风险大,建议慎重。
五:私募基金怎么找投资人
(本文
一、私募基金行业现状
根据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到19.76万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10家,较2020年底增加了49家,在新的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的同时,也有一些私募主动或被动注销。这些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部分是由于经营业务的发展而正常的退出,一部分是由于暴雷而被动退出,大多数暴雷的基金管理人都是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的。本文讨论的是后者,投资者如何对暴雷的私募基金进行维权。
二、私募基金风险类型
根据对暴雷私募的分析,除确因市场因素等导致无法向投资人兑付外,其风险类型通常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私募基金本身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即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如挪用募集资金等,由此导致无法向投资人兑付;二是由于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发生风险导致兑付危机,该等情形下,通常伴随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是否尽责、是否应当赔偿投资人损失的讨论。
1.违规募集
“爆雷”私募所反映出的违规募集问题较为突出,违规募集行为通常包括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情形。
2.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运作募集的投资人资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从爆雷私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私募机构存在未按约定运作基金财产,甚至通过伪造文件、伪造印章等手段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问题。
3.虚构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通常投资于股票、股权、债权、基金份额等投资标的,而不少爆雷私募在并不存在实际投资标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项目、虚构底层资产等方式骗取投资人资金,在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投资人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向其他投资人还本付息等。
除了私募机构虚构投资标的骗取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外,不少爆雷私募发生兑付危机的根源在于底层资产的融资方存在欺诈问题,如以虚假资产转让、虚假资产担保等进行融资,而私募机构则可能存在对融资方尽调、风控失职等情形,最终由于融资方无法还款导致风险爆发。
4.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产品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等材料、信息。而从爆雷私募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少私募机构的产品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仅备案部分产品进而以该等产品备案为背书为其他未备案产品募集资金。
5.其他问题
除上述风险问题外,根据其他相关案例,爆雷私募通常可能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了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包括短募长投、期限错配等;违规利益输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隐瞒重大信息或者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形。
三、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人如何维权?
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且投资人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与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后续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要求相关方承担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起诉哪些主体,或者说哪些主体可能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阶段,管理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包括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阶段,管理人的义务则主要体现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及时履行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基于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在“陈洪与上海云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上海云枫作为案涉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时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向投资者定期报告。而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受托人义务,未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已构成违约,且同时侵害了原告作为投资人持有的案涉基金份额财产权益。因此,上海云枫应当赔偿投资人的投资款以及利息。
2、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实践中,较多投资人通过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与销售机构的相关人员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当私募基金发生兑付危机时,投资人多倾向于联系销售机构了解情况。那么,投资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销售机构并不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等工作,其义务及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投资者适当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销售机构适当性义务包括“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负担起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适当性义务”等内容。如果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投资人可要求销售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在“龚利平与被告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金观诚公司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其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对基金和资产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评估等级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而金观诚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且未要求投资人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存在过错,金观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核心义务在于保障存放于托管人处的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相应资金的划付。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约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但托管人对管理人指令的审核义务一般仅限于根据基金合同、相关凭证等进行形式审核,而不承担实质审核的职责。除非托管人有明显的过错,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较难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负有的义务,如回购方未履行回购义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则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兑付。该等情况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联或者管理人怠于对相关责任方追偿,很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流失。那么,投资人可否绕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诉要求底层资产相关方履行还款等义务以维护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则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的还款义务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于行使对相关方的追偿权利,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投资人作为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前需遵循特定的内部流程,即需先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投资人方可自行起诉。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相对复杂,不同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并无法律实体存在,投资人与管理人主要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形成合同关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能否绕过管理人直接起诉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规尚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有委托代理说和信托关系说两种观点。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则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相应的权利。而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信托关系,则投资人可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即如果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