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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PE FOFs)即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PE)进行投资,从而对PE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基金。
PE FOFs和私募基金扮演的角色最大的不同在于,同时扮演了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双重角色:面对投资者时,FOFs充当GP角色,为投资者管理资金并选择PE基金进行投资;而当面对创投基金、并购基金和成长基金等PE基金时,FOFs又充当了LP的角色,成为各类PE基金的投资人。

一:私募股权基金LP

结构上来看,现在股权基金更倾向于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来发行,权责更清晰,也是监管更倾向的。

所以基金里面得需要一个GP 和若干个LP

从管理上来看,凡是涉及到募集的,都需要去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话,首先需要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来履行管理职能,当然管理人和GP可以是同一个,也可以是不同的主体,如果是不同的主体,按照协会要求,两者之间需要存在关联关系。

另外还需要外包以及托管机构,一般商业银行和专门机构可以做,对于有限合伙基金,不一定必须有托管,如果找到可以做资金监管的小银行也是可以备案的。


二:私募股权基金 LP 100万

随着基金业协会和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加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销售牌照”也开始变得越加难以申请,能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和销售资格的机构也变得稀缺,那些不合规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在监管的严要求下逐渐退出市场,私募行业也因此变得愈加规范。那么为什么私募基金的起投点这么高?
1.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
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
2.限制参与人数,确保私募性质
私募基金产品与公募产品不同,其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降低流动风险,增加稳定收益
由于私募投资的项目大多有较长的回报周期, 需资金比较稳定。如果没有投资门槛, 会吸引数量众多的投资者, 而众多资金来源的不稳定,也造成了投资值更高的流动性, 这就会增加私募基金随时面临投资者撤资的可能性,不利于私募基金的收益,加大了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使投资者面对私募基金投资也会更理性,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使得基金管理人较少受到随时撤资困扰,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期望收益。
私募有很大的风险,有可能面临本金的全部亏损,如果一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够,那将是什么样后果? 这样的措施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让大部分投资者失去一种赚钱的渠道。

三:私募股权基金 LP 权利

本文将针对LP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做相应的梳理。在LP退出过程中,当然退伙情形程序上较为特殊,本文暂不做分析。

在LP采用权益转让方式退出时,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方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GP同时也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LP将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合伙企业原有LP

该情形下,在大多数合伙协议中,只需要获得GP的同意即可完成本次转让,实务中可以由转让方、受让方和GP共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完成本次转让。

转让程序一般来说仅参考“LP权益转让”条款。

在某些合伙协议中,需要转让方提前30日通知GP和其他LP并提交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文件即可完成本次转让,并不需要事先取得GP的同意,转让协议只需由转受让双方签署。比如以下条款,

当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受让方应同时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及转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关于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的认缴协议的约束、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并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其他手续

除了合伙企业层面的程序外,转让方和受让方还需要完成关于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的工商信息变更。

对于已备案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在中基协的备案系统中完成产品季度更新项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

(二)LP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原有LP

该情形下,所需要完成的操作与上一种情形相同,LP实现从合伙企业退出。

转让程序一般来说仅参考“LP权益转让”和“LP退伙”条款。

(三)LP将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投资者

该情形下,LP在取得GP同意并且其他LP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将持有的部分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成为该合伙企业新的LP。

该情形下,转让程序需要综合参照“LP权益转让”、“LP入伙”、“后续LP出资”等多处条款。

该新加入的LP除了与转让方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之外,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协助完成相应的合伙企业工商变更,包括原有LP出资变更和LP增加的变更;

二是对于已备案的基金产品,新的LP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确认流程,包括提供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参与风险调查问卷、签署风险揭示书等;

三是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完成新LP入伙程序,例如按照条款要求,新LP会被认定为“后续合伙人”,由于新LP入伙时,合伙企业可能已经进入退出被投项目并获取收益的阶段,为公平起见,新LP会被要求按照入伙时间以一定利息支付“延期补偿金”。

对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还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是完成合格投资者的确认流程;

二是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完成新LP入伙程序;

三是在中基协的备案系统中完成产品季度更新项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按照合格投资者要求,新入伙的LP需要达到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出资额,因此,如果新的LP受让的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不足100万元时,需要另外增加出资,直至该LP持有的总的私募基金份额大于等于100万元。

(四)LP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投资者

该情形下,新LP入伙,旧LP退伙,所需要完成的操作与上一种情形近似。由于原有LP本身已经是合格投资者,所以新入伙的LP也不会出现出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情形。

该情形下,转让程序需要综合参照“LP权益转让”、“LP入伙”、“LP退伙”、“后续LP出资”等多处条款。

【结语】LP退出的实务操作中,不仅要满足合伙协议相关条款要求,更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当中会因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涉及到“外资”等情形。另外,也需要注意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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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募股权基金 LP资管计划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
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
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
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
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
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
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