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维修基金怎么算(上饶房屋维修基金规定)

jijinwang
近日,江西上饶,村民翻盖新房挖出大量银元,遭附近村民哄抢,损失了三分之一,村干部紧急上报,领导回复:让他们分了!
村民在翻新房拆旧房时,挖掘机就在第一层土里挖出到银元,挖掘机师傅马上下来捡走了二三十块,接着房主就和两个朋友在现场挖出大量银元。这个消息就不胫而走,很多村民就纷纷赶过来看热闹。
胆大的村民就围上去,趁机抢走了一些,据事后不完全统计,村民抢走了两三百块银元,房主和朋友护住了剩下的五百多块银元。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的文物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改变而改变。”既然农村土地都是归集体所有制,那么土地里挖到宝贝归国家所有,国家会根据本法第12条,给予文物上交人员相应的奖励,这是普遍的做法,也是社会共识。
因此,村干部保护好现场上报领导,经多方谈论,认为这批银元比较常见,价值也不高,所以就不打算让房主归公,只要大家没意见,就让他们自行分配。意思就是说,这批银元不属于文物,只要房主没意见,大家开心就好。
领导这么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批复也有说明:“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并不是所有挖出来的宝贝都需要上交,只要房主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宝贝是属于祖传下来的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由文物所有人保管。
但是未经允许而贪心哄抢的村民,你们的行为不只是欺负老实人,而且涉嫌违法,根据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既然不是文物,而这笔钱在以前可以买一处大宅子,放在现在也就值一顿饭钱,但是对于房主来说,这是祖辈留给他们的一笔财富,是祖辈对他们子孙的牵挂,纪念意义重大,希望参与哄抢的村民能够归还,以免房主追求刑事责任。
朋友们,大家认为村民该不该归还哄抢的银元?上交国家好还是由私人保管好?


网友评论

法律规定地上房屋是个人所有财产吗? 不管那个年代谁收藏的,维修房屋时发现的银元就是个人财产 国家无权回收。

我们这里第以前地主家土地下午挖到过,不过是他们后人自己挖的,我觉得这是私人的东西
这个事情,在我们广东发生过,挖掘机师傅,挖到一堆银元宝无出声,到最后挖掘机师出大事,去医院一查得到大病,把银元全卖掉的钱医病都不够,
我村在八十年代就有村民在耕地里挖出大量银元,俗称袁大头。可以到银行换人民币
以前老家的老街那里,也经常听到老宅子里挖到银元,元宝之类的宝贝。谨遵家长的教导,不上去凑热闹,不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有人说八百一个银元吗?我他妈小时候不知道丢了多少,记得我小时候我幺爷爷都是箩筐卖的银元,现在家里翻一翻应该也还能翻一些出来。哎,不说了,损失惨重。
银元的话至少800一个,普通的1000多到3000,好点的就上万

八百多枚按比例还是有几张五位数的。银元现在都是四位数起步,品相好的近中千,稀有的更别说了。
自家房翻盖发现的,如果不是买的别人的,是自家长辈给留下的房产,肯定是他家的,难道是别人埋了他家的

一个银元还是值不少钱。只是没到“文物”级别。五百个银元,十几万还是要值的。
正常套路不是:文管队员登门向村民讲解文物知识,村民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纷纷将银元上交,县文物局为每位村民颁发奖状

宅基地属于永久性占用,属于私人物产,就算埋于地下也户主家族的事情,应归当事户主。

国家对文物的管控,主要是看重历史价值,银元这种收藏爱好者间能流通的,它既然是在房东的宅基地,本来就是应该房东所有,其它的人都是抢!
我家堂堂爷爷,他父亲留了十几块银元,用罐子装着放墙洞里的,90年代很值钱没卖,后来就不大值钱了[祈祷]
国家是有相关规定,对于在自己祖宅中发现的东西。时间不超过六百年,还是三百年我忘了,能证明是自己祖宅的东西那归自己好像说
银元要看年代批次的,含银量高的就值钱,有的就不行,还有假的。以前专门有人收,多数人家还不要
自家房翻盖发现的,如果不是买的别人的,是自家长辈给留下的房产,肯定是他家的,难道是别人埋了他家的[赞]
刚开放台胞回大陆探亲那几年,我们这里回来了一个大地主的后人,想找当时埋在家里的财宝,可地主的老房子没有了,找了村里的老人估摸了下,把可能是的一家人的房子高价买下,挖了大深深也没找到。国家对文物的管控,主要是看重历史价值,银元这种收藏爱好者间能流通的,它既然是在房东的宅基地,本来就是应该房东所有,其它的人都是抢!

这事的核心点是,不属于文物,也不值钱。如果价值高,谁嘴大就是谁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随便找个罪名,也没收了。想留也留不住。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地下的文物属于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住房维修基金按购房款2-3%的比例计算,或参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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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维修基金怎么算

房屋维修基金按购房款2-3%的比例计算,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计算,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维修基金交多少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 1、商品住宅:一般为房价的2%-3%,大多地区是房价的2% ,由购房人交。全国杭州市例外,按建筑造价的8%,由开发商交。 2、公有住房:除了购房人按2%交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还必需按房价20%交,在销售房屋的收入中扣除。 3、非住宅,参考住宅执行,也有按建筑面积交的。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按多少交纳,由谁交纳

合肥市家庭首套房 且面积为90平米以下 的房屋 维修基金收取总房款1%;凡是90平米以上,均收取总房款2%。维修基金是什么时候交?2016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多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的?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房屋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自今年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2016沈阳维修基金《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起施行。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首期交存标准由57.5元/平方米调整为63元/平方米(没有电梯)和92元/平方米(有电梯)。针对突发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办法》也明确界定了范围,规定8种情况可以采用应急程序,由业主委员会请专业部门认定后立即组织维修。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016维修基金政策2015年10月17日,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通知》在现行政策法规的框架下,通过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标重点、细化应急使用制度、创新业主表决规则等方式,探索建立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通知》鼓励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对长期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和配套设施两大方面。业主也可以将维修资金用于维修、更换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在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及助老设施等。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于老旧小区及电梯更新改造的具体标准和内容,《通知》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针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的问题,《通知》提出了四种表决方式,一是业主将表决权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的委托表决方式,二是一次性表决通过、分批使用资金的集合表决方式,三是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投票权数计入赞成票的默认表决方式,四是持反对意见业主占“双三分之一”以下视为表决通过的异议表决方式,但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上述表决方式作出事先约定。针对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无法及时拨付使用的问题,《通知》明确,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资金申请主体的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住建(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通知》还要求,审核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组织维修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针对维修资金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通知》还要求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的维修资金基本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针对维修资金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大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支持力度的同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在专户银行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对于保障住房正常使用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