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炒股(财联社炒股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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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券业人员“炒股”原则不会变 不要误读】财联社2月21日电,证监会日前公布一批两会代表委员建言提案答复,其中有答复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有部分市场观点认为,这意味着券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可能会松动甚至以某种程度放开。但翻阅答复原文我们可以看到,市场误读了这一信号。证监会此番答复只是再次强调了证券从业人员职务工作的特殊性,现有法规中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度框架不会变。从全球各国金融监管趋势上,越来越多国家和机构明令禁止和限制从业人员买卖所属领域金融产品。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禁止券业人员买卖股票也是有必要的。不过随着金融产品形态和市场的多元化不断深化发展,从业人员和券业机构的范围和定义在不断丰富和变化,对于这一禁令的适用人群和范围可能也在发生变化。(财联社记者 梁柯志)

2018年有境外房地产公司携带移动POS机在我国境内为购房者提供刷卡支付服务。银行卡清算机构靠自身无法监控移动POS机行为,从交易记录看,在境内刷卡与在境外刷卡显示信息基本一致,只能依赖境外收单机构进行监测管理,难度较大。

五是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

境外机构或境内机构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内居民提供比特币、ICO交易服务。根据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非法金融活动。

六是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

部分境内、境外企业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数字平台,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在我国境内吸纳客户,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根据监管部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任何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

销售私募产品需持牌照,并面对特定对象

金融牌照有国界,国内大部分中小机构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此为金融行业牌照的地域边界。孙天琦还认为金融产品也应当有客群边界,指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

孙天琦提到,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

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