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入职工伤基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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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珠海中院裁判:“冒名入职”不是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当理由——太阳鸟公司诉珠海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案

张三冒名入职工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待遇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张三死了,工亡已认定。但张三入职时使用的李四的名字冒名入职的,投保工伤保险也是李四的名字。

张三一日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张三非主责,公司以李四的名义申报了工伤,认定了工亡。

后来,张三的家属要求人社局把工伤认定书上李四的名字更改为真实劳动者名字张三。

公司主动先赔偿了张三工亡待遇70多万。

公司向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提出要求社保支付张三的工亡待遇被拒,人社局说张三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李四的名字,拒付工亡待遇。

试问: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当支付工亡待遇?

2022年3月16日,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其他工伤案的案例时发现了这个案例,于是,我把这个问题发到了几个律师微信群大家一起研讨,观点不一。见仁见智。

下面,我参考两个成功案例谈谈我的看法: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十九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十一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一案,即为典型的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后发生工亡,家属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而本案虽然张三冒用“李四”的身份信息入职,公司以“李四”名义为张三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张三仍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张三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张三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相同,应该参照适用方正当合理。

二、张三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张三因事故伤亡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非本单位职工的,用人单位没有缴费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错误地以他人名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保对象仍为该职工,而非被冒用身份的人。

本案中,张三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张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备注一:

以上参考成功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11例: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以上参考成功案例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行再1号行政判决。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521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