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余额怎么全部取不出来(余额宝怎么全部取出来)

jijinwang
最近网上听到了许多有些银行因某些原因,存储的钱取不出来,所以我比较建议大家把钱应该存入以下银行好点: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作用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通过国内外开展融资活动,筹集资金,加强管理,支持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银行
主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公司金融业务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个人金融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系统服务。金融市场业务主要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
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121 家(2012年),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墨尔本等国家和地区设有分行,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
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5]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总行设在北京,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在“全球银行1000强”中排名前7位,穆迪信用评级为A1
交通银行
总行设在上海,是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近代以来延续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是中国第五大银行,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
以上银行比较可靠,国营企业,比一般地方私人银行安全性高不少!

把钱存在银行,在大众的认知里是一种靠谱的选择,但是近些年银行储蓄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时有发生。四年前辽宁一女子存在银行的1310万元被银行职员悄悄转入他人账户,至今没有追回。

同一年,浙江宁波的朱先生去取自己存在银行的410万元拆迁款,银行人员却告诉他:一分钱都取不出。为了存了钱却取不出,是银行私吞,还是和辽宁女子一样资金被银行职员盗转?

事件始末

2017年朱先生家的老房子拆迁,朱先生和开发商商议取消了安置房,把房子换成了拆迁补偿款共410万元。拿到这笔钱朱先生并没有急于用来购房,他和老父亲有房子住,平时做点小营生,足够一家人生活,便想着把钱存入银行,每年拿点利息滋润生活,等到要用时再取出来。

他们也听说过许多“银行不靠谱”的流言。一家人仔细斟酌过后,选了当地的工商银行存钱。这笔钱在小镇上算是大额资金,因此接待朱先生的是银行客户经理。

朱先生学历不高,是个老实憨厚的普通人,不懂银行里的那些弯弯绕绕,客户经理拿着一堆让人眼花缭乱的单子让他签字,上面的字密密麻麻,他也看不太懂,但他明确地和经理说过,只做储蓄,不要其他业务。

银行经理表示因为他是大额储蓄账单,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朱先生也对单子上的条款太多,他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结果一时疏忽给自己招来了大麻烦。

朱先生以为自己是存了一年的定期,刚好一年后他们有了买新房的打算,就准备把钱取出来存成活期,还可以拿到一笔利息。

结果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能取出18万利息,那410万一分也取不出来,因为他的钱已经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他手上的单据不是存储凭证,而是基金购买凭证。

且这份基金产品有自动转存业务,客服没有在规定时间取出,就会自动进入下一轮锁定期,锁定期为一年。

朱先生早就听说过基金产品不靠谱,一不小心就会血本无归,所以当初他千叮咛万嘱咐,只办储蓄,不办其他业务,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他怀疑当初办理业务的银行职员为了业绩故意忽悠他。因此向银行讨要说法。

银行方面派了高层来处理这个问题,但调查过后却把责任丢给了朱先生自己,银行方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找基金公司协商。

朱先生找到基金公司负责任,询问为何转存前没有任何通知,基金公司又把“皮球”提到了银行,因为客户的联系方式是由银行管理的,银行的代管业务里包含着转存时的通知义务。

两方都不愿为此事负责,朱先生一家着急上火,干脆把他们都投诉到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要求将本金索要回来,那么朱先生能否如愿,银行又是否要为此事负责呢?

法律在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那么朱先生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等下一个赎回期再将钱取出来,到时候410万本金还剩多少,就难以预料了。

至于银行和基金公司的相互推脱,从法律上来看,双方都是有责任的。银行所谓的“只代销不售后”,一听就是不负责任的。

若是4S店也只管销售,不管售后,那出了问题难道要消费者去找源头厂家?消费者都不知道是哪一个厂家,一如朱先生这个案件中,朱先生都不知道第三方的存在,银行在事发之前也从未提供过第三方基金公司的联系方式给朱先生。

在基金到期时,基金公司有义务通知用户赎回,从服务客户的角度来说,银行也应该提前通知客户,这才完成了销售的闭环。双方都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一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核实了银行和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朱先生可以向他们索要侵权赔偿。

从前人们对银行的信任是百分百的,但随着银行业务的拓展和金融风潮影响,银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丝毫不为客户着想,甚至还专门忽悠文化水平低的中老年人。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升银行职员的职业素养,增加多方监督管理手段,是势在必行的。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