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要什么手续?

jijinwang
成立新加坡基金会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吗
新加坡基金会公司名称后缀中必须带有limited的字样
如果公众公司中有基金等词需要申请牌照。如果不开账户并且不在新加坡经营那么可以不申请金融牌照
可以在注册成立以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去除有限公司字样,但必须是在该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一: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等。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基金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除尘肺病人痛苦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对尘肺病人的关怀,依法募集和使用善款,办好慈善事业,开展尘肺病的治疗、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全面实施和推进尘肺病康复工程,使更多的尘肺病人得到救助与康复。

二:成立公益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2、如果是市级基金会,原始公益基金必须大于400万,如果不是,原始公益基金必须大于200万,资金必须是货币;
3、基金会要有一定的规范性;
4、要可以独立的承担社会民事责任。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成立基金会需要向什么部门申请

首先在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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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基金会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8条和《慈善法》第9条,基金会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公益目的”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中,对“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都给出了相应定义。

“公益事业”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原始到账资金】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名称】规范的名称。

【住所】固定的住所。

【章程】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朗;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组织机构设置】基金会应设置理事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和监事,要求如下:

·理事会

①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③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⑤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⑥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莓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⑦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

①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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