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基金退出

jijinwang
全国最赚钱的政府引导基金。
2007年,合肥拿出当时三分之一的财力砸面板产业,投资京东方,赚取100多亿元;2011年,又拿出100多亿元砸半导体产业,投资长鑫/兆易创新,上市浮盈超过1000亿元;投资京东方6代线、8.5代线,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收益近200亿元。接着投资安世半导体、闻泰科技,收益及浮盈近1000亿元;2019年,再拿100亿投资蔚来汽车,已获得千亿元的账面回报。
这种投资效率,股海明灯。

一: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通常都有一定的期限,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周期可能长达数 十年,因此参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需要多种方式退出。具体的退出方 式有项目清算、股权回购/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三种。

二: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和让利机制

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如何运作?一般招商类基金应该怎么样管理运作才能引领产业园区实现盈利模式?

在参加一些关于基金的峰会上和参观考察中,各方面人士都会提出与园区招商有关的基金等相关的问题,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如何运作?一般招商类基金应该怎么样管理运作才能引领产业园区实现盈利模式?但大部分人士都缺乏专业的基金模式认识,在运用基金过程中都显得“雾中看花”一般不真切。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政府招商类基金运作,本文就招商基金管理机构的角度,从已成功运作的基金招商案例出发,给大家分享解答一些基金相关问题,然欤否欤,请批评指正。

一、地方政府招商基金发展现状及问题

目前,中国的产业园区招商基金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难题。中国拥有众多产业园区,伴随着园区的发展,特别是在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招商引资的任务越来越重,通过资本和基金招商的形式,正逐步被广大园区所接受。但是,各地产业园区,资本运作形式不一,存在几种主要类别:

政府招商基金:一、政府直投基金:许多园区出于吸引重大项目、产业扶持的计划目标,都成立了各种直投基金,但主要是通过政府、园区,直接成立基金公司,由自己派人来管理。

二、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不同于直投基金,主要通过少量的政府出资,以此撬动大量的社会资本,来完成产业引导的功能;

三、政府产业母基金:所谓“母基金”,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投子基金的形式来进行运作。但现在,为了主动发挥产业引导的作用,也开始拥有一些直投的功能,实际上演变为直投基金的另外一种形式。

其实,无论是哪种基金形式,从政府、园区的角度来讲,核心目标皆是想通过基金、资本的引导,将产业吸引到园区里来。但不容忽视出的是,两种形式都有各自的问题。

从实际运营的角度看,政府直投基金,目前仍受制于政府的体制机制,包括人才限制,实际运营效果因此被迫受到较大的局限。政府引导基金亦是如此,一般的政府出资参股子基金,由于政府初衷是希望通过少量社会资本引导,所以究其本质,是两种性质资金共同组成的。社会资本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出资通常仅占20%-30%。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虽然目前各地都成立了引导基金,但实际经营成效却差强人意,主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更

政府直投基金,问题同样无处不在。政府以引导产业落地为目的,通过自己出资,成立管理团队,进行国有体制运营管理。但是,由于基金本身国企国资的性质,直投主要存在着有两大短板:

一、虽然现在政府重视新兴产业,可一般新兴产业技术门槛较高,政府直投基金因人员结构设置问题,极难有一些专业人才。

二、政府机构的最大特点,在体制机制上面难以有所大突破,不能给管理人员以市场化的运作规律,导致政府直投基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

另外,直接投资是以国资为根基,还面临着一个国资管理的问题。中国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相当严苛。那么,这将限制许多直投基金管理人的劳动积极性。他们恐惧风险、担心问责,而直投基金的运行效果无形之中被大幅影响。最后投资一般都变成领导拍板,管理人员或者专业人员积极性更加欠缺。

产业基金,现在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投基金与产业引导基金的中间类型。但是目前的直投基金,政府扮演的角色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而引导基金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引导的形式,让社会资本的管理人员取材引导基金,但这两种运作模式仍都将受到限制。

基金招商案例:南通海门科技园。海门科技园原先的产业定位是生物医药,由蓝湾资本托管两支园区基金总规模5个亿,实到资本大概3个亿。

两支基金都是政府平台公司出资占主导,蓝湾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决策模式是由双方成立一个共同的投决会,园区也拥有投决会席位,整个决策流程属于共同决策,要全票通过,相当于园区有一票否决权。

同时,为了体现基金招商引资的性质,双方约定:基金所有的投资、投向都只能用于招商引资,换言之,只能用于投资来园区落户的一些企业,实际上是在做增量。将原来的直投基金委托给蓝湾资本的专业团队管理,也就是招商基金。

历经两年时间的运作,蓝湾资本共投资了20个项目,在园区内形成了大分子生物药、小分子创新药、合成生物学、高端医疗器械产业的四大产业集群。不少项目已开始进入了第二轮融资。例如,其中的一个项目,从2018年开始,现已完成了第二轮融资,融资额超过3个亿。所以虽然基金表面上仅是3个亿,但蓝湾起到了引导作用,实际得到的引导的社会资本已超过了四个亿。因此,根据目前运行情况,招商基金已经切实达到了三方共赢的目标。

从园区角度来讲,通过跟蓝湾资本合作,高效率地引进高质量项目,形成了产业集群。从服务的客户角度来讲,产业寻找到了适合发展的园区土壤,而从基金管理机构的角度来讲蓝湾资本投资到了优质的好项目,未来收益可期。这种招商基金管理模式,将是一种共赢的模式。

招商基金盘活园区招商,南通海门科技园,是一个较小的产业园区,属于镇级的园区。从区位角度,离上海不是特别远,仅一个多小时路程。园区是在一张白纸上作画,在一片空地上建起的一个园区,配套优势不是非常明显。

目前海门科技园已形成了初步的产业集群效应,在行业内也小有名气。能取得今天的成就,与以下几点因素息息相关:

一、明确的产业定位:海门科技园贯彻生物医药研发产业定位。进行统一、高质量的规划,按照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科创小镇标准来制定,造就了起有优美的环境优势,适合高端人才创业。

二、专业配套服务:海门科技园围绕生物医药产业进行高端专业化的园区设计。以及一个完整的产业发展生态系统,包含各类增值服务、园区配套设施等。

三、市场化的发展理念:市场化的发展理念帮助海门科技园可以在与包括蓝湾资本在内的市场化机构战略合作的过程中,能够高效、快速地引入一些高质量的企业。

“筑巢”之后如何“引凤”成为了海门科技园的最大问题,蓝湾资本针对引入医药企业及海外人才创业,认为绝不能千篇一律地盲目去招商引资,而是要建立在解决他们痛点的基础上。

生物医药属于真正特别早期创业的行业,拿地建厂房这种重资产投资的企业较少,更多的是早期研发型公司,希望的是有一个良好的硬件载体让他们拎包入住。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园区实际上在这方面是短板,他们只有土地或有一些非专业的硬件载体。但实际上生物医药企业都有一些专业要求,达不到的话是没法入驻的。例如,GMP标准,层高、承重、排放等都有一定要求。你达不到,那就无法进来。所以园区招商引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硬件载体。

目前中国不缺钱,中国最多的就是资本,但实际上国内缺失大量早期资本、天使资本、愿意进行风险投资的资本。现在操控中国资本的大都是PE资本,可实际上,大量科技人才、科技项目是需要早期资本支持。针对这一问题,产业园区在打造与生物医药产业相类似的产业时,需要更多得提供早期资本支持。

其实,研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硅谷、张江高科、苏州生物纳米园、深圳科技园区等就能察觉到,他们为什么能脱颖而出?是其活跃的创业氛围,创业企业愿意主动前去,这种核心氛围与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体系密不可分。在这些地方发展的创业者,极容易就接触到风投机构,大概率赢得天使投资机构的支持。

鉴于此,做科创产业园区,“基地+基金”已经成为了一个标配。若仅有基地,仅有硬件,没有基金,或没有创业者所希望的天使基金支持,那经营科创园区的难度是巨大的。

招商基金优势。1、产业园区招商和育商并重,以前招商叫摘桃子,但现在成熟的桃子越来越少了。产业园区势必需要将招商为主的经营逻辑转为招商、育商并重。招商基金将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招商基金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招商方式,大幅度提升园区招商效率以及招商质量。

3、招商基金以专业股权投资为主,特别是以早期投资居多,有效解决了企业创业早期资本缺乏这一痛点。

4、招商基金成为园区与企业的纽带,园区与企业保持股权投资的关系。作为股东,园区有动力去关心企业的成长,提供一个可持续的增值服务。这跟其他企业引进来以后,没有人来管理形成了鲜明的差异。

招商基金将为产业园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盈利模式,传统的园区盈利模式是较为单一的,但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则能真正形成这样一个共存共荣的依赖关系。



三: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08133)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资。
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43,357,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股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Offshore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类似的案例将会不断出现。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方面的重组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所伴随的经常会有股权交易的情况方式,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同时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在外资企业中的投资。除了上述的退出机制之外,还有一些退出机制经常为一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创业投资者(即风险基金,VentureCapital)在决定投资的同时作为退出机制条款列入投资协议。这些退出机制主要有管理层收购(MBO)、股权回购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层收购(MBO)
在近20年,管理层收购(MBO)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对一些创业性企业的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资的创业投资者在国内的投资情况来看,他们经常将管理层收购作为选择性的退出机制之一。
从本质上讲,管理层收购是属于国内股权交易中的一种情况。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由于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中方的合营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层成员直接收购外方合营者的一部分股权,将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先设立一家投资性公司(壳公司)来受让外方合营者的股权,将会避开现有的法律障碍。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由于企业回购对投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诱惑力,所以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家手中回购股权的方式发展得很快。在美国,从企业数目来看,风险企业回购已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径。
鉴于国内现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26]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回购有一定的障碍和难度;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随着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国家将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而使股权回购制度合法化,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退出机制。
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来退出投资是投资者的最后的选择,因为任何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时都不希望日后公司解散、破产和清算。但如果因为所投资的企业经营失败等原因导致其它退出机制成为不可能时,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将是避免更大损失的唯一选择。
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章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章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7月9日,外贸经部制定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四: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间点 被投资企业

如何在控制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财政、尤其是基建稳经济的作用?这可能是2022年下半年经济和市场的重要主线。一方面,今年以来在疫情冲击、地产下滑等影响下,财政缺口扩大、地方政府财政面临不小的压力;另一方面,高层反复强调基建是今年稳增长的主要抓手。从6月1日国常会提出“对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要调增政策性银行8000亿元信贷额度”,到呼之欲出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通过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大规模社会资金参与的思路逐步明确,“新瓶装旧酒”,历史上设立基金、支持基建的做法并不少见。

以史为鉴,政府牵头的基建投资基金能够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效率,阶段性提振基建投资,但是做好项目筛选和跟踪,严控政府隐形债务风险依旧是绕不过去的痛点。

2015年至2017年:专项建设基金托底经济。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向邮政储蓄银行定向发行长期专项建设债券,并以此建立专项基金,中央财政按照债券利率的90%贴息。该基金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各地优质项目中选择具体项目来投放资金。相对于其他政策工具,专项建设债规模大、成本更低、灵活度高,能有效拉动投资需求,而且不会直接增加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

2015-2017年在国内经济下行和中美贸易摩擦的双重压力下,专项建设基金曾被作为基建“稳增长”的主力。专项建设资金分成七个批次,共计投放规模超2万亿。基金投放重点领域包括地铁、大型水利、农村电网改造、宽带乡村、棚改等公用设施或公益性的领域。

专项建设基金从成立到退出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成立和“火速”落地阶段(2015年8月至2016年中)。彼时固定资产投资萎靡叠加贸易摩擦下我国出口同比增速转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迅速投放专项建设基金”位列官方促投资稳增长的十大举措之首,仅在2015年便投放四批次,共计8,000亿元。

第二阶段政策调整,资金投放放缓(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中)。贴息率新增50%和70%两档,资金投向聚焦供给侧改革。主要原因一是大规模的专项建设债券增加了财政贴息压力,并对社会资本和商业银行贷款产生挤出效应;二是专项建设债券对资金的申请、投放和使用的监管较严格,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而前期资金投放速度较快,造成资金沉淀。

第三阶段逐步退出(2017年下半年)。2017年起我国经济呈现复苏的趋势,固定资产投资企稳,出口同比增速转正,稳增长压力下降。此外,鉴于其挤出效应和资金沉淀,专项建设债券和基金逐步退出。

2018年: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但是会额外增加地方财政负担。2018年国内经济政策条件复杂,国内去杠杆叠加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经济下行要较大。7月政治会议明确表示“财政政策要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除了提前下达2019年专项债额度外,成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投资也是地方的重要手段,其中以广东省为代表。

该机制的核心特点是地方财政需要出资参与基金成立,基金再选择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优质民企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合作进行重要基建项目的融资。而这一方式对于地方财力捉襟见肘的地区可能并不适用。

当前的时点推出基建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应对今年稳经济任务重、财政收支压力大、疫情冲击下社会主体加杠杆意愿不足的困境。除此之外,超前下达提前批专项债也是缓解基建资金约束的重要手段。

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2022年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之一,一方面基建可优化经济增长物质基础,并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可通过重点工程的落地以工代赈力,拓展就业岗位,实现稳就业这一重要目标。

2022年发改委所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额度明显高于往年,今年的资金需求量较高。从5月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数量与金额远超于前3年同期,与前三年平均水平相较,今年的同比增速达74%。根据日前发改委将超前布局基础设施的这一表态来看,下半年的投资方向将集中在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水利、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预计下半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还将保持在高位。

下半年推进的新一批大项目将面临资金的约束,超前下达提前批专项债、增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有助于在控制今年赤字规模的基础上达到稳经济、宽信用的效果。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风险提示:疫情扩散超市场预期,政策对冲经济下行力度不及市场预期。


五: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并购,大股东回购

并购基金是通过股权收取获得目标企业的股权,并以资产重组提升企业的质量及运营水平,在企业运转较好的情况下能够获取较好收益,当运营受到阻碍或由于资本运作流程需要退出时,方式及随之带来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在“上市公司+PE”设立并购基金的模式下,并购退出是指PE机构选定并顺利孵化投资标的企业后,上市公司对标的企业收购而实现的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