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兴私募基金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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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对协助阜兴集团非法集资的上海财通立案之一】
阜兴集团集资诈骗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已经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财通)参与协助阜兴非法集资证据向法庭出示:
第四组证据“起因与共谋”中,财通王军、李董、龚平、彭晞彦四个股东或高管的证词承认“知晓阜兴集团有自融、借新还旧”,财通发行新的资管计划帮助阜兴对外募集资金,其“交易结构就是阜兴集团的自融行为”。(见下附庭审第四组证据照片)
但是涉案的上海财通高管并没有站在被告席、或者作为污点证人出庭。对于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上海证监局并没有移送,也没有任何解释;检方的公诉词也没有提及立案、没有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上海财通及其实际操作人员王军、李董、龚平、彭晞彦四个股东或高管的呈堂证词以及公安掌握的证据,已经完全可以坐实上海财通涉嫌犯罪的事实。
但是,检方出示的上海财通与阜兴涉案的“起因与共谋”证据不知为何没有在庭审展开?为什么法庭不进行深入调查?
现受害人把财通与阜兴集诈起因与共谋证据补充如下:
阜兴系四个私募基金平台上海郁泰、易财行、上海意隆、上海西尚分别于2015年1月、7月、9月、11月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获得私募基金合规融资牌照。此时上海财通恰逢一款“盐城万尊置业项目”理财项目出现融资方富建集团不能兑付情况。财通知道阜兴的朱一栋正对走破产重组程序的富建集团进行重组。其总经理王军、副总经理李董、风控主管龚平、业务副总周娟四人亲自主动到朱一栋公司办公室,提出希望朱一栋受让这笔三亿元的坏账。王军承诺:如果受让该笔债权,财通公司将在后期为阜兴集团提供融资帮助,先期提供30亿解决阜兴资金断流,并教唆阜兴利用私募基金资产做质押抵押,开启了阜兴以私募基金资产质押抵押给财通,财通以贷款、融资、**、发行资管计划等给阜兴集资诈骗“输血”的先河。
    阜兴挪用私募基金资产质押抵押给金融机构自财通与阜兴“合作”开始。
2. 上海公安机关在侦查阜兴案件中,已发现上海财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并据此冻结了与阜兴有关的资产。其中大连电瓷股票拍卖款涉嫌大连电瓷股票操纵案,被冻结在上海二中院专门账户。
3. 上海财通参与、协助阜兴集团集资诈骗违法犯罪的后续步骤:
(1)股权关系上,上海财通与阜兴集团互相渗透,通过工商变更将阜兴系四个子公司的资产纳入其名下。而这四个子公司的资产属于受害人投资的阜兴私募基金。
(2)投资行动上,上海财通与阜兴互相配合,法违规销售浦江项目基金、并担任阜兴集团与浦江政府合作开发项目的有限合伙股东及基金管理人。
(3)资管计划上,与阜兴自有融资平台发行的产品高度重合,即基于同一底层资产,如:财通发行阜贤商贸资管计划和大连电瓷资管计划,阜兴融资平台郁泰发行电气1-2期;财通发行《财通资产-兴泰优选》,阜兴发行《上海郁泰丰源物流产业基金》等等。财通总计发行36个以阜兴系为主的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高达70多亿元。
(4)犯罪过程上,与阜兴集团密切合作。阜兴集团在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明显的最严重的行为就是阜兴集团与上海财通以“合法”形式做非法交易,把优质不动产和股权,以低价质押或抵押给上海财通,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操纵大连电磁股票等。而这些底层资产是朱一栋用阜兴私募基金的资金购置的,所有权根本不属于阜兴集团。
根据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和证监部门以及阜兴案件处置部门应当对上海财通分别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

一:阜兴私募基金有哪些产品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类基金;私募股权类资金;创投基金类;其他基金类。

二:阜兴私募基金事件

肯定要的,基本的流程是:
首先追述私募基金管理人,
追述不到,追述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先协助LP追述GP,
若果私募产品本身直接是违法了,第三方需要积极配合调查,甚至有伙同诈骗的嫌疑
一、遇到私募基金诈骗到哪里报案?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私募基金诈骗报案需要什么证据?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三、私募基金诈骗的具体特征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如何防范私募基金形式的诈骗?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三:阜兴系私募基金

依据基金法,基金资产具有独立性,因此所有使用阜兴私募基金赃款购买的资产均归投资人所有,一切抵押质押都是非法无效的,必须予以追讨并发还给投资人。


四:上海阜兴私募基金

  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 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

五:阜兴私募基金事件最新消息

在实控人朱一栋被批捕3年多后,备受

11月22日上午,上海二中院对被告单位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当日下午,对阜兴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集中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王源、余亮等人,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被告人王永生、曹兆进、朱金华等人参与阜兴集团非法集资活动。

至2018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人民币218亿余元。其间,被告单位阜兴集团、被告人朱一栋、朱成伟、郑卫星、李卫卫、宋骏捷、徐致杰、张锴、吴军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大连电瓷”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上海二中院对被告单位阜兴集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亿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亿元。对被告人朱一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对被告人赵卓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被告人朱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被告单位阜兴集团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被告单位阜兴集团、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宣判 图片

被告人王源、余亮、王永生、曹兆进、朱金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宣判 图片

被告人郑卫星、李卫卫、宋骏捷、徐致杰、张锴、吴军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宣判 图片

公开资料显示,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朱一栋是该集团实际控制人。赵卓权在案发时是阜兴集团总裁。

阜兴系通过旗下四家私募基金,包括上海意隆财富、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160只私募基金产品,还牵连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等十余家金融机构,资金投向包括操纵华闻传媒( 000793.SZ )、大连电瓷( 002606.SZ )多只股票、各类上市和未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资产等。

2020年1月,证监会公布的有关“阜兴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阜兴系”作案的大量细节:“阜兴系”实际控制了365家企业,利用旗下的4家私募机构募集了368.45亿元,挪用365.65亿元,其中98.9%投向了关联企业。

证监会认为,“阜兴系”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