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路救助基金什么时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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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淦同志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宣讲
7月1日上午,副市长、公安局长陈红淦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宣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分析通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就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强调部署。
陈红淦领学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详细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特色内涵,深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的新挑战、新考验,要求各地、各单位、各企业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系列决策部署,抓紧抓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提升道路交通领域本质安全、常态安全水平,以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一要健全落实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社会动员,切实把职责要求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
二要突出抓好安全隐患治理。动态清理重点车辆、重点人员、重点企业及公共设施风险隐患,强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不断提升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质效。
     三要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聚焦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严查重处“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农用车载人等严重违法,加强联合执法、源头管控、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
     四要全面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化“七进”宣传,深入开展应急广播宣传“百千万”行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宣传警示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建共享交通安全良好氛围。
五要全面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围绕“安全、畅通、服务”3个主题,不断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持续优化路网结构,推进危化品运输车监管、圈层防控体系、智能卡口、智慧停车和智慧公安检查站等项目建设,逐步建成“1283”智慧交通架构体系。
六要深化“警医保”联动机制。深度融合、升级优化 “警医保”联动体系,建立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韩建军主持会议。各县区、功能板块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部分危化品运输企业、交通客运货运企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一:江苏道路救助基金能申请几次

  “没有这笔钱,我们家真的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谢谢你们帮了我们大忙!”在南京一家医院脊椎外科病区里,交通事故伤员段某的儿子收到了江苏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发来的同意垫付的告知短信。十几天来,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有了着落,紧锁的眉头也随之舒展。

  2011年,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项政府公益基金的运营管理步入正轨。为保证基金运转顺畅、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江苏省政府聘请省属金融机构——紫金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11年来,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共垫付9.5万笔抢救费用,救助金额累计超30亿元。仅在南京地区,基金共救助就超过7000个交通事故受害者,累计垫付了2.64亿元。一笔笔“救命钱”,挽救了垂危的生命,挽救了无数濒临破碎的家庭。

  据统计,2021年全省路救案件平均审核垫付时间仅为1.5天,充分体现了江苏道路救助基金“便民利民”的特色。“救人如救火,一刻也耽误不得。只要符合基金申请条件的,我们都会及时协助伤者向医院开通‘先救治、再打款’的绿色通道。”南京路救办服务专员方靖介绍道。

  目前,基金与交警部门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处理事故时交警会告知符合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免费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基金在全省405家医院开通了“一站式服务”,当交通事故受害人确定申请基金垫付后,基金服务专员会迅速通知医院为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在欠费的情况下先行手术治疗,再申请基金垫付。通过多方高效合作,共同构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的安全线。


二:江苏道路交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救助金是垫付,如果得到了肇事方的赔偿,应当返还救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江苏道路交通救助基金

应当是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如果肇事者没有经济能力,用救助基金救助受害人。不存在基金向受害人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