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金会有什么规定(国际护士会建立了什么基金会)

jijinwang
黑霉也配?戴安娜生前参与了150多个慈善项目,创建了20多个基金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帮助了很多处于贫困中的弱势群体,同时改变了人们对社会边缘性人群的看法,譬如某些不方便启齿的暗病并不会通过握手就被广泛传播。
梅根呢,直到嫁进英国王室才拥有了一个像模像样的基金会,后面退出自创阿奇基金会,但是钱究竟进谁的口袋就不知道了,部分不明真相的吃瓜网友把戴安娜和梅根相提并论,那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1、开曼基金会成立条件有哪些?

注册开曼基金会的优势

说到基金会,可能第一时间就会想到新加坡基金会,区块链项目在新加坡注册的最多,新加坡政策开放,对区块链友好。注册开曼基金会也是不少项目方选择。

开曼独天得厚的政策优势,也是吸引不少项目方在开曼成立主体公司,完全免税和董事信息完全保密,既有效地规划了税务,有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开曼群岛作为156全球6991最重要的离岸3780金融中心之一,每年都会吸引大量的人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用于资产管理。除了公司,在开曼注册最多的就是各式各样的基金会,而这些基金会掌握着大量的金融资产。

开曼群岛对基金会公司实行免税方针,省下了大量税务成本。公司新办后每一年必须办理年检,同时不需要交什么其他税收,如后期需更换股东或董事也不会有印花税。

1)提供开曼基金会名称

建议至少提供2-3个备用,避免代理公司核名时出现重名等情况,导致该开曼基金会名称无法使用。

可以注册中文名称,如需加注册中文名称会增加500元美金的费用。如需加中文,需有英文译名,注册文件必须以英文书写。

2)提供开曼基金会注册资本

开曼基金会的注册资本是不用验资,也不需要实际缴纳的,一般默认5万美金。

3)提供开曼基金会董事股东

按照开曼2017年10月新更新的基金会法律,需提交公司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和地址证明文件(如水电燃气单、信用卡对账单等)。

4)提供开曼基金会的经营范围

开曼的基金会公司经营范围不设限制,只需合法合规即可。

 一、开曼基金的架构

若基金投资者有美国投资人或欧洲投资人,则开曼基金架构通常为master-feeder结构。由于近年欧洲监管趋严,为了在欧洲推介顺利,也有机构会选择平行基金架构(通常为卢森堡架构+开曼架构)以满足欧洲投资者的需求。 开曼基金的架构选取通常需要与律师及税务师做充分协商,考虑每个基金的情况,才能做出选择。 最基本的开曼基金架构及操作步骤如下,供大家参考:

①在开曼群岛设立管理人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 Co., Ltd.”);

②在开曼群岛设立基金主体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yman Exempted Co., Ltd.”);

注:根据过往经验,步骤①的设立费用约8500美元,步骤②的设立费用约4000美元。

③ 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签署一个服务协议,规定基金由GP Co., Ltd管理,由GP Co., Ltd收取管理费;

④ 由于GP Co., Ltd在开曼没有实际经营,需与PRC Advisory Co., Ltd签订服务协议。

二、 法律实体的选择

由于我们设立的是项目基金,因此选择了最为便宜、设立最便捷的Exempted Company形式作为基金主体。一般常见的基金法律实体如下:

 (一) 开曼Exempted Company(本项目基金的选择)

 1、 公司的组织架构 开曼Exempted Company是根据开曼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中:

 (1)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公司做管理决策;

 (2) 股东分为管理股东(management shareholders)及参与股东(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其中,management shareholder一般也担任董事,为公司的投资管理作出决策,而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则相当于LPs;

 (3)Exempted Company股东人数不限;

 (4)Exempted Company的股东的shares可以分级。

2、起草的文件

设立Exempted Company所需要起草的文件为:

 (1) 章程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简称MA);

 (2) 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简称AOA);

(3) 基金条款清单(Term Sheet,简称TS)以供投资人参考;

 (4) 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决议等;

(5)PPM(不强制)。

 (二) 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简称SPC)

 1、 公司的组织架构 SPC是开曼法律下的exempted company。其结构为:一个SPC下面控制多个SP,每个SP均不是法律实体,而是投资组合。通常情况下,每个SP下面投一个项目,其便捷之处在于:同一个管理团队下设的各SP可以由不同的投资者(LP)投资不同的项目。只要管理团队是同一个,SPC设立完毕后,只要不停增设SP即可达到管理多个项目的目的。因此,SPC适合拟投资多个项目的管理人来设立。

 2、SPC的优缺点 SPC设立的成本较单个基金来说相对高昂,每年的维护费用也比较贵。但如果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项目同时管理,SPC的价格与单个基金项目相比会更便宜,也更为灵活、便捷。 首先,从管理数量来看,同时管理人有6个以上项目,则每年维护时,收取的费用也按6个项目收取。比如管理人管理了100个项目,但官方维护费最多只收6个项目,则比单只基金便宜很多。 其次,从灵活便利性来说,SPC一旦设立后,下增一个SP是非常迅速的。但如果单个基金,则又要从零开始设立,文件准备更繁琐,效率很低。对于有或者可能将有超过6个项目的管理人而言,SPC是不错的选择。

 (三) 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简称ELP)

这是最常见的开曼基金设立形式之一,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会选择ELP的方式设立基金。

 1、 ELP的基本组织架构 与我国的合伙企业类似,ELP是由GP管理,LP出资的合伙企业。

 2、 起草的文件 设立ELP所需要起草的文件为:

 (1) LPA;

 (2) Term Sheet以供投资人参考;

(3) PPM(不强制);

(4) 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三、 搭建开曼基金的具体步骤

在确立基金架构、选择完毕基金主体后,以本项目基金为例,我们实际搭建基金的操作细分成如下步骤: (一) 股东或LP的Know Your Customer(KYC)认证

 1、 自然人股东的所需资料要求

 (1)有效的身份证明(一般建议使用护照,需要显示国籍);

 (2)常住地址证明(不得使用公司地址),通常为银行账单; 注:上述两项必须有律师或者会计师等见证。如为中文件,需有资质的机构翻译为英文。

(1) 英文简历;

(2) 拟缴纳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2、 公司所需资料要求

(1) 公司存续的证明、公司地址证明、公司章程、股权架构(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有效的身份证明、常住地址证明);

 (3) 拟缴纳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 设立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 两家公司的设立可以同时操作。

只要提供两家公司所有股东的KYC信息,确定注册资本(通常为5万美元,超过的话,后续维护费用会增加),并且确定董事后,即可设立。

(三) 银行开户 收到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设立完毕的Certificate、Good Standing、委派董事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后,可以至银行办理开户。 注:银行要求的文件根据每个银行的规定会有不同。

(四) 反洗钱负责人的委任手册(AML) 根据开曼于2018年7月1日新实施的《反洗钱法》,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都需要委任反洗钱的负责人。(原先只需Cayman Exempted Co., Ltd.,即Fund本身有AML Officer即可) AML Officer共分为:

 1、 Reporting Officer

2、 Deputy Reporting Officer

 3、 Compliance Officer 其中,1与2不能为同一人,但1与3可以为同一人。

 (五) 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filing及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的Director注册

1、 SIBL的filing 在开曼开展证券类业务都要遵守SIBL。因此,在GP Co., Ltd.设立后,应马上作为Cayman Excluded Person(作为哪个类别根据基金的情况确定)向SIBL提交年报。

2、 CIMA Registered Directors CIMA是开曼的金融监管机构。GP Co., Ltd.系开曼法下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类别为mutual fund,需要受CIMA的监管。设立的类别选择Registered Directors。

 (六) 定稿文件

 1、 Cayman Exempted Co., Ltd.

(1)MA;

 (2)AOA;

 (3)TS;

(4)设立决议及用章决议;

(5)基金启动决议;

(6)LP的基金认购协议、报税附件及付款通知;

(7)反洗钱手册(补)

 2、GP Co., Ltd.

(1)MA;

(2)AOA;

 (3)设立决议及用章决议;

 (4)反洗钱手册;

 (5)基金启动决议;

3、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签署的服务协议;

 4、GP Co., Ltd.与PRC Advisory Co., Ltd签署的服务协议。

 


1、公司名称:开曼公司注册对公司名称没有特殊要求,不论注册资本大小,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等字眼。但是公司名称如出现BANK(银行)、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险),或是REINSURANCE(再保险)等字眼,需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特许才行。税务免除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一定注明“有限公司(LIMITED)”,名称可以用拉丁字母表示,同时也可以注册中文名称,且需有英文译名,注册文件必须以英文书写。2、董事和股東资料,年满18周岁,国籍没有限制,提供身F证、护照拍照或扫描件,董事个人简历,和手持身份证拍照;3、注册资金:5万美金;4、经营范围:没有经营范围,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就可以;5、注册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2、如何成立个人慈善基金会,法律上要注意什么?

根据《慈善基金会合规指引1.0》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执行

设立慈善基金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建的都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如下总结了包括设立流程、条件及注意事项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一、基金会设立的流程

二、设立和运营中主要法律问题点汇总

(一) 设立基金会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明确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判断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每个发起人要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简单说就是拟设立的这家基金会将来要做什么,包括资助范围、对象、方式等内容。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基金会都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只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基金会,才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除了前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基金会,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之前,都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三) 确定是否要申请为慈善组织

实践中,申请设立基金会通常都同时申请为慈善组织,立法本意也是将基金会纳入慈善组织的管理范围。但是,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比如上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申请为慈善组织,一旦选择非慈善组织,将来则不能再申请转为慈善组织。此外,依据《慈善信托法》规定,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能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能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四) 确定基金会的性质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实践中,通常是先登记为慈善组织类的非公募基金会,2年后符合以下条件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 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 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 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五) 给基金会取名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3.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4.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5.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以上海为例,可以自由选择“上海市”或“上海”;

6.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7.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六) 登记部门的核名

取名之后需要登记部门的核名,在《可行性报告》通过后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 基金会的出资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一次性账货币资金,不能以股权、不动产权、知识产权、劳务等非货币出资,也不能分期缴纳。并且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八) 基金会原始基金多少合适

1. 根据现行的政策,注册资金要符合法定最低标准 200 万元;

2. 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会的实力,能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慈善项目;

3. 发起人确定原始注册资金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筹款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能力。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每年年底的时候,账户上净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支出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6%-8%。

例如,基金会注册资金 1000 万元,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 60 万(6%),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13%。如果注册资金是 200 万元,那么每年慈善支出 16 万(8%),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20%。所以,发起人在确定注册资金额度时,也要考虑到机构的后续发展运营问题。


(九) 基金会的发起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基金会发起人的国籍、地区、类型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是想投身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合伙组织等都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自然人和各类法人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像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样的非法人机构因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发起人。


(十)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一) 基金会的负责人

依据《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二) 基金会的理事

1.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三) 基金会的监事

1. 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没有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

2.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3.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四) 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我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作出了解释:“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3.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五) 基金会的登记部门

依据《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必须到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权限不在市或县级民政部门。但是,2013年以来,以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湖北为代表在部分省份开展了下放基金会注册登记权限的政策试点,可以设立非公募的市县级基金会。


(十六) 费用支出限制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2、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七) 接受捐赠要求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4、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5、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6、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十八) 基金会的合作与财产保值增值

1、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3、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4、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5、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6、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7、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8、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十九) 其他运营问题

1、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基金会取得登记证书12个月不开展活动,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3、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可参看《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有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