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怎么认缴?基金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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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