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的大修基金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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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可以,先把物业费交了!”安徽广德,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前去收房时,物业公司却要求张先生必须补交拖欠的物业费,否则就不给钥匙。双方发生争执,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来源:广德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张先生与妻子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前。
时间很快就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了,但张先生夫妇却一直没等到开发商的通知。对此二人倒也没太在意。
一个原因呢,是张先生夫妇并不急于入住,而且觉得期房出现逾期交付,也挺正常的。再一个原因,反正双方有合同,还有违约金的约定,逾期一天,开发商要支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而且也不用过早地缴纳物业费,算算也不亏。
可是到了2020年10月的时候,张先生夫妇也些坐不住了,这逾期的时间快一年了,怎么还没动静呢?而且经了解得知,该楼盘许多业主都已经入住了挺长时间了。
张先生夫妇便主动联系了开发商,这才得知该楼盘的房屋早就符合了交房条件,开发商也在2019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张先生的户籍地发出了收楼通知书和收楼须知。
但因为工作人员在邮件上填写的张先生手机号码是错误的,且张先生也早就不在户籍地居住,这才导致未能送达。(之后,也未再进行其他途径的送达)
工作人员向张先生夫妇表达了歉意,并告知他们,交房手续的办理已委托小区的物业公司,而且也可以办理产权证书了,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就可以前往物业公司接收房屋。
2020年10月29日,张先生夫妇缴纳了房屋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要求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阻碍。
物业公司称,该房屋早在2019年11月25日就已经通知收房了,此时的物业费也就开始计收了。张先生夫妇需要先将拖欠的物业费和滞纳金缴纳了,才可以办理。
张先生夫妇对此无法接受。这还没入住呢,怎么就收物业费了呢?而且房屋交付的晚了,又不是自己的原因,明明是开发商通知的时候填错了电话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该自己来承担。
物业公司的态度也挺坚决,拖欠的物业费必须缴清,否则就不交房,这是公司规定!并且告知张先生夫妇,开发商的问题你找开发商去,跟我们物业无关。
物业公司的话虽然很气人,不过张先生夫妇回来之后想了想,觉得这事的根源还是在开发商身上。
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开发商负有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没有通知到位,那也是开发商的问题。而且合同还约定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于是张先生夫妇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张先生夫妇已经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交付条件,张先生夫妇也已缴纳了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商应当向其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证书。
物业公司作为受托办理交房手续的主体,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阻挠张先生夫妇依据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开发商亦无权以物业公司的某些理由而不履行交房义务。
至于张先生夫妇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当履行按期交房的合同。该义务范围,不仅包括如期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还包括应当及时、准确地通知购房者。
本案中,开发商在客观上虽然达成了如期交付房屋的条件,但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因其存在的工作疏漏,导致张先生夫妇未能及时办理收房手续,开发商对此存在过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当的违约金。
但与此同时,张先生夫妇虽未及时收到开发商的书面收房通知,但客观上也从其他渠道得知了房屋符合了交房条件,且其他业主也办理了交房手续,存在怠于收房的事实,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在不同阶段对未能交房存在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开发商需向张先生夫妇承担违约金5.8万元。开发商当庭便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钥匙交付给了张先生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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