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靠谱吗(**炒股骗局可以报警吗)

jijinwang

尽量不要**去炒股。
持续下跌,
及时止损,
离开股市。
底部买进,
反弹获利,
及时归还**,
炒股不是赌博,
不能玩火自焚,
控制风险。
股市有风险,
入市需要谨慎。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问题:

笔者作为专业的维权律师,接到了两个咨询,一个是关于股票**的,一个是关于期货**。他们都关心的问题是,**是不是合规,是不是要受到处罚,是不是涉嫌犯罪,是不是骗局,能不能维权,以及如何维权?

笔者的回复:

关于**的问题,具体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截止目前**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禁止。但实践中,**却是大量存在。**简单来说就是民间借贷,你用**平台借给你的钱去炒股或炒期货,你支付利息,至于你是亏是赚,**平台不管,当然**平台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会设置平仓线或止损。因此,既然**是属于民间借贷,那么大量存在也是情有可原的。

关于**目前能够找到的有实务操纵指导意义的文件是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这其中有这方面的理论分析,具体如何: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业务。

86.【场外**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方依场外**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依场外**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合同是因**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认为,这些场外**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问题在于:《证券法》第142条是对证券公司的特殊要求,融资融券本身不是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对象。如果不是证券公司的话,为什么要受到该条款的限制?很简单的一个道理?融资融券,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大部分也不是证券公司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即为显例。

实际上,《九民会议纪要》也认为,场外**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显然,这样的行为实际上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指引》第7条规定,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合以上文件的内容,我们可知,股票**只是合同无效而已,并不一定会是犯罪,也不一定是骗局,除非你遇到的是假股票。

那么期货**是不是这样呢?对于期货**并没有这样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期货投资的比较少,很少有期货纠纷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期货**纠纷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就更少了,所以《九民会议纪要》中没有这类似的规定。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期货业务是特许经营,所以期货**业务,虽然是民间借贷,但只要涉及到了期货业务,就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否则经营期货业务就是非法经营,涉嫌构成犯罪。期货公司是不允许借钱给投资者让其炒期货的,所以期货公司不允许提供**业务,也没有这方面的业务。所以期货**也多数都是民间行为,既然是民间行为,你怎么知道你买的期货产品是进入市场的呢?也就是说,你怎么确定你的投资是买的真的期货合约产品呢?那些交易软件只是给你一上账号而已,其他什么都没给你,甚至都不需要你的身份证号,也不需要你像期货公司那样开户,不需要签署合同、不需要风险提示和风险测评、不需要进行投资适当性审查等,直接给你一期货账户你操纵期货就好了。

期货投资风险很大,与股票投资完全不同,如果你以炒股的策略去炒期货,那你肯定是亏钱的,不会**。鉴于期货风险太大,所以对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核就特别严格,不是所有人都具有期货风险的承受能力。期货**平台让任何人不经审核直接进行期货投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你期货**平台提供的是期货业务,没有任何资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前提是资金进入的是真的进入市场,如果资金没有真的进入市场,那这就是假平台,是骗局,涉嫌构成诈骗罪。

如果期货**无法确定是否真的进入期货市场,那么其涉嫌构成诈骗,投资者就可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