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慈善基金是什么意思?

jijinwang
自从在抖音看到了一些帮助残疾人的慈善基金会拍的视频,就不断捐款,好了,现在大数据记得我了,直接滑走又不太好,现在真的好尴尬啊

一:援助和捐赠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除了各项所得的计税方法外,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按政策作专门处理。  

二:慈善基金是什么意思?

设立慈善基金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建的都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如下总结了包括设立流程、条件及注意事项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一、基金会设立的流程

二、设立和运营中主要法律问题点汇总

(一) 设立基金会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明确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判断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每个发起人要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简单说就是拟设立的这家基金会将来要做什么,包括资助范围、对象、方式等内容。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基金会都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只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基金会,才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除了前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基金会,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之前,都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三) 确定是否要申请为慈善组织

实践中,申请设立基金会通常都同时申请为慈善组织,立法本意也是将基金会纳入慈善组织的管理范围。但是,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比如上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申请为慈善组织,一旦选择非慈善组织,将来则不能再申请转为慈善组织。此外,依据《慈善信托法》规定,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能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能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四) 确定基金会的性质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实践中,通常是先登记为慈善组织类的非公募基金会,2年后符合以下条件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 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 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 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五) 给基金会取名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3.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4.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5.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以上海为例,可以自由选择“上海市”或“上海”;

6.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7.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六) 登记部门的核名

取名之后需要登记部门的核名,在《可行性报告》通过后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 基金会的出资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一次性账货币资金,不能以股权、不动产权、知识产权、劳务等非货币出资,也不能分期缴纳。并且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八) 基金会原始基金多少合适

1. 根据现行的政策,注册资金要符合法定最低标准 200 万元;

2. 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会的实力,能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慈善项目;

3. 发起人确定原始注册资金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筹款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能力。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每年年底的时候,账户上净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支出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6%-8%。

例如,基金会注册资金 1000 万元,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 60 万(6%),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13%。如果注册资金是 200 万元,那么每年慈善支出 16 万(8%),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20%。所以,发起人在确定注册资金额度时,也要考虑到机构的后续发展运营问题。

(九) 基金会的发起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基金会发起人的国籍、地区、类型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是想投身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合伙组织等都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自然人和各类法人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像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样的非法人机构因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发起人。

(十)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一) 基金会的负责人

依据《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二) 基金会的理事

1.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三) 基金会的监事

1. 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没有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

2.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3.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四) 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我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作出了解释:“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3.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五) 基金会的登记部门

依据《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必须到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权限不在市或县级民政部门。但是,2013年以来,以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湖北为代表在部分省份开展了下放基金会注册登记权限的政策试点,可以设立非公募的市县级基金会。

(十六) 费用支出限制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2、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七) 接受捐赠要求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4、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5、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6、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十八) 基金会的合作与财产保值增值

1、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3、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4、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5、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6、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7、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8、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十九) 其他运营问题

1、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基金会取得登记证书12个月不开展活动,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3、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三:冠名慈善基金是什么意思

一般指公益基金,由赞助企业奉献爱心,获得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四:非定向捐赠是什么意思

深度

7月21日起,郑州慈善总会本部志愿者有序参与物资摆放、分发。据不完全统计,参与志愿者达500人次,装卸物资数百吨。 牛思颖 摄

7月23日上午,郑州市纪委监委驻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到市儿童福利院监督检查受捐物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 王艳 摄

河南暴雨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截至8月1日16时,郑州慈善总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价值12.9亿元,已拨付款物价值11.77亿元。

点滴善意如何汇聚成爱心长河,又是如何分发到灾情一线?慈善组织由谁来监督?如何确保向慈善组织捐赠的款物用到救灾和慈善事业中,避免被贪污、侵占、挪用?

一天接打上千个捐助电话,捐赠款物由指挥部根据全市情况统一分配

“发布募捐公告后,我们就收到来自各地源源不断的捐赠。灾情前几天,我们二三十号人差不多一天就得接打上千个捐助电话,几乎24小时不停。”郑州慈善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刚良告诉

随着灾情好转,灾区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李刚良介绍:“像矿泉水、方便面等食品供应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在最缺的是水泵、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毕竟道路冲了、房子也塌了,下一步的重点要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另外,大灾之后防大疫,今后对于药品的需求也会加大。”

面对灾情,公众应该如何奉献爱心?是捐钱好,还是捐物好?李刚良认为,“对郑州此次灾情而言,都需要,但还是要看不同阶段的具体需求。比如,灾情之初,我们迫切需要抽水机,但是到了后期重建阶段,可能资金的适用性就更强一些。”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如何做好灾情下的公益事业?慈善组织有自己的思考。“做好公益事业无非两条,一是引导公众捐赠,二是把资金用对地方。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爱心款物也是如此。”对于李刚良和同事们来说,一笔笔善款其实是“良心钱”,“谁的钱都来之不易,我们在良心上要对得起捐赠者,必须管好用好,不能出问题。只有让捐赠者信任我们,才会宣传我们,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进来,让慈善事业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金和物资分配使用上坚持“三优先”

我国公益组织众多,有人说,灾难面前,民间救援组织是“轻骑兵”,官方慈善组织是“大兵团”,这话不无道理。后者不但要考虑救援的全局性、受灾群众生活的系统性,还要考虑灾后重建的整体性。

不同于民间救援组织点对点地支援物资,官方慈善组织必须从大局上全盘考虑。“这次洪涝灾害灾情严重,受灾范围广、受灾群众多。我们的救灾物资不能走到哪里发到哪里,而是要统筹考虑,哪里灾情重,哪里最需要,我们就把物资送到哪里,不管有多远,也不管有多难。”一位官方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说。

“我们做事不能追求短平快,做完就走,还必须考虑后续怎么办。”这位工作人员举例说,“受灾群众如果没吃的,给他们食物,再往后,没地方住怎么办?生病了怎么办?大面积的消杀,谁来管?我们接受了捐赠,不能随随便便转手给出去,必须考虑后续各项工作。管好用好每一分善款,就是对每一份爱心的守护和承诺。”

郑州市一些医院、学校的大型医疗设备、精密仪器、图书资料因存放在地下遭到损毁;300多个乡村卫生室受灾,无法正常使用;一些村庄民房被洪水冲走……灾后重建任务依然很重。

据了解,在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上,当地官方慈善组织坚持“三优先”:一是优先支持重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及基本生活保障。二是优先用于基层基础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恢复、社区卫生站建设项目。三是优先支持社区防灾减灾、灾后重建等符合现实需要的项目。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重点

7月23日,郑州市纪委监委驻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前往郑州慈善总会开展实地检查。距离大门300米外,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已大排长龙。走进院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正忙着搬运物资。

一楼大厅设有登记台,详细了解捐赠流程和登记工作后,监督检查人员找到相关负责人,具体查看了接收、发放物资的存根等资料,询问了物资管理、发放等情况。为了确保精准监督,现场还对一批物资进行了实物清点,根据发放记录,随机拨打多个收资单位的电话,核实物资是否到位。

“受捐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是纪检监察组

其实,纪检监察机关的

“慈善组织应该受到监督,也必然受到监督。”吕源解释,郑州慈善总会虽然是一家非营利社团组织,但郑州市民政局对慈善总会有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压实市民政局的主体责任,可以对郑州慈善总会发挥监督作用。此外,对在慈善总会中的党员、公职人员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可依纪依法进行监督。

对于监督重点,吕源认为,入口、保管、发放是三大风险点,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

首先是入口环节,也就是受捐赠款物是否及时、详细登记造册,注明

其次是保管环节,钱款必须进入财政账户或者专用账户进行保管,决不允许个人保管,杜绝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物品则要存放在安全的仓库内,按类别由专人登记、保管、发放,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失。

最后是发放环节,要遵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防汛救灾有关精神,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各地区受灾程度和郑州慈善总会接收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情况,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及时拨付各地区、各单位使用。“这里重点要监督防范是否存在私分乱发、优亲厚友、侵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总而言之,监督的重点就是防止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防止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吕源说。

精准监督,确保每一笔善款、每一项物资都用到刀刃上

“考虑到社会各界可能会对郑州灾情进行慈善捐赠,要把慈善总会作为监督重点,紧盯受捐赠款物使用,决不允许出现任何腐败问题。”“7·20”特大暴雨发生后,郑州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王升建就慈善款物监督作出部署。

21日,市纪委监委督导组到市民政局现场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受捐款物详细台账,明确款物

当地还建立起向市纪委监委日报告制度,督导组将根据台账和报告情况,不定期向各单位进行核实。同时,郑州慈善总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受捐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全社会特别是爱心企业和爱心个人负责。

“抗洪救灾捐赠款物承载社会各界的爱心,也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郑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杨殿勋介绍,该组聚焦郑州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发放、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持续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及时成立专项督导组,不打招呼,直奔一线,以“循线监督”方式,在不干扰抗洪救灾工作前提下开展“三问三看”督导检查,即问人、问事、问数,看接受捐赠款物登记、看物资发放台账、看物资发放分配情况等,督促市红十字会强化捐赠物资管理,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回访捐赠人、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核对捐赠款物是否到位,以精准监督为捐赠款物运行保驾护航,确保每一笔善款、每一项物资

链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给予了慈善事业新的定位。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由此开启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形成了覆盖公益、人人可为的大慈善布局。

《慈善法》第12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目前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主要依据财政部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应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需要。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二是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牵制、财产清查和内部审计三方面,分别为慈善组织内部的各机构、各环节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定期对慈善财产、物资进行核对,通过核对是否账实相符,检查内部制约的执行情况;对慈善组织内部牵制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慈善财产规范有效使用。

三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除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慈善组织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管筱璞 李云舒)


五:捐赠人是什么意思

捐助是一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民政部门批准自己拿出一笔钱来成立一个财团法人。例如李连杰的壹基金。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批准只不过是一个行政审批手续,民政部门不是捐助的相对人。
在司法考试领域,捐赠和赠与是一样的,是捐赠人与受赠人成立一个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赠人向受赠人赠送财物的行为。
他们的相同点在于他们都是无偿法律行为(要不然怎么叫赠呢?)、不要式法律行为。
捐赠是赠与对方,而对方不一定需要帮助,是双方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当然是合法合理的)。
捐助是赠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是单方自愿行为,无附带条件。
捐赠是捐东西,捐助是给予帮助